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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語板二○○九年判字第一號 【判決文】 elvies 板友於本板 #19YkT4kx 篇文章推文中,發表具侮辱性的言詞,明顯 違反《韓國語板板規》第八條。即日起判處停權三日,期滿請自行來信恢復 權力。 【違反板規事實】 elvies 板友於本板 #19YkT4kx 文章推文中,出現閩南語「靠杯 (哭爸)」 具侮辱性的不當言詞,舉證如下: #19YkT4kx (HANGUKMAL)
elvies:這篇deadman你怎麼不酸一下不是eur/neur? 科科02/09 01:19
deadman:我為什麼要酸........很奇怪耶 第一次看到這種要求02/09 01:20
elvies:那你最後那篇酸我幹嘛?02/09 01:20
elvies:這麼厲害去解答就好啦.. 酸個英文拼音對原PO有啥幫助?02/09 01:21
elvies:我還要回答你莫名的酸推文,真是靠杯..02/09 01:22
【判決理由】 elvies 板友於該篇推文中的「靠杯」,明顯地為閩南語之「哭爸」一詞,其指 涉之對象明顯為參與討論之 deadman 板友,此詞具侮辱性的意涵。 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4374 號「公然侮辱」刑事簡易判決,該判例中 法官認定閩南語的「哭爸」一詞,是具辱罵他人之意。且 elvies 板友於公開 的板面上使用該詞,為不特定人所共見,似已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公開之條件。 elvies 板友違反板規事實明確,故援引《韓國語板板規》第八條,判決如主 文。 如 elvies 板友不服判決,請於停權三日期滿後依循《韓國語板板規》第十三條,提出 針對板主判決此案之彈劾案。或是於國家研究院語言研究院組務板提出申訴。 二○○九年二月九日 板主:albyu 〔附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 年度簡字第 4374 號 理由部分: 「又被告用以辱罵告訴人之言語,即「哭爸」、「幹」等詞,依社會通念,已達足以 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及尊嚴,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顯屬侮辱之言詞無訛。 再按刑法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 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又 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惟其人數之計算仍 應視該罪之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2 年度易字第 164 號 理由部分: 「按『幹你娘』(台語)為罵人之髒話,而『哭餓』、『哭爸』(台語)則為罵人之粗 話,此為眾所周知之事;佐以證人甲○○為年滿三十二歲,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其並無不知之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 年度易字第 2061 號 理由部分: 「因細故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太平國 小體育館裁判席上,接續以『哭爸』、『你就是最會哭爸』(台語)等言語辱罵甲○ ○,足以貶低甲○○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 年度簡字第 941 號 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 「國人於辱罵他人時,常以辱及他人父母祖先之方式為之,諸如『幹你娘』、『哭爸』 等,然出言辱罵者之真意,均僅在侮辱其所謾罵之對象,非在侮辱其父母,而遭受謾 罵者於主觀上往往亦僅認為受辱者為自己而非父母。被告甲○○所為上開辱罵內容, 既係出於對告訴人王化璞、王化錚之不滿而為,雖其辱罵之詞句關涉告訴人王化璞、 王化錚之父母,然尋思其真意,當僅係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王化璞、王化錚之犯意。」 《韓國語板板規》第八條 第八條、本板嚴禁任何人身攻擊的言詞、造成大眾不快的不雅發言、髒話、情緒性謾罵等 言詞,無論於發文內文中或是推文之中。若違反本條者,初犯水桶三天,累犯則 水桶期限逐次加倍。累犯四次以上,永久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70.82 ※ 編輯: albyu 來自: 60.251.70.49 (02/09 09:15) ※ 編輯: albyu 來自: 60.251.70.49 (02/09 09:29)
astonishing:板主辛苦了 02/09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