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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26/today-work1.htm 試用不合格, 可以不給薪嗎? 文/邱駿彥 圖/張芸茵 勞資Q&A信箱 最近應徵某中醫診所護理工作,院長對我們三位被錄取的人員說「試用期 為1年」。因為院長說,試用期間的薪水與正式錄用後相同,因此心想反 正可以有1年的工作,就答應試用1年,於是開始上班。沒想到過了1週, 包含我在內的兩名護士被告知「試用不合格」,院長並且說因為只試用1 週就發現不合格,因此依規定不必給薪水。請問法律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台中小敏) 約定試用期 並不違法 《勞動基準法》中並未禁止雇主與受僱勞工約定先試用,因此只要勞資雙 方於僱用時有試用期的合意,基本上並不違法。 但針對試用期間中的法律關係,勞委會有解釋令指示,試用期間中的勞工 也有勞基法的適用。因此不論工作時間、休息、例假日與國定假日的休假 、加班費、工資給付、職災補償等,雇主對於試用期間中的勞工,一樣都 不能減少。而且,雇主也必須為試用期間中的勞工加保勞保,以及按月提 撥勞退金。 試用後不給薪 違反全額給付原則 最重要的是,就算試用不合格,無論勞工提供勞務時間有多長,即使只有 1天,雇主也必須依法給予工資以及按比例計算資遣費,並且不得預扣工 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原則,依 法會受罰鍰處分。 有些雇主誤信不實資訊,以為勞基法第22條但書規定「勞雇雙方可以另外 約定,試用不合格雇主可以不給薪」,其實這種約定違反雇主必須全額給 付工資的法律強制規定,是不發生效力的。 試用不合格 雇主要舉證說明 即使勞工與雇主有約定試用,但試用期滿不合格,也不是雇主可以隨口說 說就算數,雇主對於試用不合格的勞工不予正式僱用,仍然必須符合勞基 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的要件才行。 至於是否符合此法定要件,必須由雇主負舉證責任。另外,雇主要求試用 期長達一年的約定,一定會被認為逸脫試用的目的,違反誠信原則有失公 平而無效,我國法院及勞工主管機關絕對不會認可此種長期試用的契約。 跟勞工局申訴 要回應得工資和資遺費 小敏在試用一週後被告知不合格,而且雇主也未給予試用期間的工資,按 此,小敏可以立即向各縣市所屬勞工局申訴。這種簡單且百分之百雇主違 法的情事,根本不必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工局會很快幫小敏要回應有的工 資及資遣費。 那麼,小敏可以要回多少錢呢?按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必須照給「星 期例假日的工資」,因此如果小敏是從前一週的週三,工作到下一週的週 二,那麼,雇主就必須給7天的工資。以月薪3萬(該月工作31日)來計算 ,約 6,774元。 再就資遺費來看,依「勞退新制」規定,每一年工作年資應給予半個月平 均工資,那就是15,000元的7/365,約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