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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在新竹工作,老家在高雄,但是老家沒有人可以收掛號信。 因為工作忙,今年的機車燃料稅忘記在期限內去繳了,結果執行署10/6就跟我的薪轉銀行 請求了執行命令(收了512元~為什麼是這個金額呢?不是450元嗎?)然後寄掛號信給我 。 可是我媽媽10/22才告訴我有這封被郵局寄招領單的掛號。我在11/1的時候去了新竹監理 站把燃料稅(450元)給繳掉。然後昨天11/3趕回高雄拿那封掛號。 我的疑問在這裡 @11/1去繳費的時候,執行署已經扣我錢了,為什麼監理站那邊還會讓我再繳一次? @我這樣算重覆繳費了嗎?11/1的450可以拿回來嗎?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解惑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7.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ffic/M.1635956519.A.655.html
wingdata: 叫監理站解釋,重覆的可領回 42.76.182.17 08/19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