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於郎──規則也有靈活用時
【原文】
戰於郎(2)。公叔愚人遇負杖入保者息(3)。曰﹕“使之雖病也(4)﹐任之雖重也(5)﹐君子不能為謀也﹐士弗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與其鄰重汪踦往(6)﹐皆死焉.魯人欲勿殤重汪踦(7)﹐問於仲尼(8)。仲尼曰﹕“能執幹戈以衛社稷(9)﹐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
【注釋】
1本節選自《植弓》下。2郎﹕魯國地名﹐在今山東魚台。齊國攻打魯國時﹐在郎發生戰鬥。(3)公叔愚人﹕魯昭公的兒子。保﹕同“堡”﹐小城。(4)使﹕指徭役。之﹕指﹕老百姓。(5)任﹕指賦稅。(6)重﹕應為“童”。(7)殤(shang)﹕這裡指未成年而死者舉行祭祀。(8)仲尼﹕孔子的字。(9)幹戈﹕盾和矛﹐這裡泛指武器。
【譯文】
魯國和其國在郎交戰。公叔愚人遇上一個拄仗進入城堡休息的任。公叔愚人說﹕“雖然徭役使百姓們很辛苦﹐賦稅使他們的負擔很沉重﹐但君子不能為國家謀劃﹐士人不能為國家獻身﹐這可不行﹐我敢於這樣說﹐就應當做到﹗”於是他和相鄰的少年汪踦上戰場參戰﹐兩人都戰死了。魯國人不想用孩子的喪禮來為汪踦辦喪事﹐便向孔子請教。孔子說﹕“他們能夠拿起武器來捍衛國家﹐不用孩子的喪禮來安葬他們﹐不也是合理的嗎﹖”
【讀解】
少年自告奮勇上戰場﹐這本身就是一種壯舉﹐體現了為國家慷慨赴死的獻身精神。面對這種感人的特殊情況﹐有著嚴格等級規定的禮﹐可不可以被突破﹐可不可以以特殊情況特殊特殊處理﹖
先聖孔子回答的是可以。這表明﹐禮作為一種行為規范﹐原則上是不允許違背的﹐即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不如此則無軌可循﹐就會亂套。但是﹐如果拘泥於成規﹐隻注重形式﹐那麼將把一些應享受某些禮遇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任何原則和規范﹐一旦變成僵死的教條﹐也就成了毫無意義的形式和空殼﹐它的約束也就變成了一種枷鎖。隻有規則同內容相結合﹐真正做到名實相符﹐表裡相稱﹐原則和規范才是有意義和生命力的。注重名實相符﹐表裡相稱﹐恰恰是儒家的一個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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