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mploye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4/today-work1.htm 〈勞資議事廳〉 不滿勞資協調結果,可以翻案嗎? 文/邱駿彥 Q:我被公司資遣,因為雇主沒有給付資遣費,所以到勞工局請求協調。 本來雇主應該付我35萬元資遣費,但協調結果卻變成20萬元。當時因 為協調會場有些壓力,我也糊里糊塗就簽字了。可是後來越想越不對 ,雇主應該給我全額資遣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怎麼可以透過協調就 降低金額呢?我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台北海棠) 勞資仲裁曠日費時 擇從協調開始 我國處理勞資爭議的法定程序有「調解」與「仲裁」二種。只要調解成 立或仲裁有了結果,依法就會變成當事人間的契約,事後不可以再反悔 。但因為調解與仲裁都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所以時間會拖比較久。 為了早一天解決爭議,讓當事人能趕快安心下來重新找工作,現在各個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都會勸告當事人先用協調方式處理爭議。 協調非法定救助管道 現多委外處理 所謂協調,就是安排一個現場對話的平台,讓當事人雙方各退一步,早 一點解決爭議的機制。協調人不一定都由主管機關派員擔任,例如台北 市就是把協調工作委外民間機構處理。由於協調機制並不是我國現行法 定處理勞資爭議的方式,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協調結果一定會成為雙 方當事人的契約。 簽署和解同意書 即具契約效力 但如果協調有了結果後,又容許當事人隨意反悔不承認,可能會導致相 關人白忙一場,浪費許多人力物力。有些縣市的協調人會在協調記錄書 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本協調記錄所載結果,並同意放棄其他一切請求權 」等文字。如果有了類似文字,當事人簽字同意後,一般認為就會發生 和解契約的效力,當事人往後針對同一爭議就不能再有任何主張了。 不滿協調結果 仍可再提調解 因此本專欄認為,對於法律往往不是很熟悉的勞工,要在協調會場短短 時間就決定是否接受協調結果,也有強人所難之處。 既然協調尚非法定機制,因此勞方如果覺得協調結果有所疑慮時,還是 當場表示會後再思考一兩天再做決定,可能會比較妥當。就算不同意協 調結果,也可以再依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提起調解。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