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lvies:這篇deadman你怎麼不酸一下不是eur/neur? 科科02/09 01:19
推 deadman:我為什麼要酸........很奇怪耶 第一次看到這種要求02/09 01:20
→ elvies:那你最後那篇酸我幹嘛?02/09 01:20
→ elvies:這麼厲害去解答就好啦.. 酸個英文拼音對原PO有啥幫助?02/09 01:21
→ elvies:我還要回答你莫名的酸推文,真是靠杯..02/09 01:22
【判決理由】
elvies 板友於該篇推文中的「靠杯」,明顯地為閩南語之「哭爸」一詞,其指
涉之對象明顯為參與討論之 deadman 板友,此詞具侮辱性的意涵。
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4374 號「公然侮辱」刑事簡易判決,該判例中
法官認定閩南語的「哭爸」一詞,是具辱罵他人之意。且 elvies 板友於公開
的板面上使用該詞,為不特定人所共見,似已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公開之條件。
elvies 板友違反板規事實明確,故援引《韓國語板板規》第八條,判決如主
文。
如 elvies 板友不服判決,請於停權三日期滿後依循《韓國語板板規》第十三條,提出
針對板主判決此案之彈劾案。或是於國家研究院語言研究院組務板提出申訴。
二○○九年二月九日
板主:albyu
〔附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 年度簡字第 4374 號
理由部分:
「又被告用以辱罵告訴人之言語,即「哭爸」、「幹」等詞,依社會通念,已達足以
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及尊嚴,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顯屬侮辱之言詞無訛。
再按刑法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
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又
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惟其人數之計算仍
應視該罪之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2 年度易字第 164 號
理由部分:
「按『幹你娘』(台語)為罵人之髒話,而『哭餓』、『哭爸』(台語)則為罵人之粗
話,此為眾所周知之事;佐以證人甲○○為年滿三十二歲,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其並無不知之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 年度易字第 2061 號
理由部分:
「因細故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太平國
小體育館裁判席上,接續以『哭爸』、『你就是最會哭爸』(台語)等言語辱罵甲○
○,足以貶低甲○○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 年度簡字第 941 號
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
「國人於辱罵他人時,常以辱及他人父母祖先之方式為之,諸如『幹你娘』、『哭爸』
等,然出言辱罵者之真意,均僅在侮辱其所謾罵之對象,非在侮辱其父母,而遭受謾
罵者於主觀上往往亦僅認為受辱者為自己而非父母。被告甲○○所為上開辱罵內容,
既係出於對告訴人王化璞、王化錚之不滿而為,雖其辱罵之詞句關涉告訴人王化璞、
王化錚之父母,然尋思其真意,當僅係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王化璞、王化錚之犯意。」
《韓國語板板規》第八條
第八條、本板嚴禁任何人身攻擊的言詞、造成大眾不快的不雅發言、髒話、情緒性謾罵等
言詞,無論於發文內文中或是推文之中。若違反本條者,初犯水桶三天,累犯則
水桶期限逐次加倍。累犯四次以上,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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