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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就是個全主觀的爛法 他說不舒服就性騷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判刑 沒有客觀因素 法官覺得不是 摸奶沒10秒之類的話都能跑出來 法官覺得是 微笑都能判刑 管你做了啥 台灣法律就是一坨屎, 給法律人超大權利,沒啥義務 甚至一堆沒邏輯的垃圾都能做, 反正他們沒啥後果。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XQ-BT52. -- 克蘇魯? https://imgur.com/eAa4UOI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58237873.A.160.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29.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69355013.A.D49.html
ybz612: 摸奶沒10秒的案子是性騷擾立法之前的事喔 11/25 13:45
kevenchia: 好喔邏輯大師 11/25 13:46
NurgleJason: 有邏輯的東西你又聽不下去 11/25 13:49
NurgleJason: 簡單粗暴的東西又不喜歡 11/25 13:49
NurgleJason: 你們很難伺候耶 11/25 13:49
NurgleJason: 原本摸奶十秒整出97年5次決議 11/25 13:52
NurgleJason: 高雄性侵女童案鬧出白玫瑰搞出99年7次決議 怪誰啊 11/25 13:52
medama: 亂講 摸奶沒10秒怎麼會不算性騷擾? 11/25 13:52
medama: 如果是不小心碰到那當然不算 11/25 13:52
medama: 主動摸怎麼可能不算 11/25 13:52
ybz612: 確實是沒邏輯阿 那時候還沒有性騷擾防治法 判無罪是對的 11/25 13:54
diablohinet: 噁醜男什麼都沒做 = 性騷擾 11/25 13:55
ybz612: 但判決出來被罵爆 二審就改判有罪惹 11/25 13:55
ybz612: 不去了解事實被媒體帶風向就亂罵一通的的民眾 11/25 13:57
ybz612: 被罵了就放棄治療隨民意亂判的法院 11/25 13:57
ybz612: 什麼鍋配什麼蓋屬於是 11/25 13:57
amsmsk: 之後抽中國民法官 記得告訴大家看你判決的內容 對阿 11/25 13:59
HarunoYukino: 沒有性騷擾法 當時是用強制猥褻來處理 11/25 14:01
HarunoYukino: 然後二審是被判有罪的 11/25 14:01
WHOKNOW4: 因為某些人覺得自己容易踩到就開始無限上綱跳針 11/25 14:03
HarunoYukino: 一審法官是認定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 所以不構 11/25 14:03
HarunoYukino: 成強制猥褻 11/25 14:03
kaj1983: 法官這麼好當那你還不快去當? 11/25 14:03
HarunoYukino: 二審法官是認定被害人當時已達不能抗拒地步,觸犯強 11/25 14:03
HarunoYukino: 制猥褻 所以跟有沒有性騷擾法無關 11/25 14:04
NurgleJason: 二審是因為95.7只要違反其意願就是算強制猥褻 11/25 14:05
HOWyun2648: 就算權勢性騷擾,只要迫於權勢不舉發,也一樣無罪 11/25 14:06
HarunoYukino: 不過新聞上二審的說法是"不能抗拒" 11/25 14:06
HarunoYukino: 9 11/25 14:07
NurgleJason: 怎麼是諾貝爾和平獎啦幹 11/25 14:08
NurgleJason: 更正97.5才對 11/25 14:08
DreamsInWind: 聽說明年要有國民法官了 怕 11/25 14:10
NurgleJason: 然後我上判決書系統找不到摸奶10秒的判決書 11/25 14:11
medama: 強制猥褻跟性騷擾差那麼多 11/25 14:15
NurgleJason: 阿就凹一個罪定讞 安撫人民啊摸奶案2年後白玫瑰再來 11/25 14:17
NurgleJason: 一次 11/25 14:17
kevenchia: 所以10秒案跟性騷擾有什麼邏輯嗎 呵欠 11/25 14:21
kissPenis: 以這個案例來說,真的很白目 11/25 14:48
kissPenis: 我是說標題 11/25 14:49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請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法官的權力大的莫名 修法之後法官覺得單純違反其意願 最少六個月太重惹 違反"罪刑相當" 所以定所謂的"其他違反其意願"要跟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差不多等級的手段才算 再說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所以無罪 說老實話一審法官跟二審比起來有邏輯多了 不過他們明知道因為修法有下調刑度 還覺得太重 所以自己延伸定義 "其他違反其意願" 要跟前列差不多才算 ??? 還有 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 這句話 不知道他們怎麼解釋的 是沒看過電車痴漢的片 覺得在很擠的時候偷抓看的人不會興奮的意思?? 二審判決書 找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 二審是說 被告雖未實施強暴、脅迫、恐嚇方式致告訴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其利用上開特賣會場情 況,對A女為猥褻行為,A女在左右前後均無法挪移之情況下,遭被告持續抓捏左側胸部 10秒,可見A女顯已不能抗拒被告所實施之猥褻行為 ??? A女不能抗拒又不是原告做的 還是原告找一群人擠到A女不能掙扎?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直接說趁其不注意偷抓違反其意願不就好了??? 看起來是接受了一審的罪刑相當 所以跑出來一個莫名的理由 ※ 編輯: comp2468 (59.124.14.100 臺灣), 11/25/2022 15:49:10
NurgleJason: 阿就是99年7次決議、97年5次決議的鍋啊 11/25 15:58
NurgleJason: 前者白玫瑰運動整出來的 11/25 15:58
NurgleJason: 後者摸奶案整出來的 11/25 15:58
NurgleJason: 原本客觀要件是猥褻行為+強制力 11/25 16:01
NurgleJason: 白玫瑰運動後則是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11/25 16:01
NurgleJason: 這個鍋 法律人不背 11/25 16:01
comp2468: 一審出來是民國96年 11/25 16:02
comp2468: 所以如果要看97年5次決議的話 二審就不能用這條判有罪 11/25 16:04
comp2468: 然後 決議還不是法律人決議的... 11/25 16:06
NurgleJason: 摸奶案一審無罪97年時二審逆轉有罪 11/25 16:06
NurgleJason: 你要問問最高法院的R 扛不住人民跟上面壓力被迫改 11/25 16:07
comp2468: 我的意思就是 如果你要說決議的鍋 二審應該無罪阿?? 11/25 16:08
NurgleJason: 你484忘記當年白玫瑰鬧多兇 11/25 16:08
NurgleJason: 決議是說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 11/25 16:08
NurgleJason: 所以二審逆轉有罪 11/25 16:08
NurgleJason: 兩個決議差別在於一個說強制猥褻 一個說強制性交 11/25 16:09
NurgleJason: 內容都一樣 說違反其意願+猥褻/性行為就符合客觀要件 11/25 16:09
comp2468: 所以問題是 你講的決議本來就是法條上寫的東西R 11/25 16:10
NurgleJason: 雖然白玫瑰後的產物更奇葩就是了 拿民法7歲以下沒有 11/25 16:10
NurgleJason: 行為能力用在刑法 世界創舉 11/25 16:10
NurgleJason: 呃....沒有 決議是最高法院整出來的實務統一見解(讀 11/25 16:11
NurgleJason: 作摸頭) 11/25 16:11
comp2468: 我的關注點在法官"超大"的權利 卻沒有啥會被懲罰的義務 11/25 16:11
NurgleJason: 法條上客觀要件是寫猥褻/性行為+強制力 11/25 16:12
NurgleJason: 決議凹成猥褻/性行為+違反其意願 11/25 16:12
comp2468: 決議就是 大家以後照這個解釋判 不要隨意解釋 11/25 16:12
comp2468: 你的客觀要件的強制力本來是 無法反抗 但這案子的時候 11/25 16:13
NurgleJason: 這個鍋法律人不背啊 要哭怎不哭上面的人跟人民施壓 11/25 16:13
NurgleJason: 奇怪 講邏輯的東西你們又不愛 11/25 16:13
NurgleJason: 簡單粗暴的東西又哭很靠北 11/25 16:13
NurgleJason: 人民很難伺候耶 11/25 16:13
comp2468: 法條就已經是違反其意願了 11/25 16:13
NurgleJason: http://i.imgur.com/6TBUwZA.jpg 11/25 16:14
NurgleJason: 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11/25 16:14
NurgleJason: 他是並列不是違反其意願=其他並列要件 11/25 16:15
NurgleJason: 要做統一解釋 只能是違反其意願的力道跟強暴、脅迫、 11/25 16:15
NurgleJason: 恐嚇一樣 11/25 16:15
comp2468: 對阿 這個統一解釋不就決議做的事情嗎? 11/25 16:16
NurgleJason: 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力道大於違反其意願的強暴、脅迫 11/25 16:17
NurgleJason: 、恐嚇一併寫上去 11/25 16:17
NurgleJason: 就是表彰強制力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才算 11/25 16:17
NurgleJason: 否則只需違反其意願就會產生「想想不對勁」的問題 11/25 16:17
comp2468: 實際上10秒的確就是想想不對勁沒錯 11/25 16:18
NurgleJason: 1、法條解釋 違反其意願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一樣程 11/25 16:18
NurgleJason: 度 11/25 16:18
NurgleJason: 2、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無須強暴、脅迫、恐 11/25 16:18
NurgleJason: 嚇的強制力程度 11/25 16:18
comp2468: 因為本來法條前面的東西 是配合 致其不能反抗... 11/25 16:18
comp2468: 所以照這個1.的解釋方法 本來修等於沒修? 11/25 16:20
NurgleJason: 我記得有文章在寫寫過關於摸奶十秒案跟97年5次決議跟 11/25 16:20
NurgleJason: 白玫瑰跟99年7次決議 11/25 16:20
NurgleJason: 在靠腰人民跟政府施壓把性犯罪法條客觀要件個強制力 11/25 16:20
NurgleJason: 拔掉導致滿街「想想不對勁」的案件 11/25 16:20
comp2468: 是因為2. 財改的? 11/25 16:20
comp2468: 我這篇文在靠邀想想不對勁阿... 而且只要想想不對勁 11/25 16:21
comp2468: 照原本1.的解釋 只要法條前面的強暴、脅迫、恐嚇沒改 11/25 16:22
comp2468: 後面的改違反其意願或者致其不能反抗根本沒差啊... 11/25 16:23
NurgleJason: 強制猥褻/性交法條是這樣 11/25 16:23
NurgleJason: 強暴、脅迫、恐嚇、施以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 11/25 16:23
NurgleJason: 式+猥褻/性交 11/25 16:23
NurgleJason: 因為「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跟前面的「強暴脅迫恐 11/25 16:23
NurgleJason: 嚇催眠術」並列 11/25 16:23
NurgleJason: 因此法條解釋上 11/25 16:23
NurgleJason: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式」至少要跟「強暴脅迫恐嚇催 11/25 16:23
NurgleJason: 眠術」同樣Level 11/25 16:23
NurgleJason: 不然為什麼法條要把強暴脅迫恐嚇跟其他違反其意願的 11/25 16:25
NurgleJason: 方式寫在一起? 11/25 16:25
NurgleJason: 就是表彰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至少要到強暴脅迫恐嚇 11/25 16:25
NurgleJason: 的level 11/25 16:25
comp2468: 對阿 那跟致其不能反抗差在哪? 11/25 16:26
NurgleJason: 然後最高法院凹成違反其意願即可 11/25 16:26
NurgleJason: 條文的強暴脅迫恐嚇等等當作沒看到 11/25 16:26
comp2468: 如果不是因為決議 根本沒差啊... 11/25 16:26
comp2468: 不如說 level的排序本身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間了... 11/25 16:28
NurgleJason: .......有差 差在強制力 11/25 16:29
NurgleJason: 原本是強制力+猥褻/性交行為 11/25 16:29
NurgleJason: 現在是違反其意願+猥褻/性交行為 11/25 16:29
NurgleJason: 假設一個雙方當下兩情相悅的約砲事件事後一方想想不 11/25 16:29
NurgleJason: 對勁 11/25 16:29
NurgleJason: 以前是連起訴可能不會 11/25 16:29
NurgleJason: 現在至少會進法院 11/25 16:29
NurgleJason: 因為約砲沒有強制力 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接受性交 11/25 16:30
NurgleJason: 但是事後有沒有違反其意願就是另一件事了 11/25 16:30
comp2468: 所以檢察官不看前面那堆強暴脅迫恐嚇的意思... 11/25 16:31
NurgleJason: 是最高法院不看 11/25 16:32
NurgleJason: 因為白玫瑰跟摸奶案 人民跟社會團體跟這邊不能提會被 11/25 16:32
NurgleJason: 桶的群體施壓 11/25 16:32
NurgleJason: 最高法院才凹成這樣 11/25 16:32
NurgleJason: 然後檢察官比法官更容易受上級影響 11/25 16:35
NurgleJason: 檢察官可是法務部下屬 法務部隸屬行政院 更容易被這 11/25 16:35
NurgleJason: 邊提了會被桶的群體干涉 11/25 16:35
comp2468: 所以檢察官只會確定違反其意願阿 不用跟強暴之類同等級 11/25 16:35
NurgleJason: 檢察官/法官現在敢再用以前見解 信不信會被某些團體 11/25 16:37
NurgleJason: 靠腰 11/25 16:37
NurgleJason: 我是信啦 以前都這樣了 現在還得了 11/25 16:37
comp2468: 被靠邀不是很正常的嗎? 做哪個決定都會被靠邀阿 11/25 16:38
comp2468: 反正被靠邀也不會怎樣 11/25 16:38
NurgleJason: 會啊 會被拔案件、官祿不通、考績不好看甚至被監察院 11/25 16:47
NurgleJason: 調查QQ 11/25 16:47
comp2468: qq 所以造成二個決議的一審法官消失了嗎 11/25 16:51
NurgleJason: 前者不知道 後者法官後來被某人想任命成大法官被媒體 11/25 16:56
NurgleJason: 報道後 人民跟團體哭夭後來不了了之 11/25 16:56
comp2468: qq 所以是爬不上去 11/25 16:59
nrxadsl: 一樣的條件,一樣的原告,不一樣(長相)的被告,和解的 11/25 17:05
nrxadsl: 機會會有嗎 11/25 17:06
comp2468: 和解看被告啊,還有可能是$$$$$ 11/25 17:08
YomiIsayama: 我覺得恐嚇罪跟妨害名譽也是全主觀的爛法 11/25 18:04
YomiIsayama: 他說會怕就能告 檢察官覺得是就起訴 法官覺得是就 11/25 18:05
YomiIsayama: 判刑 完全沒有客觀因素 我也沒傷人分毫 太不公平了:( 11/25 18:05
comp2468: 恐嚇法條先看一下好嗎... 11/25 18:23
MAXcafe: 會被起訴,絕對是被找到可比較出超越不小心的證據啦,當 11/25 22:09
MAXcafe: 檢察官是傻了嗎 11/25 22:09
comp2468: 這個就檢查官說了算 11/25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