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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媒體或網址: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4596 環署「不能說的秘密」演續集? 「環評旁聽要點」死灰復燃! 楊宗興 苦勞網實習記者 環保署打算重新拉起環評審查的黑幕,把去年10月提出,但礙於外界壓力而未能通過實施 的「環評審查旁聽要點」拿出來,於今天下午舉辦公聽會,企圖再次對民眾以及記者在環 評會議旁聽進行嚴格的管制。昨晚才得知要開這場公聽會的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表示,環保 署這樣企圖搞黑箱的作法簡直是開環評倒車。 去年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遭環保署驅逐的事件讓人記憶猶新,當時環保團體直接挑戰環評 會議的公開旁聽,於是環署在去年10月1日的環評大會上突然提出「環評審查旁聽要點」 ,企圖以這份欠缺共識的旁聽要點來限制民眾對環評的參與。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表示,以 往環評會議都會有很多的環體代表、民眾、以及新聞記者會要求旁聽,為了使環評的議事 進行能夠順暢,所以將這些規則形諸文字讓大家能有所依循。 環保署制定旁聽要點的理由讓在場的環團代表都無法苟同,不過由於環保團體得知這場公 聽會的時間都比較晚,所以在時間倉卒的情況下只有兩個環保團體派代表到場出席會議。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代表陳伯舟律師表示,這份旁聽要點第三條指出:「涉及開發單位的 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得不予公開。」他質疑本來就該公開的東西怎 可不公開?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補充強調,環評法第四條揭示「公開說明及審查」的原則, 質疑環署怎可用行政命令來違反法律所訂下的原則? 陳伯舟也對如何去定義祕密感到疑慮,他擔心此點會讓開發單位以「營業秘密」作為掩蓋 污染的藉口。潘翰聲接著指出,日前震驚各界的霄裡溪案中,友達華映就是以商業機密為 由,拒絕公佈排入霄裡溪廢水的化學成分,導致新埔地區的民眾繼續喝連福壽螺都活不了 的毒水。 除了讓開發單位得以營業秘密拒絕公開之外,旁聽要點對旁聽人數的限制也讓環保團體非 常感冒。陳伯舟認為旁聽要點在不考慮場地是否真的受限地的情況下,斷然訂出只容許20 人旁聽的數字顯然並不合理。遠在高雄而無法趕到現場的地球公民協會也以書面聲明指出 ,旁聽要點限制總人數20以內、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人數2人為限,這樣的規定 高度限制了人民參與的機會。地球公民協會指出,萬一某個案件關心的團體,有利害關係 的村(里)超過十個,要如何處理? 另外,旁聽要點也明確訂定了針對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採訪的明確規範,讓這份被已經被吐 槽到不行的旁聽要點也受到記者的嫌棄。身為環保記者聯誼會成員的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就 發言反對旁聽要點對記者的採訪做限制,朱淑娟指出:「從來沒看過一個行政命令的要點 在規範媒體採訪權的!」她表示,記者的採訪行為與旁聽有所不同,因為記者的採訪權是 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不該在這個「旁聽要點」裡被限制。 也有與會記者問到旁聽要點是否適用中央層級的民意代表,因為歷次環評時常發生具利益 關係的立委現身環評大會督軍,而且在發言時間上則完全沒有團體代表的三分鐘發言限制 。環保署綜計處蔡玲儀簡任技正回應表示,因為環保署身為受到立法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 之一,無可避免地會基於對立法委員的尊重,所以在以往立委的列席旁聽上往往給予很多 禮遇,蔡玲儀坦承這點有檢討的空間。 不過這種說法馬上被律師身分的陳伯舟糾正,陳伯舟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是獨立行 使職權的專業審查委員會,不應該被視為與環保署一般的行政部門,所以環保署對立委的 「禮遇說」並不成立。 環保署強調,這次公聽會的意見將整理作為修正旁聽要點的參考,不過結果也許就如同陳 伯舟在公聽會一開始時的感嘆:「這種公聽會我參加很多,常常是我們講我們的,主管機 也不會真的參酌我們的意見去做修改。」 (內文尚有連結,請點入參考) ============ 地球公民協會的書面聲明 ========== 關於97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在環保署4樓第5會議室召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公聽會。本會表達意見如下: 一、身為「頭家」的人民不只有「旁聽」的權利,建議本要點應正名為「民眾參與環評審 查作業要點」,確保資料即時、正確、完整的公開,以及民眾參與的管道和機會。 二、本草案之設計,明顯傾向保護開發單位,限縮人民參與的空間,唯一的優點是可以加 速審查速度。 三、本草案第三條中有關不予公開之會議,包括(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 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二)其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前者屬資料性 質,後者係指資料或會議本身?定義似乎不甚清楚。本條明顯給與環評委員和開發單位過 於寬鬆的空間,逃避人民的監督。 四、第四條中,規劃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總人數以二十 人為限。此一規定高度限制了人民參與的機會,萬一某個案件關心的團體,有利害關係的 村(里)超過十個,要如何處理? 五、第五條中規定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 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相較於開發單位的報告和回應時間,給與民眾和團體陳述意見時 間實在過短,除非每個案件均能舉辦聽證會,逐一釐清每個爭議點,否則不應為了審查效 率而阻絕人民發言的空間。 六、行政院劉兆玄院長為了更貼近民意,甫於本月廿五日宣布啟動「傾聽人民心聲列車」 ,建立政策形成前公民參與的機制。如今,本來屬公開審議的環評會卻要以一紙旁聽作業 要點,限縮人民參與空間,關閉社會參與、對話之門,豈不諷刺? 七、建議本要點應以促進資訊完整、即時、正確之公開,建立便於民眾參與之管道,提昇 審議品質為原則,重新研議,不應草率通過。 ===========綠黨書面聲明========== 環保署30日下午舉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公聽會,綠黨強烈質疑,這 項保護財團利益的旁聽要點,去年環保署與媒體、民間團體關係緊張時所提出,因爭議過 大被擱置,現在重新提出,僅修改媒體原則上可在決議時繼續採訪(第九點第2項),卻完 全未納入民間團體對資訊公開的訴求。 綠黨主張刪除—第六點第4項、第七點、第九點各項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強調,陽光是最佳防腐劑,也是抵禦惡魔的最強武器;此要點將媒體與 民眾隔絕於外,其實無法真正「保護」到環評委員,反而讓政治與財團的黑手在檯面下大 力運作。 就算媒體不報導哪個委員贊成或反對的意見,神通廣大的財團還是會從陰暗的角落裡伸出 魔爪,恐嚇施壓。 去年11/29第160次環評大會,確認台塑大煉鋼廠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時,潘翰聲因拒絕在 決議時離開,遭副署長張子敬裁示「今後將不接受他列席環評會議」;但蘇花高環評時, 國民黨立委傅崑萁卻在主席身邊下指導棋,決議時全程督軍對環評委員施壓,即便記者抗 議仍賴著不走,警衛也不敢請他離開,沒有抗壓性的環保署,如何保證依法行政的一致性 的。 綠黨主張刪除—第三點各項 資訊公開法的例外原則不應常態化,這一點如果通過的話,環評都不用審了,環保署也從 公僕淪為財團的守門員。 以霄裡溪案為例,友達華映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公佈光阻液等化學用品內容物,結果新埔 人繼續喝毒水,連福壽螺都活不了的毒水!! 環評監督聯盟主張增列 1.議程事前上網公開:目前許多案件,當事者都不曉得的情況下,就進入審查甚至是通過 環評。 2.會議全程上網公開:環評法第4條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的定義是「公開說明及審查」。 3.會議附件上網公開:開發單位用心準備的資料,應該讓民眾更了解。 4.環評委員利益衝突公開:環評委員有否決權,其接過什麼案子應該全部公開,而不是個 案迴避,如同金融業的報告附件都有利益衝突的揭露。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草案) ============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及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依本要點於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合稱本會議) 旁聽。 三、 本會議原則上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一)涉及開發單位之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不予公開者。 (二)其他經本會議決議不予公開者。 四、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會議,得於本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 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 請到達時間順序定之。 五、 本署得設旁聽室,供旁聽人員旁聽,旁聽人員如欲列席本會議會場表達意見, 應於提出旁聽申請時一併敘明。 各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每人以三分鐘為限,每案旁聽人員表達意見時間以三十分 鐘為限, 未能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提書面意見。 六、 為維護會場秩序,列席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場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本會議進行中不得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但經主席徵詢與會成員同意之錄音, 不在此限。 (五)旁聽人員列席會場表達意見,應遵從現場人員安排之會議發言順序及時間, 並提供發言內容之書面資料。 七、 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繼續列席旁聽者外,列席之相 關團體、 當地居民或代表均應離開會場。 八、 本署得於本會議召開前,開放一定時間,供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會場採訪及拍攝 。 九、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得列席會場旁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有向會場攝影、錄影、錄音之需要,應先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 (二)本會議進行決議前,除經主席徵詢全體與會成員同意,請採訪人員暫時離席者外, 採訪人員得於會議全程旁聽。 (三)請採訪人員不得將本會議中委員意見及其姓名直接刊載於新聞媒體,以利進行公正 、客觀及專業審查。 十、 旁聽人員如有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警衛得將滋擾人員強制帶離會場,情 節重大者,本署將移送法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