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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在前幾天因為一個阿婆騎腳踏車突然衝出來, 所以剎車不及撞到對方, 對方連車倒下,並且手部有兩處擦傷~ 我母親有下車詢問對方並攙扶起來, 阿婆跟我媽互相問了一下彼此身分(鄉下地方都會互相認識對方家人) 問完之後看了傷勢阿婆覺得沒有大礙, 跟我母親說沒關係不然先去上班好了~ 回家後接到警察局電話,要我母親到案說明~ 雙方做筆錄的時候都有說到阿婆叫我母親離開去上班的事情, 但警察開的登記聯單上面有一條說明是: 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 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 雖然在警局做完筆錄後, 我母親跟家人有包了紅包及帶水果去阿婆家裡探視詢問是否好點~ 但因為看到上述的那條說明,心中還是有疑慮, 若阿婆已經有在做筆錄時說是他叫我媽媽離開去上班的, 那麼這條刑事傷害責任部分,依然會有被提出告訴的可能嗎? 先在這邊謝謝各位~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78.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ffic/M.1507816185.A.CF1.html
chiling0107: 過失傷害跟肇事逃逸要件不一樣 1.169.193.144 10/12 23:41
turewer456: 沒體傷和解書,或是半年過掉權利消失 49.218.113.126 11/08 23:20
turewer456: ,傷者隨時可提告。 49.218.113.126 11/08 23:20
turewer456: 保險起見若對方不要求,請立和解書。 49.218.113.126 11/08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