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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nybigma (可口)》之銘言: : ※ 引述《Dannybigma (可口)》之銘言: : : 小弟我遇到一個很大的麻煩 : : 我把時間點講解一下 : : 100年6/20~107年6/20是上一個房客的合約 : : 107年3/10~109年3/10號是我的合約 : : 《我在109年3/10號續約,5/10號解約》 : : 一個月房租5萬,押金25萬 : : 上一個房客我認識,也是他叫我來接這個店面 : : 我跟他說好:冷氣、檯子加起來給他8萬 : : 但是合約上的內容,是我跟屋主重新打的! : : 前天準備要回押金時,房東說要恢復到100年6/20號的屋況! : : 我是滿頭霧水?????? : : 我是跟他說:我在107年3/10號跟你打合約時 房屋就這樣了啊! : : 他只回我一句:你是接上一個房客的約,所以你要接他爛攤子! : : 我實在滿頭問號? : : 請問各位高手,這有解嗎? : : 謝謝各位 : : ----- : 感謝各位的回答,昨天已經跟房東達成共識:不用恢復原狀 : 我再跟各位說明一下: : 那時其實也沒有跟上一位房客簽讓渡,也沒有很明確的定義跟他頂下,只是把他的東西買下! : 所以房東也讓很大步叫我把上一位房客弄壞的水龍頭修好就行! : 就像很多回文說的:老房東其實不知道法律在改變,包括押金的方面等等....大家就注意一下吧! : 另外超級感謝SuNiDeBe大大還特別回信跟我說明一下,感謝感謝!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一些資訊跟各位分享 1.其實依照原PO的狀況 在法律上原PO是比較站得住腳的:房東是先跟前房客訂約,在 租期內又另跟原PO訂約,也就是租約有兩份,存在於(1)房東跟前房客間;以及 (2)房東與原PO間。契約的效力只會拘束當事人,所以前房客回復原狀的義務自然 與原PO無關,房東不能拿與前房客的契約來對原PO主張,除非房東、前房客及原PO 有另行約定由原PO接收前房客租約的權利義務。 2.實務上如果房東要證明房客未回復原狀,要求房客支付回復原狀的費用等等, 其實是有點難度,因為要提出證據證明出租當時的屋況,否則房客很容易抗辯承租時 屋況本來就這樣,沒有回復原狀的問題等等,提醒大家無論是承租方或出租方,在租 約簽訂時,可以拍照片或是影片留存為證,以後要證明承租時的屋況會比較容易。 3.商用空間租賃要非常小心,因為一次就是簽好幾年,裝潢等固定成本投入下去,不能 隨便收手,簽約時建議不能只參考網路上找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很多眉角, 例如違約金的約定、可否轉租、租賃用途限制、修繕義務負擔、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 等等,都要實際評估自己的狀況,再做調整,才能租的安心。 -- 陳禾原律師.For Your Best Interests.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k/?modal=admin_todo_tou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5.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589510501.A.DFB.html ※ 編輯: Hanklaw (61.230.5.233 臺灣), 05/15/2020 10:44:14
jiaben: 推專業 05/15 10:59
aaatmy: 謝謝分享 05/15 12:10
machado13: 專業推 05/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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