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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7/today-work3.htm 〈勞資議事廳〉銷售服務業能否僱用定期契約工? 文/邱駿彥 Q:我是公司的人事主辦,我們公司屬於銷售服務業,一般公司銷售總 有大小月差異,請問公司所僱用的職員,是否可以部分是定期契約 ,部分是不定期契約呢?另外,臨時契約工不是每天都有工作,他 們的勞健保與勞退要如何辦理呢(雲林淑珍) A:企業勞工受僱於雇主提供勞務以換取工資生活,總希望有個穩定的 工作,不用一天到晚求職過著擔心受怕的日子。而安定的就業也是 政府依憲法規定必須要保障人民的義務,因此勞基法規定只有非繼 續性工作才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其他凡屬於繼續性工作者,都要訂 立不定期契約。 雖然勞基法中亦有規定,企業如果確係屬於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 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 者,可訂立定期契約。但所謂受市場銷售影響,並不包含大小月差 異。客戶來源有大小月差異者,一般是屬於事業的經營風險,只要 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繼續性,就必須訂為不定期契約。 至於何種工作屬於非繼續性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呢?勞委會於89 年曾有解釋令認為,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 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可視為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 定期契約。且企業內就同一工作如有不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 工作者,該工作就應該視為繼續性工作。依照勞委會此解釋令判斷 ,淑珍公司既然同一工作的職員有部分屬於不定期契約,則該工作 應屬於繼續性工作,從事同一工作的人就不能一部份只僱為定期契 約工。 所謂「臨時契約工」又不同於「定期契約工」,定期契約工是每天 都要上班,只不過工作有期間的限制。而臨時契約工則不一定每天 都有工作機會,當企業有需要時才臨時聘僱一兩天。因此臨時契約 工比起定期契約工,在工作機會上更沒有保障,通常也不會有固定 雇主。 這些無一定雇主的臨時契約工,有的會透過職業工會持續加保勞保 ,有的則沒有固定的勞保。不管臨時契約工是否已有職業工會的勞 保,只要企業有需要而僱用臨時契約工時,僱用當天就必須向勞保 局申報加保勞保,否則萬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依勞基法規 定負起完全的職災補償責任。另外,僱用臨時契約工即使只是一兩 天,也必須依法申報勞退提撥,否則雇主也會受到處罰。 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總是會想盡辦法以定期契約工來僱用。但 是如果台灣絕大部分勞工都只是定期契約工,則台灣經濟一定會更 蕭條且社會不安定。試想,如果大家都是定期契約而已的話,今年 有工作,但明年呢?這個月有工作,下個月呢?誰還敢分期付款買 房子或其他消費?為了社會安定,為了企業永續經營,企業經營者 還是依法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比較妥當。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