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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初發生車禍, 我方乘客一人A受傷,對方B則無人受傷, 目前車子快修好的階段,我方保險透過車廠告知我, 要我去聯絡對方出來洽談,這個案子才能結掉。 聽聞雙方保險目前推測保險肇責我7:對方3, 行車紀錄器漏秒沒錄到,加上我有保丙式+第三人, 所以對肇責比例我也不太要求, 乘客是我朋友,一般來說,不會向我求償, 所以乘客方面本來就不關我方保險的事,這我可以理解, 只是怎麼不是對方保險要來找A洽談?(對方應有保第三人) 怎麼會是要我們自己去找B當事人,聯絡調解時間? 車子還未開始修之前,聽到車廠跟對方保險講完電話後, 據車廠轉述,處理方式為我方保險先出險,再讓我方保險依肇責去向對方保險求償, 但如果乘客要太多,那肇責再來喬! 依我的認知,只要不超過6個月法律形事追訴期即可, 事發至今未滿一個月,所以其實A可以不用急, 但我方保險,要我方去找對方B,怎麼感覺我們比對方還著急和解? 依朋友A的感覺,應該也只會要求醫療費+休養的費用(診斷證明書寫的天數), 如果我方去跟對方喬定調解,好處是我方保險也會一併去喬我與對方的財損, 我方多一位保險人員參加,只是我方保險是否會站在我朋友那邊,這就難講了! 或者會以我的肇責來跟我朋友砍價(純猜測!!!) 如果是放著暫不管,最多等到6個月追訴期前,再來談和解, 缺點就是變我朋友獨自面對! 有人知道我該如何做,比較恰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31.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ffic/M.1493129253.A.7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