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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22/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該訂立什麼樣的勞動契約? 文/邱駿彥 Q:日前去面試時,老闆說要先訂立六個月為期的契約,如果表現良好就長期續 約下去。雖然我還蠻喜歡那份工作的,但我很擔心萬一老闆不續約,六個月 後不就又失業了嗎?請問一下,這種規定合理嗎?(彰化/小敏) A: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凡是繼續性 工作者,一定要訂立不定期契約,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不 定期契約是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契約,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否則雇主不得片 面解雇勞工,但勞工如果事先預告雇主即可辭職。不定期契約對於勞工工作 權有充分的保障,此乃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規範之一。 至於定期契約,則是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契約。勞基法嚴格規定只有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等四種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特定 性工作」是指在特定期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超過一年以上者必須報主管機 關核備,但並非雇主自己預計一定期間內的工作就屬於特定性工作,必須是 符合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之性質者,例如高鐵、捷運工程等。「季節性工作 」則是受季節性原料、生產銷售等因素影響的工作,契約期間不得超過九個 月。「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事先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而「短期性工作」 是指事先可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兩者工作期間都不能超過六個月。 至於定期契約,則是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契約。勞基法嚴格規定只有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等四種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特定 性工作」是指在特定期間內可以完成的工作,超過一年以上者必須報主管機 關核備,但並非雇主自己預計一定期間內的工作就屬於特定性工作,必須是 符合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之性質者,例如高鐵、捷運工程等。「季節性工作 」則是受季節性原料、生產銷售等因素影響的工作,契約期間不得超過九個 月。「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事先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而「短期性工作」 是指事先可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兩者工作期間都不能超過六個月。 判斷勞工所從事的工作究竟是繼續性或非繼續性,是以工作內容是否屬於公 司營業項目內之常態性工作為斷。因此業務訂單時有時無者,不能以非繼續 性工作為由與勞工訂立定期契約。又例如公司總機人員,一般都有繼續性需 要,應該訂立不定期契約。但如果總機小姐產假的代理人員,則屬於兩個月 為期的短期性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 勞基法為了防範雇主利用定期契約反覆更新,有損勞工工作權益之虞,因此 特別規定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如果反覆更新者,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小敏妳應該事先瞭解求職的工作內容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如果屬於應該訂 立不定期契約者,即使雇主約定定期契約,若將來雇主不擬續約時,妳也可 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請求救濟,或向雇主要求資遣費。(作者現為文化大學 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