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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ug/4/today-work1.htm 勞保理賠須知----兼職勞工重複投保不吃虧! 文/邱駿彥 勞資Q&A信箱 自從今年3月被資遣之後,為支應家計,我打工兼職了兩份工作。兩個 老闆都說,依規定必須辦理勞保,可是這樣一來,我就必須繳交兩份 勞保費用,請問「重複投保」對我來說,不是很吃虧嗎?(台北小葉) 勞委會在今年5月1日時發布命令,明定自98年5月1日起,凡是年滿15歲 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兩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 ),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其中一個單位參 加勞保。 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而未加保的罰 鍰外,一旦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雇主也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的損失。因 此,小葉從事兩份打工兼差的工作,依法必須投保兩份勞保是沒有疑義 的。 按當月最高投保薪資 合併計算 問題是,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做為保險事故賠償基礎的「月平均投保 薪資」要如何計算呢? 依照新修正的〈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重複加保滿30日以後之 勞工,如果有生育、普通傷病、失能、老年給付及死亡等普通事故時, 原則上月平均投保薪資採取「合併計算原則」,並以「當月」、「最高 投保薪資」核計。 算法一 「當月投保薪資」高於「合併投保薪資」時 小葉自98年4月5日起持續受僱於A公司迄今,投保金額為17,280元。另 外,98年4月20日起至同年5月25日止,又受僱於B公司,投保金額為 28,800元。 則小葉4月份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如下: A公司(4月份加保日數為26日),17,280元×26/30=14,976元。 B公司(4月份重複加保日數為11日),28,800元×11/30=10,560元。 4月份合併後月投保薪資為:14,976元+10,560元=25,536元。 但合併計算後之25,536元,仍低於當月份投保薪資額最高的28,800元 ,所以依法仍可以28,800元計算。意思是,萬一小葉於「4月份」發生 保險事故時,勞保局應以「4月」最高投保薪資28,800元給予補償。 算法二 「合併投保薪資」高於「當月投保薪資」時 另,小葉5月份的月投保薪資計算如下: A公司(5月份全月加保),17,280元。 B公司(5月份重複加保日數為25日),28,800元×25/31=23,226元。 5月份合併後月投保薪資為:17,280元+23,226元=40,506元。 因此,如果小葉在「5月份」發生保險事故時,月投保薪資就應以 40,506元來計算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