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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6/today-work2.htm 〈勞資議事廳〉通勤途中接送小孩卻出車禍,算職災嗎? 文/邱駿彥 Q:我每天早上都先送小孩到安親班後,再到公司趕九點打卡上班。不料 上週二在離開小孩安親班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腿骨折,經醫生診斷 必須休養一個月。但公司人事說這種通勤事故不能請求雇主補償。請 問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是否算職業災害?(台南雨潔) A: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勞工本人恣意的行 為所導致者,雇主就必須依法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然通勤途中 並非執行職務,但勞工會在特定時間走特定路線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其原因不外乎要前往工作地點為雇主提供勞務,因此勞工上下班時間 的安全問題,也屬於勞動契約中雇主照顧義務的延伸。 基於這個道理,「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明文規定,勞工在 上下班的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 故而導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2項並明文規定,夜校生或建教 生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者,亦同。 然而,勞工在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學者,所在多有。雖然接送 小孩並非直接往返就業場所與居住處所,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考量我 國親情人倫與順應民意,因此認為可放寬勞工每日正常接送小孩後直 接前往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者,原則上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 此台南雨潔所敘述之狀況,原則上仍可主張屬於職業傷害。 不過,此見解僅屬於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傾向照顧勞工的看法,因此勞 工通勤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依審查準則的規定是可以向「勞保局」 申請職災補償。至於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雖然目前主 管機關認為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災補償責任。但法 院實務見解仍有不同看法。有的法院認為由於勞基法中並沒有職業災 害的定義,因此通勤災害是否要含括在勞基法中課雇主責任,法理上 有疑義。而且審查準則只是勞保條例的附屬規定,不盡然就能直接拿 來課雇主要承擔通勤職災的補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如果雇主拒絕為台南雨潔負起職災補償責任,建議向縣 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調,尚不鼓勵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方 式來解雇。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主張採用內定的取消不合法,或請求 資遣費。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