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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檢舉補休假方面來說 1.先就名詞定義一下「超時工作」是「操死工作」嗎^^ 應為延長工作時間(勞基24) 2.合約內容寫轉換成補休假來補償上可否,有正反論 不可,請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號函 要旨如下: 「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 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 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可,請看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82號民事判決 「...(前略)人考勤辦法規定員工加班僅得申請補休不得申請加班費之規定, 既可讓勞工於加班後達到身心休息目的,於員工並無不利之情形,亦未低於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且經兩造合意約定,自無違反勞工法令 或兩造間勞動契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 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 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 換休上不要低於1:1。如何請在看貴公司請假規定,都沒有請協商一下 以法律優位原則,法院判決上函令是參酌喔。 可以去勞工局檢舉時也一定引用上勞委會函令。 走到法院就不一定了。 ==============以上為個人見解,如有其他法規、函令不在此限========= ※ 引述《sufu10 (我愛走路草)》之銘言: : 首先 事件主要人物是 我閃光(帶班導師) 以及 長頸鹿補習班 : 當初簽半年合約,內容有說 超時工作會轉換成補修來補償 : 可是竟然都沒有說怎樣補修! : 還有 昨天 閃光被臨時要求加班(前天都不知道) 主任本來有跟另外一位老師說 : 要閃光昨天加班,但是竟然沒有說!!! 讓我閃光很傻眼 : 再來 主任一直針對我閃光似的,竟然拿閃光跟隔壁班的秩序比 : 還說了一句,你書唸的怎麼多,也沒什麼用阿! : 大家也知道有些班級真的很難管 講都講不聽 還不能罵! : 最後 主任要求閃光印考卷製作考卷,可是又沒有時間給閃光做! : 一個人怎麼分身呢? 同一時間怎麼做兩件事? : 說每天都要掃地清潔環境 結果又說 小孩子都不管! : 請問這可以檢舉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231.23 ※ 編輯: soyoso 來自: 211.72.231.23 (08/18 13:09) ※ 編輯: soyoso 來自: 211.72.231.23 (08/18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