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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10/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積欠工資向誰要? 文/邱駿彥 Q:工作了十五年的公司熬不過景氣低迷,終於結束了。能不能領得到資遣費, 我們都不敢想,但至少老闆欠員工將近三個月的薪水,總是要先還呀。聽說 老闆因為疑似掏空公司資產,已經被收押禁見。那我們的薪水要向誰要?公 司會計說,老闆以前都有提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我們要如何才能領得 到工資呢?(台北/小芬) A:勞基法為了確保勞工工資,有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每個月 必須繳納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至勞保局,將來公 司要是有積欠勞工工資時,可以由墊償基金中先予墊償,以維持勞工基本生 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勞保局向雇主徵收勞工保險費時同時開單,因此 全國雇主的繳納比率也高達98%以上,按理來說雇主要是有積欠勞工工資情 事,絕大多數勞工應該能有確實的保障。 然而小芬的公司也好,最近遠航積欠員工工資事件也好,為何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無法發揮作用,致使勞工不得不走上街頭抗爭尋求支援呢?問題出在於 積欠工資的墊償,必須以「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為前提,若 事業單位只是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可能時,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現有 法令規定勞工無法申請工資墊償。例如遠航尚冀望有意投資者進場,因此還 維持營運狀態,這樣一來被積欠工資的員工就無法申請工資墊償。本案中小 芬必須先弄清楚公司是否已辦理歇業登記,不過由於老闆已被收押禁見,來 不及辦理歇業登記的可能性極高。 被積欠工資的勞工,如係因事業單位歇業擬申請墊償時,需先請事業單位所 在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針對事業單位是否已註銷或撤銷工廠、商業或 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等事項,進行查證並開 立證明公文,才能持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 然而實務上絕大多數積欠工資的雇主往往逃匿潛藏不肯面對債務,因此無人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註銷等事宜,同時公司為了出清存貨多少回收一些資金 ,尚有營業開發票等行為,導致主管機關無法開立證明公文。 就算公司確實已終止生產或營業,主管機關也不肯根據一兩天的觀察就輕易 開立證明。雖然被積欠工資的員工如有組織工會者,得由工會以利害關係人 身份,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但工會必須完整舉證公司確已終止生產 及營業,實務上也不是那麼容易。 積欠工資墊償程序中,有許多設計包含防弊雇主把責任推給墊償基金去墊償 。例如雇主手中雖尚有資金,卻與勞工達成協議先給付資遣費而留下積欠工 資,再由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其實,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後,勞保局 依然會向雇主催討,成為雇主破產清算的債權人。 因此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是否可以簡化繁複的手續,朝向更便民的方向修正, 應該是新政府必須思考的課題。畢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的設計目的,是 為了救助真正被雇主積欠工資苦無生活資金來源的弱勢勞工。政府在救難勞 工運用基金的拿捏與將基金做為股市護盤兩者間,應該有更為合理與合目的 性之考量。(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