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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食農教育推廣計畫 第一節 計畫目的 食農教育法於 111年 5月 4日經總統令公布,農業部依據食農教育法第12、 13、 15條, 特辦理115年食農教育推廣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鼓勵各大專校院、法人團體 及農業相關企業 推行食農教育。 第二節 申請單位及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 (一) 第一類 公私立大專校院。(最小申請單位為系所)。 (二) 第二類 公益性之公會、 協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產銷班、合作社須政府核准 設立登記且具統一編號者。社區發展協會、農會、漁會,請向本部各產業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提出申請本計畫不予受理。 ★(三) 第三類 農業相關企業。依公司法設立之民營公司,營業項目須與農林漁牧及其相 關製品有關。 二、 單位限制及補助款上限 ★申請單位僅能提案一件,不得重複提案,補助款上限為【30萬】不分申請類別,相關提 案內容說明,請參考簡章 P4、5。 三、 計畫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應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 (二) 本計畫受補助單位,其內部組織人員、員工或會員等,均不得自補助款中支領工資 (三) 第一類申請單位必要時得不編列配合款 ;第二類及第三類申請單位須編列總經 費的百分之三十為配合款。 (四) 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 參 與 本計畫工作坊或相關研習活動,差旅費用得由本計畫 支應。 四、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事項 申請單位於繳交完整之提案文件、通過審查、經農業部核定後成為受補助單位始得執行本 計畫,並應配合農業部辦理下列事項: (一) 自計畫核定後至自計畫核定後至115年年11月月30日前辦理完成,日前辦理完成,並 並按時填報計畫執按時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行進度。 (二) 計計畫成果效益追蹤畫成果效益追蹤及研究分析及研究分析。 (三) 配合配合出席出席相關會議相關會議、、實地實地訪視訪視進度與品質輔導進度與 品質輔導等等。 (四) 參與參與農農業部業部相關相關工作坊、工作坊、會議、會議、成果發表會及其他 成果發表會及其他推廣推廣活動。 (五) 基於食農基於食農教育推廣教育推廣目的目的,,農業部農業部得要求辦理得要求 辦理或協助經驗或協助經驗分享及研習分享及研習等相關等相關工作工作。 轉發自:https://faepromo.moa.gov.tw/AgriFoodEdu/Log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8.23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787291235.A.7EB.html ※ 編輯: fanofstella (36.224.8.231 臺灣), 08/21/2026 13:4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