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HateP_Picke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原判決案:文章代碼(AID): #1DBaXQx6 (HatePolitics) 經組務詳閱版規後予以改判 判決如下 文章代碼(AID):#1E2ABOU1 (L_SecretGard) 主文 【裁判字號】D0031 【裁判日期】公元2011年六月二十七日 【裁判案由】1/05 [申訴] dreamysky 公然違規 惡意陷罪!       #1D73WOrn(L_SecretGard) #1DBTwgqu (L_SecretGard) 關於 LogicQuickJP 申訴 HatePolitics 板板主 dreamysky 乙案, 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援引板規有誤,特此更正。 --------------------------------------- 說 明
LogicQuickJP:bonju2你在廢話什麼?請舉證bonju2你不是強姦犯!12/29 00:39
bonju2:你在污辱我!?12/29 00:39
LogicQuickJP:誰在污辱你?是你的邏輯在污辱你的智商 懂沒?12/29 00:41
一、使用者 LogicQuickJP 之推文有人身攻擊板主 bonju2 之情事。 二、原判決文為援引板規 (2010/08/06 生效版本) 第二章第二條。 審閱板面之文章,及過往判例,板主 dreamysky 所提交之相關證據, 使用者 LogicQuickJP 之違規行為,屬人身攻擊案,應援引板規第三章 第二條,非為板規第二章第二條。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2. 公幹、抹黑所有政黑板友。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 諧音、 譯音、 推文或發文攻擊板友。 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板友由板主認定) 故針對此案特此更正判決說明。 根據組務判決 人身攻擊之行為政黑板規第三章所規範 請檢舉者遵守組務及版規之規定 也多謝ask1234版友讓大家能討論出個正確的結果 感謝您的幫忙^^ -- 我喜歡妳 就如 下雨天撐雨傘 穿雨衣一樣 無 庸 置 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