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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12/today-work4.htm 〈勞資議事廳〉勞工有加班的義務嗎? 文/邱駿彥 Q:最近連續兩星期,老闆都要我們天天加班,雖然有加班費可以拿,但每天 一直加班三、四個小時,造成身體的疲倦不說,老公小孩也都在抗議。有 同事因小孩生病向主管告假無法加班,卻被威脅考績獎金會受影響,請問 勞工一定有加班的義務嗎(新竹嘉妤) A: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 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 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 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 。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但所謂得到勞工本人同意,並非雇主每次命令加班前,每次都要商請勞工 同意。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勞工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 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因此如果勞工與雇 主曾經針對加班有特別約定,或雇主在工作規則明訂勞工有加班義務時, 基於私法自治與勞工有誠實履行契約義務的原則下,視為雇主已取得命令 勞工加班的權利。事實上,由於台灣自主工會組織率不高,也缺少談判協 商的能力,勞工在求職面談時,面對雇主詢問將來是否能配合公司加班, 幾乎都只能以「兩肋插刀在所不辭」來回答。 勞基法有考慮到勞工與雇主訂立契約時處於弱勢地位的立場,特別在第四十 二條中明確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能 強制其工作。因此即使勞工有答應過雇主願意加班,只要具體陳明身體健康 上有不適,仍可拒絕加班。至於以健康外的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必須 屬於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的事由,且必須注意誠信原則要及早告知雇主無法 加班才行。例如一星期前答應雇主下週四晚上可以加班,但事後卻有了相親 之約,姑且不論相親是否屬於正當理由,至少在得知與加班日有衝突時,應 在第一時間告知雇主,讓雇主提早安排因應。 嘉妤的同事因小孩生病必須照料導致無法加班,應可認為屬於正當事由,可 以拒絕加班。主管如果用考績獎金作為威脅,依勞基法第七十五條與七十七 條規定,該主管與公司會受到罰金以上的刑罰,不可不慎。 另外,嘉妤的公司連續兩週天天加班四小時,也有可能違反了勞基法加班時 數上限。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限制雇主讓勞工加班原則上一日不 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量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違反者會受到罰鍰處分。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