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L_SecretGard #1DfQzWOM 宣判文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ask1234 申訴 bonju2 案
時間 Wed Apr 13 22:12:4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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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D0027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案由】3/10 [申訴] 不服 HatePolitics板 bonju2版主之判決 …
#1DTwQbp2 (L_SecretGard)
使用者 ask1234 因不服板主之處理方式,申訴 HatePolitics 板板主 bonju2。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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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板主 bonju2 敗訴。
請板主 bonju2 重新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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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HatePolitics 板之板規。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群
眾亦屬之。*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板主認定)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之定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1&FLNO=4
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廢死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訴求雖與政府之政策息息相關,法律
定義上仍屬人權社會團體,非屬政治團體,亦符合板規對非政治群體之定義。
為可受公評之社會團體,但不可進行歧視及攻擊。
故此案予以改判。
根據以上之宣判文 #1DSiYhOq此檢舉文予以改判
bluesky2違反板規2-7-1予以水桶10天
查有一次前科 根據板規2-1 10*2=20 總水桶天數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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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妳
就如 下雨天撐雨傘 穿雨衣一樣
無 庸 置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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