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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依照「現行」的法律 就是不能判精神病患死刑 刑法目前在論罪上 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 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事由 是有責性也就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白話講: 沒錯,我們知道你殺了人, 也知道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你卻還是做了 但是因為你符合某些特殊的原因,我們不把你當可以為自己負責任的人看, 所以我們不處罰你。 「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 所以鄉民可以做的其實很簡單 就是打電話叫自家選區立委提案把刑法第19條刪除 將精神病患從刑法免責區拉出來 如果要細緻一點做, 就是稍微修改一下刑法19條的免責範圍 讓精神病患的免責更貼近民意 簡單說 只要現在這一條刑法第19條第1項還在的一天 法官就是一天不能判行為時沒有識別能力的精神病患死刑 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或除非 有天精神科醫師打包票說 這傢伙殺人的時候心智狀態與正常人無異 這樣法官就可以如鄉民的願望判死刑了 其實會有刑法19條的存在也不難理解 原因一:兩公約的存在 (見後續延伸討論) 兩公約是ROC在退出聯合國前所簽的國際條約 基本上這是現在廢死必捧的神主牌   但ROC既已退出聯合國, 是否依然是締約國之一,並非沒有爭議 原因二:繼受德國法 簡單說刑法就是幾乎直接照抄德國的 德國已經完全廢死,但是兩國國情不同, 德國針對精神病患的處遇有相對完整的建置 在德國判處無期徒刑的精神疾病患者 服刑期滿後還要再做安全管束 每天的照護花費是300歐元 https://imgur.com/dgh0Qmg 臺灣民意是否願意負擔這麼高額的照護費用 是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人家德國是高稅率幸福國家........... 但是呢我們前陣子好像才剛剛減稅 所以其實死刑根本不是司法本身的問題 跟法官也沒太大關係(不然是要法官違法判決?) 完全就是政策面上的問題 政策面上的問題本來就須要經過全民的辯論 才有可能達成共(風)識(向) 說實話我也不曉得高院和最高院為什麼 總是不願意出來直白的講 我們也想判死但我們很無奈 其他延伸討論: 一、兩公約問題 經常看到說因為ROC在退出聯合國前簽了兩公約 所以 1.應該廢死 只能說 兩公約內容實際上並沒有真的廢死 在一定條件下它還是允許締約國存在死刑 (美國日本表示:) 2.精神病不應該判死,應該保留刑法19條 依據廢死聯盟的說法,兩公約當中雖沒有明文規定 禁止對精神病患判決及執行死刑 但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曾經做出過一個 不得將精神病患判處死刑的解釋 https://imgur.com/c38sGnM 解釋上,我們若刪除了刑法第19條, 允許對精神病患判決並執行死刑 會產生一個對於兩公約的違反效果 (這是廢死聯盟說的不是我說的,有待求證) 關於兩公約我只能說, 兩公約包含的內容包含了人權經濟性平宗教政治 一整包的東西,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lp-505-200.html 絕大部分立意良善,但他就是套餐, 到底套餐是不是一定要全盤接受,這倒是有討論空間 美國國會在1992年就是對兩公約有條件地接受 提出「五項保留、五項諒解、四項聲明」 結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4年就出來靠北美國人不認真面對 但反正在美國面前 聯合國也只能打打假球,沒啥結果 主要是 用套餐方式嚴重限縮了締約國的政策和立法形成自由 嗯但是當初既然可以簽, 那自然之後也可以依照民意退出 只是以目前台灣的外交困境, 大概又會被操作成什麼矮化國格吧 是否要繼續維持兩公約,也許哪天有可能提案公投(!?) 不然如果不退出, 就是看要不要學學美國那招,來個保留、諒解、聲明~ 哀不過,如果台灣連個核食瘦肉精都擋不住, 就不要講兩公約了啦 二、精神狀態的判定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牽涉到立法技術與精神醫學實務的連動 很多時候醫學上的判斷, 不一定能真的能替代法律面的判斷 就有醫師這樣抱怨過: https://youtu.be/GxICmudfBmk?t=1753
(20160512公視有話好說) 大意類似於在說: 精神醫學不處理刑法上『責任能力』的問題, 但法院在委託醫師進行鑑定時, 卻將對於『責任能力』(行為時的辨識能力)的判斷交給醫師。 所以就變成各說各話: 醫師們面對法院一直問他們到底這個人 在行為時是不是符合19條 也覺得很煩,因為醫師覺得 他們只能對被告的精神狀態給一個現況描述 不能代替法官去認定他有沒有符合19條啊 可是法官會認為說,我又不是專業, 我怎知道他殺人的時候是什麼狀態, 這法條叫我去判斷他行為時是什麼狀態 我又沒有天眼通 我只能照你醫師專業講的去決定啊 好像兩邊都有點道理。 所以,姑且先不論刑法第19條的存廢 是不是這個第19條本身的立法,就有點問題? 若以不動兩公約為前提 去修改刑法第19條 使對於精神病患的處罰更合乎民意這是可以討論的 不過這一定還是需要修法 只能說死刑就是最廉價最低成本的處置方式啦 若非得照德國法那一套 針對精神疾病作細緻化的處理 就是會提高社會整體的成本 不想負擔這個成本的作法很簡單 那就 1.退出兩公約 或 選擇性承認兩公約 2.修改/刪除刑法第19條 就好 實際上能做到嗎? 嗯我覺得不太可能 這個爭議短期內大概不太可能解決 所以我看法官們還要再多背鍋一陣子吧 ※ 引述《sea130281 (都顯示帳號要暱稱幹嘛)》之銘言: : 話說回來,高等法院發言是不是都有點可笑阿?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者,不罰 : 既然立法就是不准判精神障礙死刑,那你就告訴社會大眾嘛 : 就說:因為立院不改法條,我沒辦法依法判死 : 這樣不就好了? 講什麼可教化,你這樣講當然民眾把氣出在你身上阿 : 把鍋丟回去給立院阿!!!!!! : 你們法律系很喜歡被人叫恐龍是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72.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602798.A.E9D.html
kiwidoit: 現在肺炎比較重要,沒空理這個 122.117.170.72 01/21 18:35
科科
nikewang: 兩公約 馬英九政績 125.142.169.17 01/21 18:35
那民進黨要不要退出兩公約呢, 我覺得執政黨有義務對民眾講清楚自己的刑事政策方向
chuckyer: 閱180.204.224.137 01/21 18:39
s221jorjohn: 推114.137.254.204 01/21 18:39
tiuseensii: 無差別殺人是非理性的,可以算暫時喪 114.137.35.241 01/21 18:44
tiuseensii: 失責任能力吧 114.137.35.241 01/21 18:44
可是鄉民不覺得啊
BeeGeesbest: 高院新聞稿寫說沒有19條的適用齁 59.126.167.123 01/21 19:00
一審、二審判決都有刑法19條的適用, 結果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 這次就突然沒有19條的適用了 你是想要告訴我高院也是很會轉彎還是? 此外。高院這次說沒有19條的適用 你認為是常態還是非常態?
wattswatts: 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 42.72.31.235 01/21 19:30
nakayamayyt: 如果真的是精神病 應該判免罰 而不是 114.25.135.150 01/21 19:30
wattswatts: 神障礙害5命仍判死 42.72.31.235 01/21 19:30
wattswatts: http://bit.ly/36gplvI 42.72.31.235 01/21 19:30
wattswatts: https://imgur.com/2dn1eGD 42.72.31.235 01/21 19:30
wattswatts: https://imgur.com/Z1QuoQS 42.72.31.235 01/21 19:30
nakayamayyt: 這樣搓湯圓 既不敢承認這人精神病不 114.25.135.150 01/21 19:30
wattswatts: [問卦] 到底有多少該死刑沒判死的案 42.72.31.235 01/21 19:30
wattswatts: 件? 42.72.31.235 01/21 19:30
wattswatts: http://bit.ly/2LVh7BI 42.72.31.235 01/21 19:30
nakayamayyt: 用為行為負責 又矯情判無期說可以矯 114.25.135.150 01/21 19:31
nakayamayyt: 治看看 114.25.135.150 01/21 19:31
就,表面上說不適用19條,讓你沒得吵 可是也沒有真的判死,因為心裡其實還是裝著19條 XD 是覺得為什麼沒想過修法就好? 目前這個19條感覺不敷使用 其實我個人是支持廢死, 但也只是出於素樸的法感情 至於廢死聯盟講的那些理由我覺得根本胡扯 XD 如果主流民意主張要有死刑,我也會接受
colaer: 不出來直接講我們也想判死但不能就是因為 27.52.140.47 01/21 20:04
colaer: 即使沒有兩公約他們還是不想判死啊 27.52.140.47 01/21 20:04
colaer: 怎麼會有法官都想判死但受制兩公約所以無 27.52.140.47 01/21 20:05
colaer: 奈的錯覺 27.52.140.47 01/21 20:05
其實法律界也不是人人都贊成廢死 只是因為 目前的主流刑法學說 走的是德國法那一套細緻化處理 必然會把精神病患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問題考慮進去 這是在法律界裡面 主張廢死的人會佔據主流的原因 但不等於法律界人人支持廢死 實況就是資源和政策跟不上理論 國情和文化也有差異 造成執行上的落差與民意的反彈
rapnose: 推你這篇。我是支持死刑繼續在台灣存在。 223.141.98.165 01/21 20:48
rapnose: 我認同要依國家資源狀況去調整刑法第19條 223.141.98.165 01/21 20:48
rapnose: 。 223.141.98.165 01/21 20:48
也是可以從法律適用上去做調整 例如限縮刑法第19條的使用 如同之前最高法院將王景玉案件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 才會再有這次的判決 撤銷前次判決的原因就是, 認為雖援用第19條第2項減刑,但說理不備 這也是一種限縮刑法第19條適用的方式 不過與其這樣被罵搓湯圓 XD 還是直接修法明訂限縮好些 真覺得司法院不要再把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了
gamebird: 裝折衷又超譯的廢文 61.231.38.47 01/24 14:20
那這行評論是裝客觀又超譯的廢推文嗎? ※ 編輯: gourmand (125.230.73.138 臺灣), 01/24/2020 2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