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成肉體的時期,基督完成祂包羅萬有之法理的救贖:
一. 了結一切舊造的東西:
1. 罪—約一29;來九26;林後五21;羅八3。
2. 諸罪—彼前二24;來九28;林前十五3。
3. 撒但—來二14;約三14;創三15。
4. 世界與這世界的王—加六14;約十二31。
5. 舊人—羅六6;林後五14上;加二20上。
6. 宗教的規條與條例—猶太人和外邦人中仇恨的因素—弗二15。
二. 藉著祂的血,救贖神所創造,卻墮落在罪中的一切東西,包括人與萬有(來
二9;西一20)。
三. 用祂神聖的元素,創造(孕育)了新人—弗二15。
四. 釋放出神聖的生命,為著祂神聖的繁增:
1. 在祂十字架上的工作中,基督像一粒麥子落到地裏而死了,釋放出神聖的生
命,為著神聖的繁增—約十二24。
2. 主耶穌落到地裏死了,使祂神聖的元素、祂神聖的生命,可以從祂人性的體殼
裏釋放出來,好在復活中產生許多信徒—彼前一3;約二十17。
五. 為祂生機的救恩立下根基,並且設定達成祂在總括時期中之職事的手續:
1. 基督法理的救贖是祂生機救恩的根基。
2. 基督在第二個總括時期中那豐滿的職事,需要一個手續;法理的救贖就是這個
手續,為著完成祂總括時期中的職事。
六. 神完整救恩之法理的一面:
1. 根據神的義—羅一17上;三21-26;九30-31。
2. 神完整救恩的手續。
3. 照著祂的義,為著罪人的緣故,完全滿足祂公義律法的要求。
4. 使罪人在神面前得赦免(路二十四47),洗淨(來一3),稱義(羅三24-25),與神
和好(羅五10上),並在地位上聖別歸神(林前一2;來十三12),因此使他們夠資格並有地
位進入神的恩典,好完成神生機的拯救,達到神完整救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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