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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13/today-work3.htm 〈勞資議事廳〉公司被併購,特休年資要重新累計? 文/邱駿彥 Q:因為不景氣的關係,原來老闆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所以把整間公司 賣給新老闆。雖然大部分員工都保住飯碗而留任下來,但新老闆說 ,特別休假和年資都要從頭起算。我原本每年已有15天特別休假, 現在減少為每年只有7天,請問新公司這樣規定合理嗎? (彰化游小姐) A: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一定期間者,每年依工作年資遞增而有不同日數的特別休假,最高 以30日為限。依照本條規定看起來,似乎只要前後雇主不是同一人 ,特別休假年資就無法繼續合併計算,所以游小姐公司新老闆才會 通告留任員工的特別休假日數要從新起算。 但這樣的作法是錯誤的。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不只是讓整年辛勤工 作的勞工有休息喘氣機會,消除身心疲勞回復工作熱忱的勞工對雇 作的勞工有休息喘氣機會,消除身心疲勞回復工作熱忱的勞工對雇 主也是有利。因此勞基法第20條特別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此工作年資當然包括計算特別休假的年資。如此一來,即使公司轉 讓出售,留任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日數都要累計過去年資繼續遞增, 新雇主不可予以縮水。 如果公司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而發生與其他公司合併、被收 購、或分割的情形時,則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留用勞 工的工作年資,也必須由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予以承認。 至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併時,則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員 工所享有的工作年資等權益,也要依照前述勞基法第20條規定辦理。 建議游小姐將相關法條規定轉告貴公司老闆知悉,請公司依照勞基 法規定辦理,避免雇主因不知法律規定一意孤行後,將來受到處罰。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