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7勞動2字第014421號函和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認定「雇主提
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不知道有實際經歷過的前輩(雇方、受雇方)願意分享自身經驗嗎?
看起來在勞雇契約寫明住宿費金額,現金工資就能低於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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