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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在新北大橋機車道上發生事故, 是在新北大橋機車道往板橋方向下橋轉彎處與對方發生擦撞。 當時是晚上11點多,橋上轉彎處光線昏暗,而橋下有警察設酒測臨檢站, 對方因為有喝酒,故看到橋下臨檢就將車子熄火,人在左側想用牽車的方式下橋, 而我就在此時轉彎過來,因為對方車子尾燈沒有亮,我又剛過彎, 看到時已來不及做其它反應,為了閃避對方而摔車。 (我的機車右後照鏡有輕微碰撞到對方屁股,對方沒有任何傷勢) 我人車皆摔飛出去後,在橋下的警察也看到,就走了上來,最後就是帶回分局做筆錄, 而對方酒測0.27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我想請問,這樣的話,肇責歸屬大概會是怎麼判別呢? 後來我有自己去醫院掛急診,警察本來要幫我叫救護車,但我認為能自己去就自己去。 我的傷勢是:右手手腕挫傷、左手臂及左腳挫傷,下巴挫傷。 而對方無任何傷勢。 我的機車除了些刮傷沒其它損壞,對方機車沒事。 我想請問,這樣的話我可以跟對方請求醫藥費和這幾天無法上班的薪資嗎? 肇責的話又該怎麼判定呢?(因為我算是後車追撞前車?) 對方在當下和分局時都有一直說會出醫藥費,但今天第三天連一通電話也沒有主動打來。 而且酒駕又會有一堆罰鍰,不曉得還要不要得到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143.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ffic/M.1432369242.A.7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