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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10年環境使用費 縣府追討
摘錄自2008年6月25日自由時報花蓮報導
花蓮縣環保局23日召開環評大會,包括環評委員、環保團體及
學術單位代表都與會,重審台泥花蓮廠「環境使用費」一案。
環評委員認為,台泥花蓮廠當初的環評說明書中,載明擴廠完
工後,每年需依照工廠產能、支付每噸6元的「環境使用費」
給花蓮縣政府,且使用費率還可依照「躉售物價指數」調整,
惟台泥擴廠完工10年來從未履行,決議向台泥追討。
依照台泥給花蓮縣政府財政局的統計資料,台泥花蓮廠每年產
量150噸上下,以每噸6元計算,1年要繳給花蓮縣900萬元,86
年至95年累計8千多萬元,96年的環境使用費超過900萬元,總
計追討金額9千多萬元。
環評大會也建議縣府,將台泥的環境使用費納入「花蓮縣產業
回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挹注花蓮縣府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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