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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30/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主動辭職 能拿資遣費嗎? 文/邱駿彥 Q:公司有一名員工到勞工局申訴勞保薪資以高報低,因此勞工局判定公 司違反勞基法,認為公司必須給付該勞工資遣費。雖然公司希望該名 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他仍執意選擇要資遣費,且要求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 其他員工知道這件事情以後,也希望有資遣費可拿,於是向勞保局詢 問,勞保局回應說這種狀況在勞保局方面未必構成違法,但又補充說 最後還是要看勞工局怎麼判定。為何一事會有二種不同結果呢?不都 是公家機關嗎?另外,為什麼公司一定要給員工資遣費呢?(台北王 小姐) A: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會影響到整體保險基金的收入,同時也會影 響到勞工申領各種保險給付,以及將來退休時老年年金的金額,因此 雇主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必須誠實申報,否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 會受處罰。 有些雇主以為暫時將勞工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可以減少負擔保險費, 等到勞工屆臨退休前再調高薪資,以為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勞工的老年 年金給付權益。但勞保局也會注意到類似狀況,若發現有薪資異常申 報情事時,勞保局會主動展開調查要求補繳並處二倍罰鍰,因此雇主 往往會得不償失,不可不慎。 如果雇主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不實,即屬於違反勞工法令,受損害之勞 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可以主動要求離職。值得注意的是, 在此狀況下,勞工雖然「主動」辭職,雇主仍須依法給予資遣費,且 勞工之離職是基於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因此雇主必須開立勞工非自願 離職證明。 資遣費給予標準,則依勞工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而有不同。適用勞基 法舊制退休金規定者,工作年資每滿一年,雇主必須給予一個月平均 工資做為資遣費;若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則每一年工作年資給予半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如果勞工知悉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必須在「30 日」內提出主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的主張,若超過30日法定期限,勞 工即不得再行主張。因此,王小姐公司向勞工局申訴的第一位勞工, 公司顯然必須給予資遣費;至於其他後來主張者,就看他們向公司提 出請求時,是否已超過知悉時間30日而定。 王小姐同時提到,經詢問勞保局後得到回答說並不違法一事,此乃在 勞保局業務方面的考量。按勞保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投保單位申報 投保薪資不實者,勞保局得逕行調整,因此如果公司自行申報並主動 補繳投保薪資至符合規定,勞保局也未必一一予以處罰。不過,只要 雇主過去有投保薪資申報不實的情形,就已違反勞工法令,勞工依勞 基法規定即可主動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無誤。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