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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7勞動2字第014421號函和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認定「雇主提 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不知道有實際經歷過的前輩(雇方、受雇方)願意分享自身經驗嗎? 看起來在勞雇契約寫明住宿費金額,現金工資就能低於24000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31.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628677716.A.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