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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2/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哺乳時間要怎麼給才合理? 文/邱駿彥 Q:勞基法有「雇主必須給予哺乳時間」的規定,但現在我們公司有一位 女性員工希望申請在上班時間開始以及下班前30分鐘是她小孩哺乳時 間,此舉實際上形同可以遲到早退,請問這樣合理嗎?另外,有一位 單親爸爸也要請哺乳假,可以嗎?(台北怡君) A:勞基法第52條的確有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需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於 每日休息時間以外,必須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30分鐘,且哺乳時 間要視為工作時間。不過哺乳時間以外並未再給車程時間,因此除非 企業本身就設有托兒設施,否則一般女性員工根本無法來回家裡與職 場進行哺乳。替代的安排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規定,女性員工可 以申請哺乳時間用來集乳,低溫保存後回家餵食嬰兒。 勞基法規定本身雖然沒有清楚提到哺乳時間究竟是雇主安排時間,或 是由女性員工指定時間,不過考量嬰兒的實際需要,解釋上應認為由 女性員工指定時間比較妥當。因此員工若指定上班開始後、或下班前 30分鐘需要哺乳時間,理論上雇主也不能拒絕。但哺乳時間畢竟是在 工作時間中特別給予的法定措施,因此雇主如果覺得類似遲到早退的 要求事有蹊蹺,或有恐紊亂職場秩序和諧氣氛,而不願意特別通融允 許時,雇主倒是可以要求申請的女性員工,上午必須先至公司打卡上 班後始給予哺乳時間,下午哺乳時間結束後仍須回公司打卡下班。這 樣的作法雖然有點違背常理,但在現行法令規定下,如果勞資雙方對 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互不退讓時,雇主是有權如此要求的。 另外,勞基法中雖然只規定女性員工有哺乳時間,但在性別工作平等 法中,基於雙親可平均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因此並不排除男性勞工 也可以請求。只是男性勞工如果無法30分鐘內來回進行哺乳時,無法 請求集乳時間。 最後要特別一提的是,如果勞工利用哺乳時間進行買菜購物等非哺乳 用途時,若被雇主發現後可能會遭受處罰。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