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mploy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an/15/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老闆可以要求員工留職停薪嗎? 文/邱駿彥 Q:我是一家科技業基層員工,去年11月起公司就開始實施無薪休假。年 底時,雖然政府已經公告無薪休假期間雇主仍須給付基本工資,但現 在公司卻要求我們簽署「自願留職停薪申請書」,這樣一來我們幾乎 完全沒有薪水了。請問公司可以這樣要求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呢 ?(桃園阿德) A:「留職停薪」是勞資關係中法定的專有名詞,例如勞工請假規則第5 條規定,「普通傷病假」超過一定期限後,經以「事假」或「特別休 假」抵充仍未痊癒者,得請求留職停薪。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中,也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但因 為留職停薪期間,勞工不但無法從事工作,雇主也因此無須給予工資 ,對於勞工家計生活影響極大。因此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由於雇 主有工資續付的法定義務,原則上「留職停薪只能由有需求之勞工主 動提起,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其理由有如勞工符合法 定退休年齡後,要不要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提 起自請退休一樣。 雇主唯一可以命令勞工留職停薪者,只有在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或符合工作規則懲戒條款事由重大時,在不立即解僱勞工前提 下,才可以採取留職停薪之處分。 因此,雇主如果強迫勞工提出留職停薪申請,在法律上應該等同於可 歸責於雇主事由之停工,雇主仍必須給付全額工資。如果雇主未依法 給付全額工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向雇主請求資遣 費後終止勞動契約。 其實阿德公司的作法,即使要求勞工簽署了留職停薪的申請,但該留 職停薪根本不能叫做法定的留職停薪,充其量只是無薪休假的一種延 伸措施,屬於脫法行為。因此阿德公司在所謂的留職停薪後,如果仍 未給付基本工資時,阿德可以向桃園縣政府人力資源局申訴,請求政 府當局趕緊介入進行勞動檢查,對於不法雇主予以開單處罰。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