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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意見以前,我想要先舉一個最近的判例。 --- #1YPnlzn- (C_Chat) Apr 26 06:08:59 一位板友發文分享馬斯克收購推特的相關新聞。 文章的重點自然是「馬斯克」與「推特」,而底下的推文除了討論收購之外, 也有部分的推文在爭論「馬斯克」與「推特」究竟有無ACG點。 - #1YPopFWF (C_ChatBM) Apr 26 07:20:45 一個小時之後,另外一位板友檢舉該篇文章並無ACG點。 雖然 #1YPnlzn- (C_Chat) 底下也有不少人認為「馬斯克」與「推特」具備ACG點, 不過或許是參考過往的判例,板主紛紛給出違規判決-- 推 Satoman: 4-1違規 1.160.199.145 04/27 03:08 推 redDest: 4-1違規 61.219.152.207 04/27 13:17 → nh507121: 4-1違規 219.91.102.153 04/28 22:59 至此,#1YPnlzn- (C_Chat) 的發文板友似乎已經無法避免遭受水桶。 - #1YPnlzn- (C_Chat) 04/29/2022 16:26:51 三位板主判完之後十七個小時,被檢舉人補上ACG點。 http://youtu.be/4xIwP-65oD0
馬斯克配音的動畫角色 - #1YPopFWF (C_ChatBM) 04/29 16:28 被檢舉人補上ACG點之後兩分鐘,其中一位板主改判。 → nh507121: 已補點 4-1無違規 219.91.102.153 04/29 16:28 - #1YQ-gSXx (C_ChatBM) Apr 29 21:39:38 其中一位板主改判之後五個小時,其他板友發起本次的板務連署。 大家以為的是 票數定案=水桶/無違規結案 現在某件實際執行卻是 票數定案水桶------修改文章-----改判------水桶改無違規結案 時間點看要不要改成票數定案就不能3-5 --- 本次改判導致不少問題,暫且不說別的,主要造成疑慮的應該是--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1 〔檢舉流程〕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於 C_ChatBM 發文,以 [檢舉] 分類檢舉。 以站內信板主檢舉者恕不受理。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於文章下方推文或回覆判決結果。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 C_Chat 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A-1-5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板規一直提到「判決前」,但是似乎並沒有定義何謂「判決」。 根據 5-1-2,部分板友認為板主的推文就是判決; 根據 3-5 與 A-1-5,部分板友認為既然已經有板主推文給出判決,則被檢舉人縱使修正 違規內容也已經來不及了。 對此,板主的意見如下,或許是根據 5-1-3 進行延伸? (為了避免斷章取義,當然還是建議大家到 C_ChatBM 把之前的討論翻一翻。) #1YQwY4BC (C_ChatBM) → nh507121: 而且申訴判決文章代碼都能貼主板判決公 219.91.102.153 04/29 17:30 → nh507121: 告,公告當然也算判決 219.91.102.153 04/29 17:30 - 想來想去,問題應該還是出在板規並無明確定義何謂「判決」, 究竟「判決」是指「板主推文」、「板主公告」或者「板主推文」與「板主公告」都是。 把「判決」定義清楚了,無論是本次板務的討論主題 3-5, 還是其他任何有提到「判決」二字的板規,應該都可以減少爭議。 3-2 〔名詞定義〕 Ⅰ 稱ACG點者,為動畫(A)、漫畫(C)、遊戲(G)、輕小說(N)、周邊(G)、 同人產物(D)等之領域。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引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Ⅳ 稱轉文內容者,包含轉文標題、轉文內文、轉文引文、轉文簽名檔、       轉文推文。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投票建議、編輯文章回覆推文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 等議題。 3-2-1 至 3-2-5 分別對應板規許多條文 3-2-6 對應板規 4-9 3-2-7 對應板規 4-1、4-12、4-13、7-1 3-2-8 對應板規 4-12、4-13 3-2-9 對應板規 4-11 我認為新增一條板規用以解釋何謂「判決」,有其必要。 例如:「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下方的推文或回覆。」    「3-2-10 稱判決者,為板主於 C_Chat 或 C_ChatBM 針對檢舉文章或申訴文章         所發布的公告。」 雖然舉例的 3-2-10 寫得不怎麼樣,但是似乎足以解決因為 3-5 而帶來的類似爭議。 --- 最後想問一下, 為什麼唯獨 3-2-3 與 3-2-9 的格式不是「稱……者」:( -- http://i.imgur.com/4LlY4UU.png http://i.imgur.com/jWLhrZJ.png http://i.imgur.com/1uBfWsf.png http://i.imgur.com/DXkZndX.png http://i.imgur.com/RoqfdeQ.p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61.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52640654.A.77C.html ※ 編輯: Sessyoin (59.115.161.154 臺灣), 05/16/2022 02:52:04
IokUdiefirst: 沒啥人討論 連署還能過 不簡單 05/16 02:54
qd6590: 我覺得就是個洞補起來就好了 沒啥好討論吧 05/16 03:19
surimodo: 判決一直都是以正式水桶為準 05/16 03:20
surimodo: 推文那叫多數決階段還沒到判決 05/16 03:20
surimodo: 只是都三個推文違規了還給人修改 我也不知道該說啥 05/16 03:22
Vulpix: 判決家家酒啊。 05/16 03:24
zizc06719: 就只是要把名詞定義一下啊 05/16 06:00
TFnight: 推文可能只是討論階段,未完成判決動作(?)“公告後” 05/16 09:05
TFnight: 則是完成判決動作,我是這樣想 05/16 09:05
TFnight: 新增定義可以的吧,只是不清楚實務上有沒有什麼特例 05/16 09:06
pp1877: 沒有一直都是以正式水桶為準,至少我那時不是你說的那樣, 05/16 10:17
pp1877: 你板主多數決下判決時就已經是判決,公告違規水桶是執行, 05/16 10:19
pp1877: 然後我也認為都要違規執行了才願意改的傢伙真沒理由放過, 05/16 10:21
pp1877: 除非他是真的只是晚改,但有通知制度下很難相信他不知道。 05/16 10:23
pp1877: 海巡也同理可以該篇推文判決,如果限期內有刪改可不執行。 05/16 10:26
pp1877: 當然這同樣字眼沒訂死,那每屆每位板主都能有不同的解釋, 05/16 10:30
pp1877: 板主間沒有共識或沒有讓板友依循的慣例原則的話建議訂死。 05/16 10:31
Qorqios: 「被檢舉人於任意板主判決前」指的就是推文吧 若是水桶公 05/16 10:49
Qorqios: 告何必強調"任意板主" 05/16 10:49
Qorqios: 話說,是任意還是任一啊 05/16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