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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05》之銘言: : 2. 訴求部分 : 訴求重頭到尾都是希望可以參考行政院根據疫情頒發的條例 - 前一天取消退費50% : (也就是比目前退的30% 再多20%) : 這部分有爭議的點可以分為兩個 : i. 雖然我們是20人的團,但旅行社表示他們沒有出導遊且行政院頒發的條例是叫 : "團體旅遊契約" 所以不適用於我們這團 : ii.跟旅行社簽訂的合約中,第十七之一條寫著,假設目的地有客觀危險因素導致 : 出發前旅行取消解除的一方應該是從5%補償他方且不得超過5%。但旅行社表示客觀危險的 : 認定要依照行政院公布的旅遊警示為標準,即使合約內並沒有提到。 首先你取消的時間點是2/17,日本是第一級警示 所以適用的是[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也就是你簽的合約的第16條的部分: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日本在2/22之後升為第二級,這之後取消適用的才是[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也就是你簽的合約的第17條的部分: 扣除已代付的必要費用和行政規費外,最高可收團費的5%當作補償,剩餘團費退還。 這個部分在日本剛升第二集的時候就有新聞專題報導過了 2/22之前取消和之後取消會有什麼差別 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51634.htm 再來就是為什麼你主張前一天取消是退50%,而旅行社主張是30% 因為有兩個定型化契約,可以看行政院公告的範本: 一個是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reurl.cc/Y1bXon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一個是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https://reurl.cc/0oGXeb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你把你的合約拿出來看 應該會看到你簽的是國外個別旅遊的契約(自由行契約)應該賠償70% 但你現在卻主張旅行社要用國外旅遊的契約(團體旅遊契約)來收50%的賠償費用 這樣似乎說不太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18.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592090679.A.6D6.html
tandzh: 這篇說明很清楚 06/14 07:41
doggy422: 推,原Po只想拿對自己有利的條文去解釋,還說旅行社沒誠 06/14 07:45
doggy422: 意調解 06/14 07:45
Trazodone: 推 台灣鯛前面還講的旅行社多怎樣 結果是自己沒搞清楚 06/14 08:56
joy159357: 推 06/14 09:30
Iemarah: 看不懂 路過跟推 06/14 09:37
zeroyaking: 投訴文抱怨文~不是當事者 根本無法了解全部 06/14 10:04
zeroyaking: 反正先講自己有利的....不就這樣嗎 06/14 10:04
s85409: 推....整篇回文看下來,原PO很適合去澳洲旅行... 06/14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