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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22/today-work1.htm 勞動平權新觀點(一)-----工作不分妳我他 文/邱駿彥 你一定不敢相信,台灣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竟然比日本還低? 相對於全球男性勞動參與率普遍落在76%~78%左右的占比,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向 來偏低,據統計,約只有50%上下而已;比起鄰國日本的60%還差一截,更不用說與歐 美的70%相比了。 如果台灣的經濟想比現在更進步,「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是一個不容忽略的要素。 而如何才能讓台灣女性源源流入職場,重要的是要創造一個女性可以和男性公平在職 場上競爭的工作環境。此目標要達成,與職場中兩性平權是否能夠落實,有絕對的關 係。 同工同酬 只是基本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兩性平權的相關規範著墨不多,僅見於第25條有關「同工同酬」 的條文。另外,以前男女勞工每月可加班的總時數,基於保護女性健康著眼設有差別 規定,而且原則上女性勞工也不能從事晚上10點以後的夜間勞動。 但如今基於兩性平權、均等機會的精神,已經修正為不論男女勞工,每月加班總時數 一樣不能超過46小時。至於夜間勞動,也修正為只要雇主採取足夠的安全衛生與交通 措施,在女性勞工自由意願同意下,雇主也可以使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勞動。 「性平法」保障了什麼? 我國目前真正規範兩性平權最有效的法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中,分別針 對「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平等措施」等三大部分加以規定 。 .禁止性別歧視 具體而言,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受僱的勞工,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募、甄試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同值同酬、退休、資遣、 離職及解雇等事項上,予以差別待遇。如有違反者,雇主所為的差別待遇行為無效, 且會受到公法上的制裁。 另,為鼓勵事業單位對於女性勞工懷孕、產假階段應給予支持,勞委會今年也邀請職 場性別平權的學者專家進行研議,並擬訂「禁止懷孕歧視檢視表──勞工版及雇主版 」二種問卷,藉此加強宣導。 .禁止性騷擾 再者,職場性騷擾橫行的話,不但會影響到女性進入就業市場的動力,也會產生不平 等現象。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要求雇主必須嚴格防範職場中的性騷擾情事發 生,如職場中發生有性騷擾情事時,雇主不僅必須積極處理,也會受到公法上制裁, 更必須對受騷擾女性勞工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 如果勞工在職場上受到了差別待遇及性騷擾時,除了可以向雇主申訴外,也可以向各 縣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起救濟。 .促進平等措施 至於促進兩性工作平等措施方面,《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也規定了雇主必須給予女性 勞工每月至少1日的生理假,產假除了原本的8週與4週以外,再依懷孕期間的不同, 賦予1星期與5日的產假種類。此外,尚有男性勞工的陪產假、男女勞工皆有的育嬰留 職停薪、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 可惜的是,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的各種措施,法律效力上只是「宣示性」規定,課予雇 主的只是「努力」義務而已。就算雇主昧著良心,不給予勞工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的措 施,雇主也不會受到法律上的制裁。 馬政府上任後,簽署了國際公約中與人權平等很重要的兩公約,且已經制定兩公約施 行法開始施行。問題是這些舉動只是虛應國際觀感而已,還是要玩真的?如果是真有 心在維護工作平等,應該馬上修正促進平等措施為強制性規定,才能有效達到落實職 場上的兩性平權。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