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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DxHJPvj ] 作者: TurTao (beach) 站內: L_TaiwanPlaz 標題: Re: [申訴] HsinTien版版主群kurosaki1986/turtao 時間: Tue Jun 7 01:56:39 2011 : 舉 證:1.本人於6/3提出版上執法標準不公質疑, : 期間版主群有於新店版刪文&推文的紀錄,但無任何回應, : 直到6/5才願出來回應 : 5/19拒絕溝通例版友已於上篇檢舉文詳敘,故不贅述。 板面上logen板友所提之疑問 您於Fri Jun 3 04:22:01 2011提出疑問 #1Dv_3il_ (HsinTien) 我於Sun Jun 5 01:41:53 2011發表回應 #1DwcvaAb (HsinTien) 回應間隔約為45小時,並未超出48小時之組規 三、[申訴] 處理事項規範 1. 對板主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在 48小時 後板主不與理會,請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組務得駁回不予受理。 而您6/5日將疑問寄站內信到我的信箱 (如附件) 我已於6/6日(昨天晚上)就有回覆您了,煩請看一下您的信箱 : 2.T版主執法標準不一情況,版面上公開者已有4篇, : #1Dov-gDk#1Dv_3il_#1DwjgOoK#1Dwyw2cF #1Dov-gDk 該案為板友與板務對合購之認定標準不同,並非為執法標準不一 且該案經babylon2板友上訴至組務後,經組務判決後早已撤銷處分 該板友要求撤銷需公告於板面,亦已於第一時間公告#1Dow5lox (HsinTien) 組務要求解釋標準期限為七日,亦於七日期限內公布 #1DpXTiY9 (HsinTien) #1Dv_3il_ 永和區極為鄰近新店,PO文協尋又為緊急事務 於情於理於板規(2-1),均應屬可接受範圍,故該協尋文並未違反板規 置底實為我所設,經板友反應後早已取消置底 況且,此案板務認為該文並未違反板規 板務為協助板友而將其合格協尋文置底,應屬合理之權力運用範圍 此一置底運用模式於許多地方板均可見,並非本人之獨斷作為 #1DwjgOoK myohmine板友文章為徵求至新加坡代買藥品,證據如附件 新店板為一地區板,板規2-1有明訂,文章需與新店相關(屬地主義) 而該文內完全無任何與新店有相關,故遭刪文 (此案應由myohmine申訴才符合程序吧?) #1Dwyw2cF 如果依組務上述認定不包含推文的話,那我發文如有違反規則之虞就在此道歉 而且組務認為這個案子我應迴避,所以就麻煩請K板主解釋 : 3.5/19版友公開提出質疑後,K版主無處理回應僅表示: : "你曾經又為了新店板做了多少?"(#1DsJ5oBq) : 6/3版友公開提出質疑後,K版主表示: : "都不是我處理的" : "無與另一版主溝通" : (#1Dwaejbh) : 以上回答都非版主該有之責任與態度。 剛上任時實與K板主雖稍有溝通不良之處 但後續與K板主討論及溝通後即無此問題 : 4.T版主政見#1DFnYrzw所言將致力版上紛爭調解, : 但目前版上反而因為執法標準問題造成紛爭不斷 : 與當初政見內所說的相反。 執法標準問題自始至終均為一致 一率按照板規而行,並無任何多重標準 ※ 編輯: TurTao 來自: 112.105.206.94 (06/07 02:0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