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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5/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派遣勞工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文/邱駿彥 Q:我是派遣公司僱用,爾後被派遣到加工出口區工作的勞工。最近我 服務公司說因為景氣不好,所以要先停掉派遣勞工的工作,而派遣 公司那邊也說無工作可派遣,因此我們數百名僱員頓時成為失業勞 工。請問,我們當派遣勞工已經三年多了,現在被解僱的話,可以 向誰要求資遣費呢?(高雄宏明) A:派遣勞工是受派遣公司僱用,但不是直接替派遣公司的雇主提供勞 務,而是被派到需求人力的要派公司工作,因此派遣勞工雖然實際 上每天為要派公司提供勞務,但要派公司並不是派遣勞工的真正雇 主。派遣勞工是與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契約,所以派遣公司必須負起 勞基法的所有責任。原則上派遣勞工如果被解僱時,「派遣公司」 應該給予資遣費才對。 問題是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究竟是訂立什麼樣的勞動契約呢?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如韓國、日本一樣制定有勞動派遣法,也沒有像 對岸中國一樣訂立勞動派遣的相關規範,因此依照我國現行勞基法 的規定來看,由於派遣勞動是派遣公司持續性的主要營業項目,所 以派遣公司應該與派遣勞工訂立不定期勞動契約才對。 然而事實上,包括政府各部門大量採用的勞務委外派遣,都是便宜 措施鴕鳥心態罔顧派遣勞工的權益,認為派遣勞動可以用特定性工 作的名義訂立定期契約。如此一來,派遣勞工即使被解雇,也會被 認為是定期契約期滿,而喪失了資遣費的請求權。尤有甚者,即使 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公司工作十數年,也完全沒有工作權的保障, 很有可能說解僱就解僱,幾乎等同於次等國民,比外籍勞工更不如 ,完全沒有勞基法的保護。 不過,宏明可以仔細看一下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契約是怎麼約定?如 果有書面勞動契約,且有明確約定派遣期限的話,若派遣公司提前 解僱時,則宏明至少可以請求提前解約的損害賠償。 鑑於派遣勞動在我國已經是非常普遍的勞務給付型態,為了廣大的 派遣勞工權益著想,劉內閣實在應該儘速訂立勞動派遣法,不要再 由政府部門帶頭錯誤示範罔顧派遣勞工權益,甚至被譏為在保障勞 工權益上比對岸更不如。 然而事實上,包括政府各部門大量採用的勞務委外派遣,都是便宜 措施鴕鳥心態罔顧派遣勞工的權益,認為派遣勞動可以用特定性工 作的名義訂立定期契約。如此一來,派遣勞工即使被解雇,也會被 認為是定期契約期滿,而喪失了資遣費的請求權。尤有甚者,即使 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公司工作十數年,也完全沒有工作權的保障, 很有可能說解僱就解僱,幾乎等同於次等國民,比外籍勞工更不如 ,完全沒有勞基法的保護。 不過,宏明可以仔細看一下與派遣公司之間的契約是怎麼約定?如 果有書面勞動契約,且有明確約定派遣期限的話,若派遣公司提前 解僱時,則宏明至少可以請求提前解約的損害賠償。 鑑於派遣勞動在我國已經是非常普遍的勞務給付型態,為了廣大的 派遣勞工權益著想,劉內閣實在應該儘速訂立勞動派遣法,不要再 由政府部門帶頭錯誤示範罔顧派遣勞工權益,甚至被譏為在保障勞 工權益上比對岸更不如。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