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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9/today-work3.htm 〈勞資議事廳〉未休完的特別休假,能否轉換為實際工資? 文/邱駿彥 Q:勞基法中規定,受僱一年以上的勞工每年都有「特別休假」,但現在普 遍人力吃緊的情況下,一般中小企業勞工根本不敢向雇主要求請「特別 休假」。請問,年度內如果有還沒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是否可以向老 闆要求轉換為實際工資呢(新竹慶祥) A: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 者,雇主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因此勞工一旦符合法定要件後,翌年 度起就取得特別休假權利。 此種特別休假權利的行使時效,依民法規定應屬於二年短期時效,所以 即使當年內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應該可以累計到次年度。如果連續 二年都無法休完時,理論上累計到次年度的部分就應該視為放棄。 不過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24條第3款卻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 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由於此規定 不是很明確,因此容易引起勞資雙方針對未休完日數是否要發給工資的 爭議。 勞委會曾針對年度終了未休完日數應如何處理,做出解釋令認為:如果 因工作繁忙而雇主無法給予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 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但如果是勞工個人原因,自己沒有請求休假時, 雇主即可不用發給未休日數工資,目前司法實務上也是採取同樣見解。 由目前的處理方式看來,慶祥只要在年度終結前,記得將該年度未休完 日數全部向雇主提出請求,如果雇主無法全部給予,年度終了時就必須 按未休完日數給予慶祥工資。 但如果是因為終止契約而未休完特別休假者,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為, 不論終止契約的原因是資遣或懲戒解僱,只要是雇主對勞工終止契約, 針對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都必須按日數發給工資。 其實,雇主對於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必須發給工資的規定是否妥當,是 值得探討的。國際勞工組織曾勸告各國,盡量不要讓雇主用金錢把特別 休假買回,而且雇主必須發給未休完日數工資的施行細則規定,也沒有 母法(勞基法)明文授權。因此勞委會解釋令中,也只能提到「未休完 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 工資」,而沒有直接明文年度終結時未休完日數的特別休假請求權就消 滅。 對於未休完特別休假應如何處理,我會建議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內明定 ,當年度未休完日數可累計到次年度,次年度休假時則優先以累計的部 分充當,二年內未休完者,視同勞工放棄。如此一來不僅遵循法律上保 障勞工有特別休假的用意,也符合私法上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更對於人 事成本能有比較精準的控制。至少日、韓等鄰近國家也都是這樣子在處 理。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