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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13/today-work1.htm 病假請太久,須辦留職停薪? 文/邱駿彥 Q:兩個月前的星期日,因為騎重機郊遊不小心摔斷腿,經醫生囑咐必須 休養60日。向公司人事提出請假申請時,被告知星期例假、國定假日 等都必須計算在內,且都沒有工資。請問,公司如此規定是否合理? (台中阿強) 傷病假未超過30日 工資折半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可以請假的權利為「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得請病假30日」。如果需長期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若二年內有住院及未住院的情形時 ,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阿強摔斷腿必須休養60日,應該是不用 長期住院,因此請普通傷病假的權利僅為30日。 普通傷病假在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依法雇主可將工資折半發給 ,超過30日以上者,雇主即可不必發給工資。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有發 布解釋令,普通傷病假在30日以內者,如遇星期例假、國定假日時,該 日數可以不計入請假日數內。 傷病假逾30日 勞方恐留職停薪1年 但此時雇主要注意,因為「勞基法」第39條有規定,星期例假、國定假 日雖然雇主免除勞工的勞務給付義務,但這些假期都要照給工資。因此 普通傷病假30日內既然不能計入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則工資折半發給 自然就不能涵蓋這些假日。換句話說,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在30日以內者 ,如果碰到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這些假日的工資仍必須全額發給。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在一年內超過30日以上者,雇主除了 不必給與工資外,請假期間遇到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這些假日均可併 計於請假期間內。 但,勞工要注意,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超過30日以上之 普通傷病假,勞工可以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來抵充,如果抵充 後仍未痊癒時,雇主可以將勞工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留職停薪逾1年 雇主可資遣該勞工 留職停薪期限屆滿後,如果還無法痊癒,雇主可以依法將該勞工資遣。 留職停薪期間,依「勞保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工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阿強騎重機摔斷腿,因為不是公傷職災,所以只能請普通傷病假。因為 醫生囑咐休養必須長達60日,所以超過30日以上之部分,必須先用事假 及特別休假來抵充。事假一年可以有14天,至於特別休假就要按照阿強 的服務年資來計算,兩者合起來如果不到30日的話,剩下的日數,雇主 可以要阿強辦理留職停薪。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