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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8/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 講一塊給五毛,怎麼辦? 文/邱駿彥 Q:日前我在報上看到求才廣告刊登「二十六歲以內肯接受挑戰者,月入四萬左 右」,心動之下遂前往應徵,也獲得錄用。不料一個月後,卻發現薪水只有 三萬元,趕緊向老闆詢問,但老闆回答說原本預計景氣好轉要大幅調薪,沒 想到景氣反而變更壞,只能暫時依照過去的給薪標準。我覺得有「被騙」的 感覺,他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如此主張嗎?但是我想起當初面談時,老闆 一直推銷公司的將來性與工作的有趣多元,而我也沒有主動詢問確定薪資, 因此內心有點忐忑不安。請告訴我該怎麼辦才好(高雄/曉雲) A:勞基法施行細則有規定,勞動契約中應約定工資。不過此規定並非強制規定 ,加上勞基法也未要求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因此台灣的勞工受僱時,很少 會拿到詳細載明勞動條件的書面契約。反而多數勞工幾乎都只在面談時,被 口頭告知大略的勞動條件而已,往後如果發生爭議時,很容易各說各話無法 舉證。 一般而言,求才廣告中應該明示勞動條件,但講一塊給五毛的作法,會不會 是不實廣告呢?基本上求才廣告如果寫的是「四萬左右」或「約四萬」,那 就是預估額而已,還不能說是實際確定的薪資。除非志銘能舉證證明面談時 老闆有提示確定的薪資,否則很難在法律上主張老闆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不過,四萬左右與實領三萬差距也未免太大了吧!因此志銘有機會主張老 闆違反誠信原則,要求差額的損害賠償。理由是差額已達社會一般通念無法 忍受的程度,還有志銘如果知道薪水只有三萬元的話,就不會跳槽了。 台灣勞工在求職面談時,很少會主動詢問確定的薪水,或者一般都只回答「 依公司規定」,這是非常不智的作法。現代的企業主不會排斥求職者詢問明 確的薪水,與其曖昧不明,不如說清楚講明白,避免以後發生糾紛撕破臉浪 費時間,不是很好嗎? 另外,求才廣告中刊載限二十六歲以內,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於求職者或所僱用勞工,不得以年齡為 由,予以歧視。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