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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19/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職業災害如何認定? 文/邱駿彥 Q:我在一家速食連鎖餐廳打工,前幾天炸薯條時不小心被濺起的油液燙 傷,醫生囑咐要休養一個禮拜。請問這樣的事故算不算職業災害,休 養的時間是不是也可以有工資?(台北小芬) A:勞動基準法為了要求雇主確實負起「勞工安全衛生」的照顧義務,因 此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所發生的職業災害,雇主必須無條件負起職災 補償責任。而判斷意外事故是否屬於職災,實務上都是以該意外事故 是否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來認定。 所謂「業務遂行性」,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 行職務時所發生,因此如果勞工下班後逗留在工廠內打球,不小心跌 倒受傷,就不能算是具備業務遂行性。 所謂「業務起因性」,是指勞工所從事的工作都有可能發生該種意外 事故,而且勞工所受傷害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導致者。例如本案當事 人在速食餐廳工作,必須負責炸薯條,而炸薯條的工作難免會有油液 濺起的意外,且當事人所受燙傷也是起因於該油液濺起的意外時,那 本案狀況就是具有業務起因性。 但有一種例外必須注意,就是勞工如果是因為自己的「恣意行為」而 引起該事故者,就不能被認定為職災。例如本案當事人如果在炸薯條 時,與同事互相玩水導致水落油鍋濺起油液燙傷,就無法視為職災。 勞工如果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職災 補償責任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與 喪葬費等。其中,醫療費用必須全額補償,殘廢與死亡的補償及喪葬 費等則依法定標準。而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 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惟醫療期間如長達二年以上仍未能痊癒者,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 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尚不符合殘廢標準者,雇主可以一次給付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以後的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以上這些職災補償內容,如果雇主有替勞工投保勞保者,勞工可 先透過雇主逕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的職災補償。勞保的職災補償如 有不足時,勞工仍可再向雇主請求其差額。 還有,如果勞工所受職業災害,是因為雇主設施不良或安全衛生照顧 義務有瑕疵等過失所導致者,除了勞基法所定補償規定外,勞工尚可 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規定,向雇主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 償。 因此,這起燙傷意外事故,如果不是起因小芬的恣意行為,就應該屬 於職業傷害。除依法可請領「醫療費用補償」外,休養期間仍可按照 原訂打工時數,請領「工資補償」。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