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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L_SecretGard #1DfQzWOM 宣判文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ask1234 申訴 bonju2 案 時間 Wed Apr 13 22:12:45 2011 ─────────────────────────────────────── 【裁判字號】D0027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案由】3/10 [申訴] 不服 HatePolitics板 bonju2版主之判決 …       #1DTwQbp2 (L_SecretGard) 使用者 ask1234 因不服板主之處理方式,申訴 HatePolitics 板板主 bonju2。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 主 文 板主 bonju2 敗訴。 請板主 bonju2 重新審理此案。 --------------------------------------- 理 由 一、HatePolitics 板之板規。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群 眾亦屬之。*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板主認定)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之定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1&FLNO=4 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廢死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訴求雖與政府之政策息息相關,法律 定義上仍屬人權社會團體,非屬政治團體,亦符合板規對非政治群體之定義。 為可受公評之社會團體,但不可進行歧視及攻擊。 故此案予以改判。 根據以上之宣判文 #1DSiYhOq此檢舉文予以改判 bluesky2違反板規2-7-1予以水桶10天 查有一次前科 根據板規2-1 10*2=20 總水桶天數為20天 -- 我喜歡妳 就如 下雨天撐雨傘 穿雨衣一樣 無 庸 置 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