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urmand (短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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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快訊/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3度逃死刑
時間Tue Jan 21 18:33:15 2020
事實上依照「現行」的法律
就是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
刑法目前在論罪上
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
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事由
是有責性也就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白話講:
沒錯,我們知道你殺了人,
也知道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你卻還是做了
但是因為你符合某些特殊的原因,我們不把你當可以為自己負責任的人看,
所以我們不處罰你。
「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
所以鄉民可以做的其實很簡單
就是
打電話叫自家選區立委提案把刑法第19條刪除
將精神病患從
刑法免責區拉出來
如果要細緻一點做,
就是稍微修改一下刑法19條的免責範圍
讓精神病患的免責更貼近民意
簡單說
只要現在這一條刑法第19條第1項還在的一天
法官就是一天不能判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的精神病患死刑
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或除非
有天精神科醫師打包票說
這傢伙殺人的時候心智狀態與正常人無異
這樣法官就可以如鄉民的願望判死刑了
其實會有刑法19條的存在也不難理解
原因一:兩公約的存在 (見後續延伸討論)
兩公約是ROC在退出聯合國前所簽的國際條約
基本上這是現在廢死必捧的神主牌
但ROC既已退出聯合國,
是否依然是締約國之一,並非沒有爭議
原因二:繼受德國法
簡單說刑法就是幾乎直接照抄德國的
德國已經完全廢死,但是兩國國情不同,
德國針對精神病患的處遇有相對完整的建置
在德國判處無期徒刑的精神疾病患者
服刑期滿後還要再做安全管束
每天的照護花費是300歐元
https://imgur.com/dgh0Qmg
臺灣民意是否願意負擔這麼高額的照護費用
是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人家德國是高稅率幸福國家...........
但是呢我們前陣子好像才剛剛減稅
所以其實死刑根本不是司法本身的問題
跟法官也沒太大關係(不然是要法官違法判決?)
完全就是政策面上的問題
政策面上的問題本來就須要經過全民的辯論
才有可能達成共(風)識(向)
說實話我也不曉得高院和最高院為什麼
總是不願意出來直白的講
我們也想判死但我們很無奈
其他延伸討論:
一、兩公約問題
經常看到說因為ROC在退出聯合國前簽了兩公約
所以
1.應該廢死
只能說
兩公約內容實際上並沒有真的廢死
在一定條件下它還是允許締約國存在死刑 (美國日本表示:)
2.精神病不應該判死,應該保留刑法19條
依據廢死聯盟的說法,兩公約當中雖沒有明文規定
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決及執行死刑
但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曾經做出過一個
不得將精神病患判處死刑的解釋
https://imgur.com/c38sGnM
解釋上,我們若刪除了刑法第19條,
允許對精神病患判決並執行死刑
會產生一個對於兩公約的違反效果
(這是廢死聯盟說的不是我說的,有待求證)
關於兩公約我只能說,
兩公約包含的內容包含了人權經濟性平宗教政治
一整包的東西,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5-200.html
絕大部分立意良善,但他就是套餐,
到底套餐是不是一定要全盤接受,這倒是有討論空間
美國國會在1992年就是對兩公約有條件地接受
提出「五項保留、五項諒解、四項聲明」
結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4年就出來靠北美國人不認真面對
但反正在美國面前
聯合國也只能打打假球,沒啥結果
主要是
用套餐方式嚴重限縮了締約國的政策和立法形成自由
嗯但是當初既然可以簽,
那自然之後也可以依照民意退出
只是以目前台灣的外交困境,
大概又會被操作成什麼矮化國格吧
是否要繼續維持兩公約,也許哪天有可能提案公投(!?)
不然如果不退出,
就是看要不要學學美國那招,來個保留、諒解、聲明~
哀不過,如果台灣連個核食瘦肉精都擋不住,
就不要講兩公約了啦
二、精神狀態的判定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牽涉到立法技術與精神醫學實務的連動
很多時候醫學上的判斷,
不一定能真的能替代法律面的判斷
就有醫師這樣抱怨過:
https://youtu.be/GxICmudfBmk?t=1753
(20160512公視有話好說)
大意類似於在說:
精神醫學不處理刑法上『責任能力』的問題,
但法院在委託醫師進行鑑定時,
卻將對於『責任能力』(行為時的辨識能力)的判斷交給醫師。
所以就變成各說各話:
醫師們面對法院一直問他們到底這個人
在行為時是不是符合19條
也覺得很煩,因為醫師覺得
他們只能對被告的精神狀態給一個現況描述
不能代替法官去認定他有沒有符合19條啊
可是法官會認為說,我又不是專業,
我怎知道他殺人的時候是什麼狀態,
這法條叫我去判斷他行為時是什麼狀態
我又沒有天眼通
我只能照你醫師專業講的去決定啊
好像兩邊都有點道理。
所以,姑且先不論刑法第19條的存廢
是不是這個第19條本身的立法,就有點問題?
若以不動兩公約為前提 去修改刑法第19條
使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罰更合乎民意這是可以討論的
不過這一定還是需要修法
只能說死刑就是最廉價最低成本的處置方式啦
若非得照德國法那一套
針對精神疾病作細緻化的處理
就是會提高社會整體的成本
不想負擔這個成本的作法很簡單
那就
1.退出兩公約 或 選擇性承認兩公約
2.修改/刪除刑法第19條 就好
實際上能做到嗎?
嗯我覺得不太可能
這個爭議短期內大概不太可能解決
所以我看法官們還要再多背鍋一陣子吧
※ 引述《sea130281 (都顯示帳號要暱稱幹嘛)》之銘言:
: 話說回來,高等法院發言是不是都有點可笑阿?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既然立法就是不准判精神障礙死刑,那你就告訴社會大眾嘛
: 就說:因為立院不改法條,我沒辦法依法判死
: 這樣不就好了? 講什麼可教化,你這樣講當然民眾把氣出在你身上阿
: 把鍋丟回去給立院阿!!!!!!
: 你們法律系很喜歡被人叫恐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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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602798.A.E9D.html
噓 kiwidoit: 現在肺炎比較重要,沒空理這個 122.117.170.72 01/21 18:35
科科
→ nikewang: 兩公約 馬英九政績 125.142.169.17 01/21 18:35
那民進黨要不要退出兩公約呢,
我覺得執政黨有義務對民眾講清楚自己的刑事政策方向
推 chuckyer: 閱180.204.224.137 01/21 18:39
推 s221jorjohn: 推114.137.254.204 01/21 18:39
推 tiuseensii: 無差別殺人是非理性的,可以算暫時喪 114.137.35.241 01/21 18:44
→ tiuseensii: 失責任能力吧 114.137.35.241 01/21 18:44
可是鄉民不覺得啊
噓 BeeGeesbest: 高院新聞稿寫說沒有19條的適用齁 59.126.167.123 01/21 19:00
一審、二審判決都有刑法19條的適用,
結果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
這次就突然沒有19條的適用了
你是想要告訴我高院也是很會轉彎還是?
此外。高院這次說沒有19條的適用
你認為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推 wattswatts: 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 42.72.31.235 01/21 19:30
→ nakayamayyt: 如果真的是精神病 應該判免罰 而不是 114.25.135.150 01/21 19:30
→ wattswatts: 神障礙害5命仍判死 42.72.31.235 01/21 19:30
→ nakayamayyt: 這樣搓湯圓 既不敢承認這人精神病不 114.25.135.150 01/21 19:30
→ wattswatts: [問卦] 到底有多少該死刑沒判死的案 42.72.31.235 01/21 19:30
→ wattswatts: 件? 42.72.31.235 01/21 19:30
→ nakayamayyt: 用為行為負責 又矯情判無期說可以矯 114.25.135.150 01/21 19:31
→ nakayamayyt: 治看看 114.25.135.150 01/21 19:31
就,表面上說不適用19條,讓你沒得吵
可是也沒有真的判死,因為心裡其實還是裝著19條 XD
是覺得為什麼沒想過修法就好? 目前這個19條感覺不敷使用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廢死,
但也只是出於素樸的法感情
至於廢死聯盟講的那些理由我覺得根本胡扯 XD
如果主流民意主張要有死刑,我也會接受
推 colaer: 不出來直接講我們也想判死但不能就是因為 27.52.140.47 01/21 20:04
→ colaer: 即使沒有兩公約他們還是不想判死啊 27.52.140.47 01/21 20:04
→ colaer: 怎麼會有法官都想判死但受制兩公約所以無 27.52.140.47 01/21 20:05
→ colaer: 奈的錯覺 27.52.140.47 01/21 20:05
其實法律界也不是人人都贊成廢死
只是因為
目前的主流刑法學說
走的是德國法那一套細緻化處理
必然會把精神病患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問題考慮進去
這是在法律界裡面
主張廢死的人會佔據主流的原因
但不等於法律界人人支持廢死
實況就是資源和政策跟不上理論
國情和文化也有差異
造成執行上的落差與民意的反彈
推 rapnose: 推你這篇。我是支持死刑繼續在台灣存在。 223.141.98.165 01/21 20:48
→ rapnose: 我認同要依國家資源狀況去調整刑法第19條 223.141.98.165 01/21 20:48
→ rapnose: 。 223.141.98.165 01/21 20:48
也是可以從法律適用上去做調整
例如限縮刑法第19條的使用
如同之前最高法院將王景玉案件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
才會再有這次的判決
撤銷前次判決的原因就是,
認為雖援用第19條第2項減刑,但說理不備
這也是一種限縮刑法第19條適用的方式
不過與其這樣被罵搓湯圓 XD
還是直接修法明訂限縮好些
真覺得司法院不要再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了
噓 gamebird: 裝折衷又超譯的廢文 61.231.38.47 01/24 14:20
那這行評論是裝客觀又超譯的廢推文嗎?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138 臺灣), 01/24/2020 2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