推 lingsa77: 只能推了,就說台灣即使有這些人也早就被和諧掉了(一來 02/28 17:52
→ lingsa77: 募不到錢,二來不是美國來的不夠潮,我要iphone不要xxx) 02/28 17:52
→ lingsa77: 最好是趕快開放,讓那些1. gg十萬青年十軍有就業新選擇 02/28 17:52
→ lingsa77: 2.金融人才新用途 3.計程車司機做顧問改良 4.機台機房 02/28 17:52
→ lingsa77: 建置。全部都是錢跟人才,就算沒有成功這批人才絕對會激 02/28 17:52
→ lingsa77: 發下個共享經濟的幼苗… 02/28 17:52
→ lingsa77: 我忘了…台灣的募資人才,整合型人才好像很多都不在台灣 02/28 17:53
→ lingsa77: 了 02/28 17:53
※ 編輯: jamo (1.162.220.161), 02/28/2016 17:58:16
推 sliverstream: 所以啊老話一句,有人把uber類比為開計程車公司,真的 02/28 18:04
→ sliverstream: 是觀念思維差異太大,試問你開間計程車公司能募到五 02/28 18:05
→ sliverstream: 百億美元的幾分之幾? 這些人全傻子不成? 拿這些錢多 02/28 18:06
→ sliverstream: 開一堆優質合法計程車公司不是更好? 這些人的思維大 02/28 18:07
→ sliverstream: 概也只到這樣吧 02/28 18:07
推 abcdefghi: 台灣人要是寫出這個app,現在所有的設備都被沒收,限制 02/28 18:15
→ abcdefghi: 出境,檢調準備起訴 (@_@) 02/28 18:18
推 NaoGaTsu: 用能募到多少美元來當成成功的衡量標準也是頗神邏輯,照 02/28 19:04
→ NaoGaTsu: 這種見解,當初網路泡沫時極容易ipo拿到錢的「前」網路 02/28 19:04
→ NaoGaTsu: 公司們大概都是能推動人類文明偉大革新的大神們。 02/28 19:04
→ NaoGaTsu: 今天uber的系統的確是在做媒合,但你uber別往計程車產業 02/28 19:05
→ NaoGaTsu: 這塊踩,去媒合什麼果菜交易市場(你家有閒置的高麗菜嗎 02/28 19:06
→ NaoGaTsu: ?)大概就沒這些什麼被類比成計程車行的問題,你今天媒 02/28 19:06
→ NaoGaTsu: 合的業務主要內容就是計程車業務的話,那就別怪政府拿計 02/28 19:06
→ NaoGaTsu: 程車管理辦法向你開刀。 02/28 19:06
→ ta29: 我說難聽點 日本也是拿同一套規則來定UBER啦 02/28 19:25
→ ta29: 世界上反UBER的國家也不在少數 02/28 19:25
推 ssarc: 我也支持uber,但這和守法是兩回事。只是想請教假如日後法 02/28 19:59
→ ssarc: 官宣判uber違法後,我們還是會繼續用並且遊說立法委員,還 02/28 20:00
→ ssarc: 是就不用了? 情感是一回事,但我覺得不合時宜的法律不能 02/28 20:01
→ ssarc: 做為違法理由。(當然被抓到我就沒意見了,畢竟沒發現等於 02/28 20:01
→ ssarc: 沒有,只是被抓到也別該 02/28 20:01
→ ssarc: 台灣的落後不都是自己人民的選擇嗎? 找人橋事、抗爭、抵制 02/28 20:03
推 airrooco: ssarc,違法的是uber不是乘客。愛搭不搭你高興就好,至於 02/28 20:04
→ ssarc: 、關說、政府沒效率、法案牛步協商、民粹.....台灣很危險的 02/28 20:04
→ airrooco: 對整體環境影響、要不要推動什麼的,也是看你自己。 02/28 20:05
→ NaoGaTsu: uber被判違法後會繼續用的人還是會繼續用吧,如果仍有司 02/28 20:11
→ NaoGaTsu: 機不怕被罰的話wwwwwwwwwww 02/28 20:11
推 T50: 我反對ssarc的看法,從"論公民的不服從"來看,ssarc恰恰是 02/28 20:13
→ T50: 服從不正義的法律,緩慢地推動改變的那種人。但是不正義的是 02/28 20:14
→ T50: 政府。怎麼能既服從又不認同不正義呢?公民不能因循苟且 02/28 20:15
→ T50: 不過我是反對uber不被規範的那方啦。我只是不認同ssarc不認同 02/28 20:17
→ T50: 不正義法律的方式而已 02/28 20:17
推 Jasy: 我不覺得是這樣耶 惡法亦法不代表不能推動修惡法阿 02/28 20:18
→ Jasy: 這可能是不服從的手段方式不一樣而已 02/28 20:18
→ T50: 以自然法學派的觀點來看,惡法非法。法實證主義以自二戰消亡 02/28 20:19
→ T50: 大部份的國家都放棄法實證主義做立法基論了。所以當面對惡法 02/28 20:19
→ Jasy: 另外一點是 公民不服從要能運用的門檻不低耶 02/28 20:20
→ T50: 就應當不去服從它,要反抗。錯的是屬於不正義者,不應他是政 02/28 20:20
→ T50: 府而去苟且接受 02/28 20:20
→ Jasy: 像現在Uber這情況要推到公民不服從 我覺得也很難有充足理由 02/28 20:21
→ T50: 所以我也只是單就s大的反抗方法去探討啊,只是想點出這種看似 02/28 20:21
→ T50: 緩和性的改革方式。在立論上就屬於一種謬誤 02/28 20:22
→ T50: 我覺得uber事件有機會噢。畢竟往深裡說,這已經關於政府限制 02/28 20:23
→ Jasy: 哦哦 不過這是我針對Uber案的看法而已 其他惡法並非均如此 02/28 20:23
→ T50: 市場行業的公權力濫用延伸問題。只不過過去普遍是接受該行業 02/28 20:24
→ T50: 是屬於管制性行業而已 02/28 20:24
→ T50: 我是贊同管制的人。不過對於反對管制應該自由市場的公民, 02/28 20:26
→ T50: 這不就是公權力濫用的問題嗎 02/28 20:26
→ Jasy: 也是沒錯 之前大法官釋字584號很值得一看 02/28 20:27
→ Jasy: 該案就剛好是在講計程車司機資格管制 02/28 20:28
→ Jasy: 我覺得不論是不是法律人 都很值得讀讀再想一想 02/28 20:29
→ Jasy: 我認為以Uber案例來說 Uber就是民間自律 車行是政府管制 02/28 20:37
→ Jasy: 看民眾覺得兩方控管方式是否可信 其實就是這樣 02/28 20:38
→ Jasy: 而T大說法很有趣 反而鼓勵意見和己不同的一方挑戰法律 02/28 20:40
推 thismy: 沒有互評,買單uber不是為了app 02/28 21:17
推 NaoGaTsu: 贊同管制+1 02/28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