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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跟17條規定,您目前任職未滿一年,不符合育嬰停職留薪的資格 但等你續聘任職就滿一年了,就可以申請育嬰停職留薪了,只是等你要復職時 雇主可能依第17條不續聘你了 另外您也可以依「勞工請假規則」申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當安胎假 但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勞委會正在研擬把安胎假並入住院傷病假可達一年期限) 相關法條如下: 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 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另外,合乎育嬰停職留薪資格者,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第十九條之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 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引述《mimi54 (mimi54)》之銘言: : 如題. 實在不清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安胎假的適用範圍. : 因為目前的工作是一年一聘的國科會約聘助理. : 如果在這份工作還未待滿一年, 可以請這兩種長假嗎? : 又, 如果滿一年後有被續聘, 能請嗎? : 有法規可以參考嗎? : 感謝各位專業的人資先進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8.163 ※ 編輯: hrkouse 來自: 61.223.18.163 (03/18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