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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2/today-work2.htm 違反約定服務年限,要不要賠錢給雇主? 文/邱駿彥 Q:我在一家美容美髮公司上班。一年前進公司時,老闆要我們簽署一 份契約,約定內容提到如果沒有做滿三年就要賠償教育訓練費用六 個月薪水。目前我因為另有人生規劃想要辭職離開,但一定要賠給 公司這麼多錢嗎?(高雄珊珊) A:企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勞工簽訂服務年限的契約?這樣會不會違反憲 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轉業的自由呢?勞委會於83年時曾有解釋令認 為「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 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法院也有數 個關於電子業、航空業的有名判決認為,勞雇雙方基於自由意願下 所締結的約定服務年限,原則上仍屬有效。 日本勞基法有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或 預定「損害賠償費用」。且日本法院判決也認為,美容美髮技術講 習費用,應該屬於雇主企業經營上必要支出的人員訓練費用,不論 以何種理由均不得轉嫁勞工負擔,如有類似約定內容可謂已達不當 限制勞工離職自由。但由於我國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實務上許多行 業都會要求勞工簽訂「服務年限」與「違約金」契約。 事實上,本專欄認為,我國法院也不能都肯定「約定服務年限的契 約」一定有效,至少應該審查如約定服務年限的勞工是否具有專業 技能、勞工離職是否會對雇主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約定年限的期 間與工作性質是否合理範圍、勞工違約是否有顯著背信性等,再來 判斷勞工是否需負違約責任。否則考量勞工求職時很難拒絕雇主要 求,加上勞工轉業自由必須予以最大尊重等要素時,輕易肯定約定 服務年限契約效力,恐怕也不符合正義衡平。 例如本案中必須考量雇主的所謂教育訓練,是否定期、經常性地請 了世界知名設計師來提升勞工技能。如果只是一般在職訓練,要勞 工因此受服務年限與賠償費用的限制,也有違法理。 本案中珊珊仍要好好看契約書內容,究竟違約時要負擔的是「損害 賠償費用」,或是「違約金」。若是損害賠償的話,那雇主必須證 明真正有受到多少損害才行。若約定的是違約金,至少珊珊可以主 張已經服務一年的「部分履行」酌減。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