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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17/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有權向雇主要求 週休三日嗎? 文/邱駿彥 Q:我們是金融服務業的從業人員,外界都以為捧著銀行的金飯碗很幸福,殊 不知每天幾乎常態加班到晚上八點,且不敢申報加班費,箇中辛酸滋味只 有自己最清楚。最近油價節節上漲,帶動各種物價波動的情況大家有目共 睹,與其每天沒有加班費的固定加班,是否可以請雇主安排成「變形工時 」,把一星期的工時集中在四天內做完。如此一來不僅可以省一天的交通 費支出,週休三日也可以省一天的安親班或褓母費用。請問勞工是否有權 利如此要求呢(台北阿德) A:勞基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 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如果有必要使勞工加班時,必須先 經過工會同意按法定程序後,再得到勞工同意的前提下,始得命令勞工加 班。勞工只要有加班事實,雇主就必須依法定標準加給加班費。不過考慮 雇主營業有週期性繁忙與空閒,為使工作時間更具彈性化,勞基法中另有 規定「變形工時」制度。 所謂「變形工時」,係指在一定週期時間內,雇主可以調配工作時間,使 勞工在業務繁忙期得以拉長工時,在業務空閒時則縮短工時,只要不超過 週期內的總工時數,即使一日使勞工工作超過八小時亦不違法,也無須給 予加班費。我國「變形工時」制度,總共規劃出二週、四週、與八週等三 種週期。例如「二週變形工時制」,雇主只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即可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所分配於其他工 作日之時數,每日不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就 屬於合法之「變形工時」。 阿德所屬銀行業,屬於「二週變形工時制」的適用行業。因此如果以原本 每週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時的銀行業而言,只要將週五的八小時工時,平 均分配到週一至週四,每日正常工時延長到十小時,理論上並非不可行。 然而銀行業首重客戶服務,因此不太可能全部員工都變形工時為週一至週 四,半數員工可能必須變形為週二至週五,始能維持基本服務水準。 不過「變形工時」並非勞工的權限,而是勞基法為考量雇主於業務上有必 要時的特別措施。因此勞工如果覺得「變形工時」可行,雖然可以透過工 會或勞資會議與雇主進行協商,但決定權終究在於雇主。針對本案阿德與 同事們的意見,筆者覺得雇主不應輕易同意變形工時。畢竟八小時勞動制 是透過醫學研究後,對於一個人每日可提供優質勞動力的限度。如果每週 連續四天,每日正常工時長達十小時,而沒有加班費的激勵,會不會勞工 們因為累積疲倦,而無形中增加了職業災害的潛在危險,這一點是雇主不 容忽略的。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