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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有提到: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就用員工跟公司的角度去想, 哪種對兩方都有益, 是大部分都能事先請好假, 還是臨時請假公司得請員工全部提出相關證明。 特休的部分,勞基法細則也有提到: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故雇主有權要求請特休與否的規定, 但若因於特休結算終止是因雇主因素導致未休,需要給員工特休的工資。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站在每方角度去看待請假這事, 意見都會不同, 雇主會認為影響了工作, 而員工會覺得這沒什麼。 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太籠統, 當然若有特殊情況另擇辦法。 工作規則列清楚了,避免未來許多紛爭。 共勉之。 ※ 引述《hot6292001 (Tippi)》之銘言: : 現在公司管理辦法事假和特休要改成三天前,提出請假申請,想 : 請問各位先進公司的辦法為何? 也都是三天前嗎? : 目前關於這兩點,我想用以下建議公司,也請先進建議是否恰當 : 1.關於事假在勞基法43條(勞工請假規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並無強制規定要事前幾天前提出申請,若員工當日遇特殊事件,欲請事假,難道公司就 : 准假嗎?。 : 2.特休理應為勞工可以自由運用之假期,以不妨礙工作原則下使用,若將管理辦法改為 : 三天前提出申請似乎過於嚴苛。 : 懇請大家給予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67.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76807427.A.E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