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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00L (愚者)》之銘言: : ※ 引述《sleveldeity (風中之神)》之銘言: : : 重點是你根本沒說明是怎麼回事。 : 重點不是您說了算。 : 另外,不管重點是甚麼,都不能空穴來風的亂造謠。 : 我實在搞不懂,到底有哪門子辯論賽,可以「偽造對方說法」的? : sleveldeity (Wed Sep 26 13:35:36 2012) : 我指的是C大那句: (不可能是隻字片語問題),請勿對錯句。 : F00L (Wed Sep 26 15:22:50 2012) : 誰對了您哪一句? : 誰對錯句? : sleveldeity (Fri Sep 28 11:23:45 2012) : 因為你說你一項都沒舉,偏偏又點出可能是我對錯句, : ^^^^^^^^^^^^^^^^^^^^ : 誰點您對錯句? : 對錯句是您自己講的,現在指鹿為馬說是別人點您? : 先是造謠, : 然後對質疑無視、拒絕正面回應,這算哪門子善意討論者? : 這樣啦,您先正面回答清楚嘛…… : 誰點您對錯句? : 我哪有點您對錯句? : 您憑甚麼說我點您對錯句? : 拜託您要回應就正面回應嘛! : 如果您不正面回答的話,我下一篇光追問這問題就好啦! : 整篇文章落落長,若連第一個議題您都閃的話……只能說,失敗! : 話說回來,我就能夠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 我一開始就說明啦,就是說到反方旁證,請問誰有看到? : 從頭到尾,除了您,請問還有誰搞錯本句含意? : sleveldeity (Sun Sep 30 19:37:46 2012) : 合理與否是看事實與實證,不是看個人認為。 : 事實和事證,就是我根本沒去扯啥「看過九陽」云云…… : 您就是誤認。 : 您的個人認為,不能作為事實依據。 : 故經由您誤認而發出的批評,就是造謠。 : 造謠之後,不正面道歉的行為,就視為惡意。 : : 重點是,你講一項都沒舉卻又沒詢問誤會,所以我當時仍舊一頭霧水。 : ^^^^^^^^^^^^^^ : : 所以你最多說事務會還沒釐清,不能說誤會! : ^^^^^^^^^^ : 您在扯甚麼東西? : 胡言亂語嗎? : 沒釐清之事,您說不能說算誤會! : 既然您認為不是誤會,居然又怪人沒詢問誤會? : 看到您這種扯法, : 我真想問問……有沒有哪個辯論賽評審當場喝水噴出來嗆到的!? : 正面回應您,我有詢問! : 我一再表示,我一句都沒舉啊! : 我一再詢問,我舉了哪一句啊! : 是您不願意正面回答,怎麼有資格怪別人沒問? : 就像上一段,我正面問:誰點您對錯句? : 您敢正面回答麼? : 而且經過您承認「一項都沒舉」之後,就不是誤會了,而是惡意造謠。 當然不是,你如果說"惡意"造謠的地方是"錯"、"斷章取義"、"以篇概全" 那根本不叫惡意。因為事實,即便你覺得我誤會你只舉一項,事實上是 一項都沒舉。 那一樣改變不暸我說的事實。 事實上,我在推文中有舉出反對的論點與理由, 而你說一項都沒舉,表示你沒看完整,當然"斷章取義"! 你說一項都沒舉,表示你沒看完整整文的推文論點,沒看完整當然是"以偏概全"! 你說一項都沒舉,表示你沒看完整整文的推文論點,就說反方一項都沒舉, 當然是"錯"。 所以結論是,雙方有誤會之處只有"項目",但項目不涉及貶謫、損毀名譽 ,而我舉出的依然是事實,所以惡意造謠為錯誤觀點。 : : 當然因為只有我知道我的推文寫什麼,這當然是特案與誤會問題。 : ^^^^^^^^^^^^^^^^^^^^^^^^^^^^^^^^^^^^^^^^^^^^^^^^^^^^^^^^^^ : 給您個「讚」! : 看到這句話,我笑了足足十分鐘! : 太黯然、太銷魂了…… : 以後看不到怎麼辦啊…… : 哇咧,對啊~ : 只有您知道您的推文寫甚麼!!! : 那您上一段哪來的立場怪我沒詢問? : 而且我還是一再的追問咧,追問只有您知道的事情! : 面對我的追問,您不回答,我有甚麼辦法? : 若板友沒建議、我沒提醒您板規中的造謠條例…… : 我實在不敢肯定,這謎底會有揭開的一天!XDDDDD : 對啦! : 您的回文只有您知道……XDDD : 快告訴我…… 請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是說一般來說其他人也許不會特別記得 我的推文,但是針對我的人就會,排除針對我的人之外,大概就 我知道,所以我說的沒有人特別記得是指我跟你兩造以外的人, 而你,我當時是認定針對我而來的人,所以以我當時的認知你當 然之道。 : sleveldeity (Fri Sep 28 11:23:45 2012) : 因為你說你一項都沒舉,偏偏又點出可能是我對錯句, : ^^^^^^^^^^^^^^^^^^^^ : 誰點您對錯句? : 我有詢問喔! : : 我早就猜到你會用這種手法了。提告? 法院就是你開的還提告啥? : : 我早就看出你的為人如何了,之前判決文還講那麼好聽,看來你是 : : 屬於說一套做一套型的人呢? 還是言行如依的人一清二楚。 : : 也表示此人的判決,也沒啥好參考的,這樣為人的人叛出的判決 : : 有何公正性! : 您看看…… : 這整段都扯對個人的批判,卻沒有對判決的具體質疑…… :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 對了,對您這一篇大作,也已經有板友寄檢舉信了…… : 唉~ : 最愛嗆上「法院」提告的……不就是您麼? : 還嗆打賭……不是麼? : 不是很愛打官司? : 不是很會打官司? : 「法院」是我開的? : 又來造謠麼? 當然不是阿,你說要我檢舉,問題是"金庸版的判決",都是你在判 你要我既檢舉信給你? 事實金庸版的法院機器現在不就再你手理? 我又沒說錯,你當初又沒強調說是寄信去給小組長之類。 但至少金庸版的法院機器是在你手中無誤! : 這樣啦……提醒您的權益。 : 討論板上面有小組,再上面有組,再上面有站。 : 另外,您也可以不跑PTT系統,直接跑法院。 : 喔,對了。 : 「法院」不是我開的喔! 金庸版的法院機器線在不是在你手中? 居然有人會以為我的語意是 指現實法院? 會不會太好笑了。 : : 你自己已經之前認同現況下不合理了,至少我的論點有實證支持而你 : : 沒有! 可見你的例子不據"實正證據力",又一堆證據沒解決,更別說了。 : 我沒認同書中不合理啊! : 您要認為套在現實不合理的話…… : 快去跑實驗啊! : 找個小孩子、找個荒島……弄個「一模一樣的」實境秀! : 喔,對了~ : 樣本數還要夠多喔~一個不夠! 不好意思,我開的條件沒有荒島喔,我認為大於荒島的好條件但 沒有符合我開出的三個都尚且達不到,何況是荒島? 我只要證明 比那條件好的都做不到即可。 : 在您做這些實驗之前…… : 您要翻案啥不合理云云,缺乏「實證證據力」,失敗! : : 先證明答對的是沒受教育的人! : 請您先弄懂「條件機率」! : 喔,對不起,您應該先從最基礎的機率唸起。 : 畢竟,回答選擇題,您居然認為與機率無關!!!??? : sleveldeity (Fri Sep 28 11:23:45 2012) : 這跟機率和BUG無關吧,而是跟答題者常識有關,所以類比不合, : 請重新來過。 : 失敗,請您重新來過! 當然無關,原來答題的最大關鍵與最大正相關的因素不是"實力" 而是運氣喔! 當那些第一志願的都是靠運氣就對了。運氣最多 是其中一個項目,也非主要因素,拿分最重要的還是"實力"。 : : 當然是你武斷,因為他後來還有請教,而且事實證明這件事實正上確實不合 : : 理。 : : 而且記得以前有位大師告訴我,"練會"和"練精"、練到可以教人 : : 是兩回事,所以公德圓滿最多是大體上練會,稱不上練精, : : 也稱不上完全不需要長輩指點,然後精進。 : : 即便他真的練成,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分享九陽! : 您引用這段說法,不等是自打嘴巴嗎? : 對啊~ : 要「練會」、「練精」,「練到可以教人」…… : 這整串爭論中,教人的是誰? : 是張三丰啦! : 照您這樣說,張三丰可以教人,不只要練會,還要練精!XDDDD : 那張無忌當然分享九陽給他了,不然張三丰怎麼練到可以教人? 他是指點,不是拿自己會的九陽去交人,他只是指點無忌的問題而已。 只點問題是片段問題,不需要整體練精。 所以張無忌可能最多教練會,不保證練精。 : : 古文而言當然低阿,機率低你說"可能性大",相信...... : 您的邏輯有問題。 : 「就算是」機率低的事情,但是書中就是「已經發生了」! : 已經發生了張無忌練九陽功行圓滿、大功告成的事件, : 我們再進一步討論,他分享九陽的機率高低! : 話說回來,您這句話不又等於是自打嘴巴了!? : 您之前表示……張無忌看懂九陽:「不可能」! : 您這裡表示……張無忌看懂九陽:「機率低」! : 只要有發生的機率,就不是不可能! 這不是機率,而飾書中只交代他練會。 : : 你的近半年本來就差太多、也不精確。也可能是4個月又2天, : : 所以當然太武斷,失格! : 若可能是四個月又兩天, : 就也可能是五個月又廿八天! : 在這區間內,您說近半年就不精確,不精確就叫失格…… : 那您說約兩個月叫啥? : sleveldeity (Wed Sep 26 13:35:36 2012) : 可見他們下武當山時只過約兩個月。 : : 但是我解釋過之後,你就不該再來扣我造謠之類的帽子。 : 您沒解釋「最多」! : 4<a+b<6 (個月) : 結果您說 a+b是:「最多」 4個月左右! 我有解釋,首先是加上左右的描述,這點我忘記寫,接著又解釋, 因為依照嚴謹的語法,兩個多月多指2.5個月以下,因為2.5以上 依照四捨五入的話就應該寫將近3個月。 所以一嚴謹的常理認定不滿2.5個月,所以最多"四個月左右"是合 理的,重點是你的圖上只寫"兩個多月",所以才引發這樣爭議。 而我這樣解讀當然OK。 : : 那點我已做出與病的說明,重點是既然是"估計",那就不要拿出來講 : : 之前有板有不是貼給你,真正的辯論重的是"精確"與"真相證據", : : 不容許模糊地帶! : 這樣啊…… : 估計就不要拿來講是吧!? : 您講啥四捨五入概數四個月云云……是啥? : 您這豈不是又再次自打嘴巴了? 當然不是,因為我是在舉反例反駁你而已,你要講定時間當然要精確 ,我只要舉出時間的"範圍",都與你所講的時間相差一段距離即可。 : : 當然有,因為這是個事實性命題,所以不得用"估計",你了解自己 : : 的方法"不根屬"在哪了嗎? : 不得用估計,是吧!? : sleveldeity (09/25 12:55) : 在只有2~3個月的情況下一本厚古文比較可能是請教關鍵注釋, : 不然以現實考量前三志願高中社會組,一學期也不過上12~18篇古文, : sleveldeity (09/26 15:40) : 不知是誰好笑,所以上面加起來有半年? 最多4個月, : sleveldeity (09/28 11:23) : 我的語意是概數,指的事只有四個月"左右"不能說近半年, : 所以您的立論……失敗! : 改口之後……仍是失敗! 當然不是,因為四個月左右,不果多左或多右,都不會是"近半年", 我並不是再講一個確切時間,而是我只要舉出""所有可能範圍"",都 不可能是近半年邏輯即可成立。 重點是你講的是一個"斷言"的數據,斷言當然要清楚,而偏偏我現在 不是在下斷言,是在以"範圍"來論證,你的答案的可能性。 : : 當然不是,我說概述是指我當初沒講完整的部份,問題是你的概數 : : "近半年",和可能發生的狀況"4個月又兩天",相差太多了,表示 : : 與可能性相差太遠,4個月又兩天可以叫近半年喔!太扯了! : 同樣的道理, : 您的概數,跟可能發生的情況「五個月又廿八天」差的更多! : 因為您的概數是「最多」四個月左右。 : 更好笑的是,您的概數還彈性到……「約兩個月」! : sleveldeity (Wed Sep 26 13:35:36 2012) : 可見他們下武當山時只過約兩個月。 : : 我說了,我後續以說明,你最多說我有語病沒講完整,不能說我造謠。 : 您說別人圖畫錯。 : 需要證明的人是您! : 您語意不完整以致於無法證明是您自己的問題,但無法證明……就是造謠! 有,我證明了,依照嚴謹語意,不可能是近半年。 再說退一步說,即便說圖畫錯,也不足以牽涉指摘與毀損個人名譽! : : 沒有迴避,因為你自己都沒辦法明確舉證解決,他要和盤托出會先遇到 : : 的幾個先前提的假設問題,前提都已經不成立當然不虛討論後面。 : ^^^^ : : 加上我也講過好幾次,因為他不用全盤托出也能解決問題。 : : 像研究生一樣問關鍵重點即可! : 您自己都說您自己提的是「假設」問題了! : 書中表示張無忌九陽功行圓滿、大功告成了! : 書中寫的,具有證據力! : 而您的假設不具證據力,失敗! : : 之前h大的發文也是以為你堅信前者成立,所以才點出第2點說你阿。 : 明明都已經回了,幹嘛切文回應!? : 故意搞迴圈嗎? : 就說過了…… : 人家刪了,表示不願意以那篇說法表示他的意見啊。 : 要嘛您就提一些進一步的新論證, : 這樣切文打轉搞迴圈文,是哪門子討論態度? : : 重點是我質疑的是你的那句"可能性較大"問題在這。 : 跟我講重點? : 那重點是啥…… : 可能性的高低有問題是吧? : 錯! : 重點在只要具備「可能性」, : 您那種「必然沒有」和盤托出的說法就不成立!!! 具備可能性不代表"可能性大"。 我的講法也是證據力不足, 在辯論與法庭上沒有證據就推定沒有,理所當然。 : : 你證不出來後續當然就不用討論了。 更不用說斷言,和盤托出可能性大! : 這樣喔! : 那您快去找荒島做實驗吧! : 您證明不出來,來發甚麼「不可能」云云之斷言? 你好像又搞錯了,依照辯論無罪推定攻防,我上上篇講過, 既然我認定"不合理"、不存在,當然就不需舉證,不存在還舉證啥? 空氣嗎? 反而是認為存在的人需要舉證。 : : 因為你們認為他是超級天才,好那我就配合各位的想像, : : 把它設成超級天才來討論,結果發現超級天才問題不合理! : : 那是諸位的問題,我是配合版眾和你改設定! : 先承認您所謂的「沒認識幾個字」不合理,再改設定重新來過吧! : 沒承認之前,您改設定幹嘛? : 還有,超級資優生哪裏不合理了? : 照您說超級資優生才只需要點關鍵一兩點啊! : 您又認為不合理!??? : 所以咧? : 您又要回到您當初那些設定了麼? : sleveldeity (09/25 01:16) : 當時武功不高,光認識的字可能就沒幾個了, : sleveldeity (09/25 01:17) : 一定有許多專有名詞、艱深術語與武功法則,是國中的小張不懂5年, : 然後一直到現在才有師公提點解惑,進而武功大進! : sleveldeity (09/25 01:23) : 張無只懂粗淺的部份, : 試問國一生能懂多少字,有更多專有名詞是他不懂的根本很正常。 : 是哪種辯論比賽,立場可以像方唐鏡跳黃線這樣改啊?XDDD 你可能弄不清楚,表示我不管套用自己的設定,或版有的設定 不管哪種都不可能成立。所以不合理! : : 整句看不懂直接跳過一整段問題才大吧! : 對啊! : 連字彙都不懂,哪來的整句啊? : 那原文表示張無忌九陽功行圓滿、大功告成了, : 不就剛好戳破您「張無忌識字不多」的假設? 上面指的整段是文意阿,識字可能是某個注釋 可能是某幾個字看不懂,是自立差步表示就是文盲喔。 而且事實就是這點不合理,你還拿不合理的劇情證明合理才有問題。 : : 請教融合,當然要把關鍵不懂處拿出來問! : 「融合部分」可以定義成「融合成一體」!? : 那小郭襄可真是厲害,融合諸般武學大家咧…… : 那只要有打破綻招式的武功,都是與獨孤九劍融合成一體了咧…… : : 我已經舉出不合理處了,你之前也承認現實不合理的地方, : : 所以沒啥好談,你根本沒解決問題前提當然武斷! : 您去找小孩、找荒島做實驗。 : 到時候我再看您的實驗報告,判斷是否合理! : 您沒做實驗之前,扯啥「不可能」,就是武斷! : 您這種武斷言論,沒甚麼好談的! 我只要無罪推定現況下毫無具體事証即可,舉證責任在認為 "有"這條件的人。 法庭中會有被告需要自己證明自己有罪的嗎? 當然是原告須先舉證指出被告的罪證。 不然被告本就可以無罪推定判無罪,也沒有檢察官鹹鹹沒事幹在 證明路上"誰誰誰無罪"嗎? 就算真要證明也是在原告"先舉證"出被告有罪。 辯論場上一樣,認為存在這樣的人才需舉證,認為不存在的人, 當然可依無罪堆定不需舉證,既然這樣還扯啥實驗? : : 前面就有引文了,不用挖坑給別人跳叫人家出來說法。 : : 不是看不懂我的論述吧,看的懂但反對和看不懂不同! : 挖坑的人是您! : 人家都刪文了,您還這樣吃人豆腐!? : : 看清楚上面所寫,造謠也在誹謗罪的範圍之內。 : 這是哪門子解讀? : 誹謗又沒「定義」造謠,這法條是將造謠當表達用的文字。 : 簡而言之~ : 誹謗罪:造謠以破壞他人名譽,而無法證明其為真實者,犯了誹謗罪。 : 但誹謗罪可沒定義一定要破壞他人名譽,才叫造謠。 : 而且,一開始我就跟您提醒「本板板規」了! : 您去扯啥誹謗法條,扯的還與定義無關……這豈不是莫名其妙的跳針? : F00L (Thu Sep 27 03:05:43 2012) : 我收到板友的建議,所以在此提醒一下。 : 按照本板的規定,是不能對板友言論進行惡意造謠的。 : ^^^^^^^^^^ ^^^^ : 所以,您可以一時誤認,但弄錯就該承認。 : 否則就踩到板規的界線。 : ^^^^ 如最上面所講我既沒惡意、也沒造謠,因為你提出的你覺得惡意的句子 均屬事實。 : : 我是岸你的標準! : 那我是不是要按照您的標準這樣解釋……? : 您先去實驗, : 去說別人「貼刪除的文章」……但對方不是「複製貼上」的…… : 結果您被告,證實看看會不會被判決有罪…… : 在您實驗證實之前…… : 說判決不公……都是不同類比……,都是假設……,無效失敗! : 那麼,按您的標準,豈不是承認了在您實驗證實之前…… : 說判決不公……您自己都認同這是造謠了!? 依辯論無罪推定根本不用實驗,舉證責任再認為有的一方, 可見你不太了解正式辯論的判准與規則。 當然不會被判, 因為我只是描述我的見聞,也不是逐字逐句照抄。 就像我今天在報紙上寫說總統昨天講了:大意是XXXXXXXXXXXX的內容 這是事實,也是按我的瞄樹所寫,根本沒問題! : : 當然沒有,因為後來證明是言語之上的誤會,不叫"惡意"貶損。 : 若是誤會而貶損人,要收回言論且道歉,才是不具備惡意的表現啊! : 不然咧!? : 要同意採信所有被告自己的主觀解釋……!? : 把人痛扁一頓,然後只要說認為對方中毒想幫他放血…… : 這種論述就可以採信? 從本篇最上面我的發言事實證明我的描述沒錯,最多是項目的數字 有所需要確定,可惜項目的數字,並不涉及惡意與扁損他人。 : : 不會,如果按照板有所說那麼天才,應該請教關鍵向碩士生一樣就能 : : 解決。 若沒那麼天才,時間肯定不夠當然則關鍵問,問題才能順利解決! : 肯定? : 先去找小孩、找荒島做實驗吧! : 沒實驗之前,您的臆測都沒有證據力,失敗! 依無罪推定,現況下無證據,辯論上即可成立。辯論看的是現況證據力 而不是親自實驗的實驗性,而且我的條件中也沒寫荒島,扯荒島幹麻? : : 這三條件與馮橫根本無關不要亂比,因為書上沒說他10歲前 : : 沒指沒筆沒書籍,光條件就不符合了。你確定你的語文理解 : : 力沒問題? : 誰拿馮蘅比張無忌了? : 是拿馮蘅比對您的邏輯啦! : 照您三條件的邏輯, : 馮蘅背書也不合理啊,因為現實找不到這樣的實證! : 結果…… : 郭靖也不合理啊、楊過也不合理啊…… : 所有人物設定通通都不合理啊! : 因為現實找不到這樣一模一樣的實證! : 除非,先去做模擬實驗…… : 等實證出現了,才能去寫小說!!!???XDDDDD 也沒不合理阿,前幾篇推文就有人噹說有那樣的超級聰明人, 加上你舉的例子與本主題無關,其他例子我沒興趣,現在主題 是章無忌這件事,請就事論事。 : : 有BUG就表示事實需要檢測,合理性也不足! : 問題是,作者不認為那是 bug啊。 : 他認為宋朝可以出現那首元曲嘛! : 您都說作者意識了! : 那合不合理不是您說了算,要作者認同才算。 : 您說他很重視嘛! : 您說您的論述,是書中應該建立服膺的常理嘛! : 這樣吧,請您把您的荒島識字說寄到遠流去, : 若作者因您建議改版補述其因由了,那您的說法才成立啊。 : 是您要建立這種說法嘛! : 是您定義作者會這樣認同您常理云云的論述嘛! : 是您說不進行證實就是武斷嘛! : 那您還扯甚麼在您說法中武斷的言論? : 應該趕快去寫信叫作者為您改版啊! 合不合理是由"實證"決定,就算作者認為太陽從西邊出來,真理就是 真理,這件事也不會成為合理之事。 不知你有沒有唸過"實證經濟學" ,裡面講到實證的概念是依照事實不參入任何主觀認定。 合不合理須合乎事實與學理,才事合理。不是由主觀認定! : : 不對喔,現在提出這點就是指出常理合理性不足的問題, : : 不然同上金老改版改掉那些幹麻。 作者改寫前依然叫不合理。 : : 何不合理取決於事實,而不是個人認定。 : : 沒這回事,沒有什麼書中寫太陽打西邊出來就打西邊出來這回事, : : 大學教育最重要的就是交你實事求是、獨立思考以及 : : "盡信書不如無書"。 : 照您那種說法,快去實驗啊~ : 實驗完了,拿實驗報告建立說服力嘛! : 對了,馮蘅背書也可以實驗啊…… : 您要另開話題跨出書外討論,沒有人會盡信書啊! : 但在人家針對書中設定討論時,您插這種議題就是跳針嘛! : 有誰相信書中張無忌練的那種九陽神功存在了? : 結果呢, : 若板友們在討論書中張無忌九陽練得如何時, : 若有人跳出來講…… : 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那種九陽根本不存在、張無忌其人根本不存在…… : 這種人是不是精神有問題? 我現在討論的是識字的常理現實合理性,你扯其他幹麻? 你舉的那兩個 問題都與"常理合理性"無關,而且我已舉出不合邏輯的點在哪了,也依 舉證無罪推定判定成功。事實證明也沒人能提出反證,所以初步當然成 立。 我上篇有講辯論中,我這方的確可以依無罪推定的戰術,直接講 說因現況沒實證,所以判定不合理不存在。 此時敵對的一方就需舉證 反駁,若敵對方舉不出證,辯論是相當重視證據的實證力,只好判定不 存在。 所以不是我要舉證"沒有的東西",而是認為有的人要舉證。 : : 有,既然不合理表示這段是不合理的,所以真要推翻也得以推翻。 : : 論政就是要論也要證! : 所以咧? : 照這種邏輯…… : 若板友們在討論書中張無忌九陽練得如何時, : 若有人跳出來講…… : 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那種九陽根本不存在、張無忌其人根本不存在…… : 他們的討論就被推翻了!!!??? 前面講了,這兩點不涉及常理合理性,一般金老會被討論的只有常理合理性。 : : 按你的標準我指出無數個了。 : 目前連一個都沒成立…… 有,你還沒解決認為可能性大前,有何證據顯示他和盤托出?有證據顯示他不能 只問關鍵問題? 有證據顯示他有全部背起來? 有證據顯示時間聰足到可以分享全 部? 既然這些前提都沒解決,就不用用臆測的來講後面了。 : : 那是按你定的標準,你先指責我項目數目和圖叫做造謠,我才用你的標準 : ^^^^^^^^^^^^^^^^^^^^^^ : : 反諷你。何況那些我都做出說明了,你卻沒有! : 我指責您圖? : 哪有這回事? : 您哪有畫過圖? : 誰指責您圖? : 又要造謠? 你又曲解我的意思了,我上面是說你先指責我對於你的項目數目和你畫 的圖這些部份的一些看法叫做造謠,可見你誤會我。 : 對了,您這是累犯,還不是頭一遭! : 證明如下: : sleveldeity (Wed Sep 26 13:35:36 2012) : 我指的是C大那句: (不可能是隻字片語問題),請勿對錯句。 : F00L (Wed Sep 26 15:22:50 2012) : 誰對了您哪一句? : 誰對錯句? : sleveldeity (Fri Sep 28 11:23:45 2012) : 因為你說你一項都沒舉,偏偏又點出可能是我對錯句, : ^^^^^^^^^^^^^^^^^^^^ : 誰點您對錯句? : 對錯句是您自己講的,現在指鹿為馬說是別人點您? 對阿你會問這些問題,不就是指我"可能"對錯句? 我說"可能",也沒說是你確定就是說我對錯句, 很抱歉"可能"就表示不一定是,這是有彈性的用法, 不足以拿來說我。 : : 合理與否是看事實與實證,不是看個人認為。 : : 當然可以,我只是轉述,而且這是事實,為何不能這樣使用? : : 有法條依據? : 所以……照您這樣說…… : 您接受被板友這樣搞……? : 例如…… : 某板友: : 我昨天聽到有人在說 sleveldeity…… : (以下言論為那人所述,與本人立場無關,我只是憑印象講一下。) : 他說: sleveldeity是王X蛋(太難聽了,我打個馬賽克……) : sleveldeity的父親很雞X(太難聽了,我打個馬賽克……) : sleveldeity的母親很X巴(太難聽了,我打個馬賽克……) : 只要他事實上有聽到這類話,您也可以接受人家這樣轉述??? : 很抱歉,就算您可以接受,本板不允許。 : 只要有人這樣弄您,有人檢舉,我就我一定得管! 這要看我實際上有沒有說這句話,如果有,那這就是事實阿, 而且他也只是轉述他的見聞,沒什麼問題。 : : 多數決不適用於事實與刑法,國中公民講的很清楚,你確定你真的 : : 上過公民? 我想應該有。有無犯錯應由法規、事實來決定! : 所以本板的判決都是引用板規條文啊。 : 只要我引用不當,板友就會動用多數決把我罷免掉嘛! : 那引用得當不得當的判定,最後還不是落在全體板友身上? : ^^^^^^^^^^^^ 問題是你引用版歸,許多部分我看不到具體判例與標準,都相當 籠統,可以隨人解釋。 : : 當然不是,你的身分本身就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這就是為啥 : : 法庭上親友的證詞證據力薄弱,因為是利害關係人! : : 試問法官如果自己判自己案公正性有多少,最後再強調: : : 多數決不適用於事實與法律,國中公民講的很清楚 : 您不要混淆命題好麼? : 本板判決一向是引用板規以事實根據判定。 : 但現在說的是…… : 論證給人的「說服力」,則是以「是否讓多數人認同」來判斷! : ^^^^^^^^^^^^^^^^^^^^^^^^^^^^^^ : ^^^^ : ^^^^^^^^^^^^^^^^^^^^^^^^^^ : : 不對,看過PTT鄉民的正義後,就不需要對多數有太大的期待, : 人家討論金庸書中設定時,您說舉書中範例無效,要舉現實…… : 看看您精美的論證…… : 講現實時,用「電影」當理由!!!??? : 只能說,失敗! 問題是此部電影,就事改編字PTT真人真事。 而引用的版歸,如果出現爭議,至少我目前看到的是,就來一句 由"版主認定"即可。事實上這樣其實就有人治大於法治的空間存在 ,因為沒有具體邊准與判例的話,對法條標準的認定就會是版主 主觀說了算。 : : 因為也可能是民粹、可能是積非成是,法律判案更不是由投票決定 : : 國中公民講的一清2楚。 除非你國中公民真的很差。 : : 對法官而言民意的確是一種考量,但絕對不是判案準則,判案是依法條 : : 依證據,依法學專業,不是依投票! : 您根本混淆命題了…… : 如此一來,假設失敗,推論也失敗! : 我前文明明就說了,「對事實的判斷」,並沒有依從多數決。 : 但是講到「您給人的觀感」,這就是多數決了! : 您要是再混淆,不就是故意打迷糊仗了!? : ^^^^^^^^ : : 但是不爽跟敢得罪是兩回事喔。你沒分清楚! : 沒分清楚的是您! : 都「惡言相向」了,還不算「敢得罪」麼? 最多是抱怨阿,有幾個人敢當面指出你的錯誤? : : 我隨便舉都能舉出一堆上次就吵過的。 : 要舉全啊,空口說白話沒有證據力,失敗! : 這樣吧,您要證明大都是與您吵過架的人嗎? : 隨便舉就可以吧? : 請吧! : 還是您要承認您是信口雌黃,污衊整群板友? 我光隨便舉些貢獻大量噓以及和我吵過的ID,對比上次X8那篇 和前面X2那篇就知道有沒有重疊性了。 Drexler、sxing6326、Jabez、lijay、BRANFORD、某W、redwing875 有的幾乎是每篇貢獻大量噓,且上次也吵過,其他你可以在比對看看, 重疊性就知道按噓最多的前幾名來自何方? : : 我會針對這情節是否合理要求你舉證。這可不是開放性結論! : 說不合理的是您,您的理由又是您的臆測與推想。 : 是您去翻案說不合理,當然該由您去證明。 : 所以,在您去找小孩、找荒島做實驗之前、在您的實驗報告出來之前…… : 您的推論一點證據力都沒有,失敗! 我只需無罪推定,在你還沒舉出實證前,那都是你個人臆測,失敗! : : 球員兼裁判,這是玩笑嗎? 也讓我看清你的為人! : 我就是要把我的為人攤在陽光下給大家看啊,這樣有甚麼問題? : 對了,講事情就講事情,扯到針對人幹嘛? : 您還沒發檢舉文,我還沒判,您就先預設立場,還針對我為人!? : 事情都還沒發生,就在針對為人,這還不是「對人不對事」? 當然不是,之前同樣的我檢舉的造謠你都可以為對方找理由了, 加上你這要求以你的身分常理上本來就有瓜田李下之嫌,你還 講的出口,連避嫌都不知,不就讓人看清了? : : 重點是已背離常理,結果還能拿被打槍不合理的地方來當證據。 : : 這才是好笑之處。 實證不合理表示實證性就可以推翻了,何須 : : 討論後面? : 打槍? : 沒有啊! : 憑您的個人臆測,哪能打甚麼槍? : 您先去找小孩、找荒島……做實驗,再拿著實驗報告來, : 再去講是否能打槍吧! : 另外,退一萬步講,「就算」打槍了…… : 照您這種邏輯…… : 若板友們在討論書中張無忌九陽練得如何時, : 若有人跳出來講…… : 盡信書不如無書,書中那種九陽根本不存在、張無忌其人根本不存在…… : 他們的討論就被推翻了!!!??? 又沒有切題討論了,這兩個不是常理合理性,現在是討論常理合理性。 : : 直接違背合理性, : : 推測張無既有背下九陽,書上沒寫,武斷 : : 推測有和盤托出書上沒寫,武斷 : : 推測時間充足到可以"全盤托出",書上沒寫,武斷! : : 現實合理性不足,書上沒交帶你就斷言可能性,武斷! : 您還沒交代您自己的說法啊! : 您自己的哪一項說法不武斷? : 哪一項? : 快說來聽聽嘛! 我的至少還有實證性背書,至少依無罪推定原則沒人舉證的出。 至於你的是實證性合理性也沒有、書上又無直接證據。 : : 荒島有紙筆? 書上沒寫本就依無罪推定原則,與經驗法則推定無效 : : 還有啥好講的? : 書上沒寫就依無罪推定原則? : 書中沒寫張無忌練九陽有識字問題, : 那您用您個人臆測推定他不行,就是無效,失敗! 這又是老梗了,荒島沒紙筆是經驗法則,經驗法則不需舉證。 可惜張無忌的情況常理下不合理,固違反經驗法則,所以只要 推論並以無罪推定證明其不合理,就可以質疑了。 : 甚至書中還寫明他練九陽功行圓滿、大功告成了咧! : 看看您那精美的標準……用以質疑您那精美的臆測…… : 我很難想像您這樣的邏輯能力,要怎樣打您口口聲聲所謂的辯論賽! : : 我請你舉證你舉不出來,依辯論賽無罪推定原則,直接堆定不合理 : 您說張無忌練成九陽不合理。 : 卻沒有做實驗舉實證證明…… : 我請您舉證您舉不出來, : 依辯論賽無罪推定原則,直接推定您的說法不合理。 你又搞錯了,我上上篇文你還是去看一下吧,辯論賽中,認為實質上不存在 的一方,事實上是可以不用舉證,事認為有的那方才需舉證,而我說的是識 字這點不合理,何況書中這點明顯違反經驗法則。 : : ,如此簡單還要陳述多少? 你要推翻除非你能舉證出有此例! : : 結果就是,你上次文章的判決不但自打嘴巴,還惱羞成怒, : : 直接使用法院機器判我罪,果然跟我預料的差不多,我早就 : : 看透你骨子裡是什麼樣的為人了。 : : 當然也大概知道對比笑傲江湖小說,你大概等於小說裡的哪個人了!! : 扯為人幹嘛? : 還在對人不對事? : 對了,老實說,我真的沒有怒,一點都沒有,真的! : : 沒關係你可以判阿,我早就看透你了! : 有人檢舉、您有違反板規,那我當然可以判啊。 : 應該說,我還非判不行! : 因為對違規者審判及處分,是我分內的職責。 光是判案疑似沒照程序來,就已經可能帶頭違法了,還有什麼好說, 像討噓文判決,依照版歸,版主"得"(必須)要求發文者修改字句, 就好像他"得"為這件事負責 = 他必須為這件事負責。 語意相同! 這其中這麼多篇文你不知上站多少次了,結果你只記得回文反駁, 你哪篇有提醒說修改哪些字句沒有? 沒有! 結果你就直接跳過程序2,直接按第三點來判水桶,執法者 還可以不按照程序來的喔! 光是這樣就證明我說的媒以身作則是對 的,外加版歸說是否惡意討需由版主判定。 我文中都很認真在討稐也拿出學理根據,憑哪一點說是惡意討虛? 連噓的人很多都是重複虛外加之前就吵過,外加虛的內容講不出具 體罪狀。 至少版歸在這項的舉例還舉的出用語不佳的例子! 甚至有人還在我文章下面問說: 是不是先看完文章內容再決定噓? 到底有沒有對人不對事的問題,到底有沒有噓之有物,你板主判斷 不出? 所以先別說你跳過程序本身就可能有問題,判決還沒附解釋 文,你至少得舉出那裡語句是不盪的,不盪再哪?有無提醒改善? P.S: 另外,我針對的是你自己上次判決講的這麼好聽,但完全看不出, 不管他人態度先自省、真英雄的樣子,甚至辜狗你的帳號還看到有 人在推文說: (版主帶頭鬧版,也有推文說版主都這副德性了難怪金庸版火藥味 這麼重。 最後還看到有人說一般的正常版佔聞到很離譜造就鎖文了, 但版大卻回說本版沒有禁止戰文。 又看到有文章顯示說,本版似乎堅持己見一直只想說服人的人不少。) 可見你的問題早就不是一兩天了,還說什麼先自省的才是真英雄。 事實證明,這次事情明明一開始只是誤會,本來擬就可以溝通解決, 但你沒有,不但沒有還帶頭吵架、用語XX,現在依然還是這樣子, 也沒有理性溝通解決這問題,對比你之前判文的三句話,當然對比 相當諷刺,讓人看清你這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63.219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06)
Williamxxx:hi~ 雙重標準先生 10/01 13:06
我只能說,注意一下用詞喔!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08)
Jabez:好文, 給你推一個 10/01 13:12
Williamxxx:自己說的是經驗法則 不容質疑 他人說的要嚴格定義 10/01 13:13
Williamxxx:我只是善意提醒這是雙重標準 10/01 13:14
我指的很多的確是常理很容易就舉出的東西,就算不同意也不該 針對個人噓文,雖然了不起是不來金庸版發言,但對事不對人很重要。
BRANFORD:文章寫得那麼慢還可以這麼不理性 遣詞用句還可以這麼粗俗 10/01 13:17
請問我用了哪些粗話?
Jabez:開始蓋主堡 ^_< 10/01 13:18
結果事實證明,如我所說,先來噓文的十之八九就是這些常見ID。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20)
BRANFORD:快去提罷免啦 10/01 13:20
mother:石頭不足 請給我石頭 礦礦礦礦礦工 伐伐伐伐木工 10/01 13:21
no1smkimo:快去申訴啦 10/01 13:21
Jabez:工人剛找齊, 可是系統說蓋主堡要5個小時, 好久喔~ 10/01 13:22
BRANFORD:五小時?那足夠讓水桶發動 一年一個月後見了 10/01 13:23
Williamxxx:推/噓 也只是表示贊同與否的一種管道 談不上應不應該 10/01 13:25
BRANFORD:不認同 10/01 13:25
floz:你自己的論點都沒證成功,這叫初步方案不成立,可以執判了 10/01 13:26
有阿,而且還依推定證明不存在。 舉證責任現在在對方。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27)
floz:依推定證明,是錯到不能再錯的用語,依推定就不用證明 10/01 13:28
no1smkimo:有空回文,沒控去申訴或罷免? 10/01 13:28
GLHF:好文給推 10/01 13:28
floz:要證明 就沒有推定, 賈文宇沒有教過你嘛? 10/01 13:28
他不是我的老師,推定沒有,現實上沒有證據,就可證明推定沒有, 是認為"有"的人要舉證。 你們以前華江的楊XX學妹沒交過你?
chordate:大家手腳好快.... 10/01 13:29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0)
chordate:有時間回為什麼不先把答應寫的作文寫好? 10/01 13:30
chordate:認為沒有就不需要證據?? 10/01 13:31
這些相關論點我上上篇就有針對辯論判準發一篇文,請自行去看!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2)
GLHF:重點是你不覺得自己有問題 10/01 13:31
chordate:#1GPz5N-c 您要不要發表一下看法? 10/01 13:31
derek0344:請問你的證明在哪邊?現實經驗嗎? 10/01 13:32
上上篇有針對辯論角度說,請自己去看!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3)
chordate: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說絕對有或絕對沒有 10/01 13:33
辯論與法庭上會以證據推定有無說過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4)
chordate:你現在是說「絕對」沒有 別人只要提出可能有的證據 10/01 13:34
floz:恩,我確實不會教我們家學妹這麼奇怪的東西, 10/01 13:34
問題是他提不出阿。 f你弄錯了,他可能是你學姐,只是對我來說是學妹, 我記得7年前他就已經踏入大學辯論圈了。 之前還是華江的社長。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5)
chordate:就好了。 10/01 13:34
floz:舉證責任有很多風行的流派,得利者證,先說先證, 10/01 13:35
chordate:法庭的無罪推定那是要避免冤獄 10/01 13:35
辯論賽也是一樣,因為辯論賽極端重視證據,辯論賽也是簡化自法庭辯論 是一樣的,所以每年的大法盃比賽,就是法律系的固定比賽,賽制就是奧 瑞岡至。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7)
chinjoo:這篇其實就是用辯術加上我絕對不相信你的證據所構成的... 10/01 13:36
chordate:現在是在討論小說內容,不要不相干的東西扯在一起 10/01 13:36
floz:唯獨你的流派太過奇怪,我當然不會教別人這東西 10/01 13:36
chordate:然後你參加過盃賽的證據 10/01 13:36
chordate:還有「翻案」獨特的用法,請快點說明好嗎 10/01 13:36
chinjoo:也不算跳針...掩飾自己論點的缺失~以及攻擊對手證據合理性 10/01 13:37
chordate:已經欠不知道多少篇了 10/01 13:37
floz:他現在在成大念研究所,我帶出來的阿XDDDDDD 10/01 13:37
chinjoo:就...辯論中的詭辯吧...講到最後只要還能溜走是說不贏他的 10/01 13:37
floz:賈文宇我都不用叫他學長了阿XDDDDDD 10/01 13:37
所以,好奇問問你和賈培德、陳思淵的輩份是?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39)
floz:政大辯論社版的友校ID對照表,還留有我名字,有興趣可以看看 10/01 13:39
floz:您實在是太搞笑了!!!!!!我佩服阿!!! 10/01 13:39
那你是? 如果你也是圈內,那不用說我搞笑,既然是圈內人,那我一定 對你不錯,你暢所欲言不管說的如何,我也不會再跟你爭論。不過敢問你是? 搞不好我聽過也說不定?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41)
floz:你先報報自己的門派吧XD 10/01 13:41
那不然你私下丟水球給我好了,我純粹是想看看,離開辯論圈好久了, 該不會因緣巧合,會遇到以前遇過的辯友,那只能說太巧合了, 順便可以私下多聊聊,麻煩丟一下水球認識認識吧。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44)
floz:你找到政大社版,就可以找到我名字了阿XDDDD 10/01 13:44
s8911520:世界好小喔 我也華江的耶 ㄎㄎ 但不是辯論 第幾屆阿 搞 10/01 13:44
政大社版應該人名不少,不然你水球給我,難得遇到以前可能遇到的辯友 水球一下啦! 別再賣關子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45)
s8911520:不好我認識喔 10/01 13:44
s8911520:不用說名字啦 跟我說第幾屆的社長就好 10/01 13:47
吼有,f大真是的,賣關子都不私下水球或寫信來講~~算了! 想說難得遇到一個辯友說。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49)
strray:你還真有空繼續來鬧 10/01 13:48
s8911520:你也賣關子不跟我講啊 10/01 13:49
floz:我報那麼多資料,認識的早知道我是誰了阿,不認識又何必多言 10/01 13:51
哪些資料?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52)
floz:何況"友校ID對照表"有那麼難找嘛XDDD 10/01 13:52
shotloves:當你個版? 10/01 13:52
s8911520:原po大 我是在問你說華江你學妹是第幾屆的喔 10/01 13:52
floz:華江到淡江,那個學妹的學長 10/01 13:53
floz:我才是華江的啦,原PO不是。 10/01 13:53
原來是淡大的辯士,那我的確比較不熟,但大我只知道一個,8~10年前 有位從基中畢業的高手辯士而已。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55)
floz:他說的學妹好像是0字頭的吧...年代有點久了 10/01 13:54
heartsmile: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在你,end。 10/01 13:55
s8911520:f大 我知道阿 我是在問她提的那個學妹社長是第幾屆的 10/01 13:56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56)
strray:建議大家可以搜尋一下他的id 就知道可以不用浪費時間討論了 10/01 13:56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3:58)
floz:欸....那個"基中畢業的高手"大學幾乎沒打比賽阿... 10/01 13:58
這我是不曉得,但這沒必要噓我吧,我就說我跟淡江不熟了。 不過這樣來看,你是跟東吳的 林金X 同屆? 還是銘傳的 王彥X同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00)
floz:所以我從不關心你是誰,只想知道你師承何處。 10/01 13:59
這個要是以後我們聊熟了我一定告訴你,但現在我還不太想說,因為 說了你大概就知道我是誰了。 等私下有互動在看吧!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01)
floz:如果是有打的基中,那是十年以上了... 10/01 14:01
floz:不,我想我應該不認識你才對 10/01 14:02
沒關係,那之後就水球私下聊,聊熟了我一定告訴你! 順便可以聊聊辯論圈的事情!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04)
chordate:而且你根本是在講張無忌有罪好不好? 10/01 14:03
s8911520:0字頭喔? 那應該是第九屆的~~ 10/01 14:03
Jabez:咳, 昨天吃了沒熟的烤肉, 肚子不大舒服 10/01 14:04
chordate:不用講啥辯論圈,先把你的「翻案」 參加盃賽的證據 10/01 14:05
你本來就沒立場質疑,因不合經驗法則。 你質疑的是魔王+神童,所以違反經驗 法則你該先舉證你的合理性。
Jabez:奉勸各位板友, 沒熟的肉別輕易吃下肚, 會拉肚子的哪 >< 10/01 14:05
chordate:還有答應寫的作文完成吧 10/01 14:05
某C的沒立場要求就不用了,之前講過還在跳針。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07)
chordate:沒熟的肉小心感染寄生蟲.... 10/01 14:05
Jabez:是是, 多謝樓上c大一語中的, 善言勸醒 10/01 14:06
strray:唉 中秋節沒訂到燒肉 只吃了麻辣鍋 也是拉肚子 10/01 14:07
rogner7777:去跟你的老闆跟學生辯論呀~反正你只想用這一套... 10/01 14:07
rogner7777:白馬非馬的公孫大老爺最後究竟要不要付過路費呢? 10/01 14:08
Huangs:看到有點累了~ 10/01 14:10
voko:張無忌在胡青牛那邊看多久多少的書 有不識的字那時就學會不少 10/01 14:13
chordate:J兄您太客氣了 10/01 14:13
chordate:你質疑的是魔王+神童,所以違反經驗法則 這是在搞笑嗎 10/01 14:14
對阿常理經驗法則下不合理阿,所以你先交帶你質疑的合理性吧。
floz:你那個辯論圈,和我待的規矩不太一樣,沒什麼好聊的..... 10/01 14:20
本來便論圈就有不同派系,不同裁判認定標準也不同,你要是不喜歡某些派系 也用不著噓我吧,辯論圈裡辯士相輕的情形本不是沒有,但也不會表現的很明顯。
phantasy0511:您真的認識賈文宇兄嗎?那我請他來回文囉XD 10/01 14:22
你請不請他我沒意見,不過有交談過無誤,而且事隔多年,你覺得有人會全部記得 好幾年前和哪些人交談過嗎?
BRANFORD:有這樣跟人討個資的嗎? 10.1了唷 10/01 14:25
BRANFORD:不要侮辱公孫龍 10/01 14:27
我明明是說可以私下聊聊。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32)
BRANFORD:你竟敢質疑賈文宇的記憶力?你要舉證賈文宇記不得你 10/01 14:34
請不要曲解我的意思,不一定記得和哪些人交談過,這是人之常情吧。 就算他忘了,也沒什麼好奇怪的,何況事隔超過6年以上。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36)
BRANFORD:總之 先打預防針是沒有用的 我們先等文宇的回文吧~~~~ 10/01 14:39
eternityring:板主講的檢舉是請你去信給更高階級的小組長 10/01 14:44
eternityring:我們一開始就講過了,請不要一直講板主=法院機器等等 10/01 14:44
BRANFORD:版主前一篇也講啦 那麼愛講法律 真的去興訟啊~~~ 10/01 14:45
他又沒講清楚e大你噓我幹麻? 何況我剛剛去看申訴程序,最先兩個步驟還得先和 版主協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46)
eternityring:的言論。你可以去查查看有多少板主是因為不適任惡搞 10/01 14:45
eternityring:被鄉民搞下台的?你有信心且握有實際證據的話不用怕 10/01 14:46
BRANFORD:你們充分協過了 這麼多篇還不協嗎? 科科 10/01 14:47
eternityring:問題是你們雙方協商破裂啊,幹嘛還要浪費板上資源? 10/01 14:48
事還沒寫信針對判決協商,不過我想後來也的確會協商破裂!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48)
BRANFORD:快把這程序跑一遍啊 啊又不去發動罷免 10/01 14:49
eternityring:你有資格可以發動罷免,請直接去BM板提出罷免申請 10/01 14:51
BRANFORD:只要你提罷免 我一定把文章數弄足去投票 投贊成或反對你 10/01 14:52
BRANFORD:再走著瞧 這是我給你的承諾 ~~~~~~(噁) 10/01 14:52
eternityring:光看你跟板主在板上的言論就請直接跳過寫信協調這段 10/01 14:55
eternityring:還有他沒有講清楚嗎?他一直都在講請你去檢舉申訴耶 10/01 14:56
eternityring:你要提申訴罷免本來就要自己去查詢相關規則,丟一句 10/01 14:57
有判決文出來,然後決定要申訴才需要協調阿,框且我也是剛剛去看申訴規則才知道的。 我也是後來才知道申訴管道的。 誰知道他講的來申訴,是不是只寫信給他自己申訴。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4:58)
eternityring:沒講清楚有失你身為法律人的格局 10/01 14:58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1.250.163.219 (10/01 15:00)
eternityring:再講一次要提申訴本來就要自己去查詢的,你一直講後 10/01 15:06
phantasy0511:神童大既然只跟人家講過一次話,又不確定人家是否記得 10/01 15:07
eternityring:來才知道真讓人啼笑皆非。難道你進來ptt前都不看新手 10/01 15:07
phantasy0511:您,那怎麼能斷言您與人家認識呢 10/01 15:07
eternityring:指南嗎?難道你現實跟控告對方後可以跟法官丟一句我後 10/01 15:08
eternityring:來才知道有某某資訊嗎? 10/01 15:08
XJapanX:"得"=必須? 10/01 15:08
他得為這件事負責。 語意上不就是他"必須"為這件事負責嗎?
eternityring:你不服他本來就要自力救濟去找更高階層申訴,而不是 10/01 15:09
eternityring:在板上一直指摘板主是法院機器等等的不當言論 10/01 15:10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45)
phantasy0511:沒想到神童大不回答我的問題,那我要再問一次了喔XD 10/01 15:48
我有回答阿@@。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49)
XJapanX:你口口聲聲一堆辯論、法律用語 你怎麼會這樣解釋板規???? 10/01 15:51
phantasy0511:我的問題是:如果神童大只跟人家講過一次話,又不確定 10/01 15:51
phantasy0511:人家是否記得您,那您怎麼能斷言和人家認識呢 10/01 15:52
s8911520:我當年當台北市學生代表跟馬先生一起吃過飯 我認識他喔 10/01 15:52
s8911520:可惜他不記得我 這樣算認識嗎? XDD 10/01 15:52
這我就不知道了,不過我認識他是無誤沒錯,至於他現在既不記得我我也沒興趣 ,因為那不是我在意的地方,畢竟前面只是在證明對辯論圈的熟晰度而以。其它 你要如何認為我也沒意見。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55)
XJapanX:你真的知道條文裡"得"跟"應"的差別嗎 10/01 15:53
eternityring:我印象中的認識是雙方都知道彼此的存在,且對彼此有 10/01 15:54
strray:我跟巴拿馬總統也有點交情 10/01 15:54
eternityring:一定程度的了解。你那個嚴格來說叫點頭之交而已吧 10/01 15:54
那個不重要阿,重要的是證明出誰外行誰內行才是重點。
mother:我也有跟馬蓋先一起吃過飯(誤 10/01 15:55
Jabez:樓上老皮 wwwwwwww 10/01 15:56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57)
s8911520:這樣不就只能證明只是拿幾個名字出來而已?大家都拿得出 10/01 15:57
s8911520:幾個名人的名字啊 ㄏㄏ 10/01 15:57
問題是我不只拿明字也講的出八卦,你卻不能,你從上面推文 中看我和某辯論圈的人的對談,還看不出我對辯論圈的熟晰度? 何況我又不只舉出他一人。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58)
s8911520:我跟馬先生一起出過國 難道我就跟政治圈很熟? 10/01 15:58
Jabez:.......(ㄏ ̄▽ ̄)ㄏ 10/01 15:59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5:59)
s8911520:老實說 不知道耶 因為真的假的也只有你說的算 前面感 10/01 15:59
s8911520:感覺跟人家很熟 現在又說她認不認識你不是重點 ㄎㄎ 10/01 16:00
辯論圈中也有熟人和不熟的,但看這篇前面的推文自然不用懷疑我的內行度了。
lijay:從認識賈文宇變成有講過話 等下會不會變成見過面 看過照片? 10/01 16:00
我認識他沒錯啊,不過樓這位似乎.................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01)
strray:你跟他的對談只看得出來他對你的不屑跟質疑吧@@ 10/01 16:00
strray:何況重點不是你認識幾個辯論圈的 是你的邏輯清不清楚 10/01 16:01
很清楚阿,前兩篇也說明規則了。 是你一直搞不清正式辯論的標準而已。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02)
s8911520:我不內行 所以我不知道你說的事不是唬爛的 不予置評 10/01 16:02
strray:正式辯論乾我屁事 乾金庸屁事 10/01 16:03
s8911520:針對認識名人這點 我倒是覺得你在裝熟而已 10/01 16:03
裝熟或者沒有參予過盃賽講不出這些許多內容喔。 從上面我和辯論圈人士的對談 相信一清二楚。 我要是不熟為何能講出許多他也知道的圈內事? 甚至是他的學妹?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05)
phantasy0511:那待會賈兄出來說不認識您,您也還是堅持你們認識? 10/01 16:04
他如何講從來就不是重點,只能說個人對認識的認知,重點只在證明誰內行 誰外行而已,你也可以認定是我認識他,但他未必記得我,但是那都無關主 題與我要證明辯論專業的重點。
lijay:錯! 那要請賈文宇先論證他們確實不認識 否則失格! 10/01 16:04
eternityring:從金庸武俠跳針到建中15級分再跳針到辯論規則.... 10/01 16:04
s8911520:我只認識賈修~~~ 10/01 16:05
eternityring:哪天不就從金庸跳到張無忌為何不變成超級賽亞人了 10/01 16:05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07)
lijay:其實他真的去龍珠板戰過特南克斯喔XD 10/01 16:06
strray:所以說 正式辯論乾我屁事 乾金庸屁事 乾批踢踢屁事 10/01 16:06
s8911520:人家不認識你 你卻說得很像很熟 不是裝熟識啥? 10/01 16:07
喔不,只能說他忘記我,不能說不認識我,因為確實我們有談論裁判時的論點。
strray:你要用一點皮毛來批踢踢練習你的辯論技巧是你家的事 10/01 16:07
strray:被戳穿了還死撐浪費版面不噓你噓誰 10/01 16:08
事實就事如此,還戳穿,事實就是你舉不出證前,都是推定不合理,既然要來 辯論,當然就來按正式辯論的比法來比才有公信力。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0)
s8911520:跟那些人講過話 有錄音或錄影嗎?或當事人出面作證? 沒有 10/01 16:10
s8911520:失格~~~~ 不採信~~~ 10/01 16:10
我早就說過了,擬採不採信我無所謂阿,當初是你要我講八卦的, 重點只在證明我對於辯論是圈內人且很熟西即可,上面推文的某位 辯論圈人士從對談中已經幫我證明了。至於你相不相信其他故事 我一點都沒意見,也與結論毫無關西。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2)
strray:沒有人要跟你辯論 我只是要噓你 10/01 16:11
eternityring:問題是對方確實不認識你吧?那我跟馬英九討論他治國的 10/01 16:12
應該說忘掉我。而且這點完全不影響我要證明的辯論圈熟西與專業度。 所以我無所謂阿,你要在這作文章不但沒意義,又改變不了我是圈內人的事實。 我認識他這是千真萬確。 其他一堆圈內人我也認識。問題是你不認識。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4)
eternityring:方針就算認識喔?他頂多是把我當做點頭之交的討論者 10/01 16:13
s8911520:誰要你講八卦? 不是我喔 不要誣賴我~~ 這樣算抹黑嗎? 10/01 16:13
不是你阿,我上面的你是借代某些版友。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5)
eternityring:還有你要按正式比賽規則那請問裁判在哪裡?我看你的文 10/01 16:15
s8911520:我不懂辯論規則 所以我不會裝懂加入你們那串討論辯論的 10/01 16:15
eternityring:章好像沒有裁判出來判決耶?正式比賽規則有這麼鬆散? 10/01 16:15
練習賽的確會有沒有裁判判定的狀況。不過通常愈到這狀況,都是以辯論的判準 直接來判準論點的成立度與OK度。 而我判準前面已經告訴你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7)
strray:裁判就是他自己阿XDDDDD 10/01 16:16
eternityring:你是不是圈內人關我啥事?我對辯論又不懂。我只知道你 10/01 16:16
s8911520:原PO就是裁判阿 你看他判了這麼多別人失格~~自己有效 10/01 16:17
eternityring:跳針跳很大。 10/01 16:17
我可沒跳針,該回的我都回過了。 反而最關鍵的就是舉證,但我強調很多次, 但現在還是沒人舉的出半根毛。 這才是最大問題。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18)
eternityring:一下講要按正式辯論流程,一下講這是練習賽不需要裁 10/01 16:18
我沒說這是練習賽不用裁判這句話喔。 請勿斷章取義。我是說如果 像練習賽時遇到裁判問題時何解? 解法可以是那樣而已。 而且我是說按照正式比賽的判准、標準來比,沒說流程阿,不然你們是有 一辯2辯3辯 嗎?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1)
s8911520:別人要你舉證就說這不重要 你要別人舉證 別人也可以說 10/01 16:19
因為你要我舉的東西,完全不影響論點阿,誰有沒有忘記我, 根本不足以影響我是圈內人的事實,從上面推文我和辯論圈人 士的對談,不難看出我的圈內熟晰度。
eternityring:判。這算啥? 10/01 16:19
s8911520:這不重要不用舉阿 ㄎㄎ 10/01 16:19
eternityring:坦白說你那堆吵辯論的我連看都沒有看= =不懂的東西我 10/01 16:20
s8911520:球員兼裁判兼規則制定者 強說得過你啊 10/01 16:20
s8911520: 誰說得過你 10/01 16:21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2)
eternityring:不會自取其辱跳進去外行充當內行 10/01 16:21
那既然沒看,當然會有很多疑問啦,但那也不重要,重點是老實說之前覺得 你人還不錯,你就算要給我申訴的建議,你也用不著跟我說這些或噓我吧。
s8911520:我猜有人會說你的說法確有一變 二變 三變 ㄎㄎ 10/01 16:22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4)
strray:你是不是圈內人也不影響你的論點被戰翻了還只會叫人提證據 10/01 16:23
s8911520:可是我覺得好難啊 我是門外漢 你就要多清楚一點的事證 10/01 16:23
s8911520:我才懂阿~~ 10/01 16:23
s8911520:光那樣講一講 我哪知道阿~~~ 10/01 16:23
eternityring:問題是PTT的使用者有幾個人懂你們辯論圈的規則? 10/01 16:24
s8911520:我也可以亂講一些你不知道的事 你就一定覺得是真的嗎? 10/01 16:24
我要是講的是錯的,上面推文那位淡江的辯士早就吐我槽不知到幾次了, 但我很多說的他不是也都認證了?
eternityring:討論跟筆戰動不動就用專業術語不會顯得你多麼厲害, 10/01 16:24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6)
eternityring:只是會讓人覺得你不過是在賣弄專業技巧罷了 10/01 16:25
strray:但是繼續浪費時間跟他討論只會讓我覺得上班時間如此漫長 10/01 16:26
s8911520:最簡單的舉證就是 那些人真的跟你討論過 那就不會錯啦 ㄎ 10/01 16:26
strray:不如討論一下晚餐要吃什麼比較有意義 10/01 16:26
eternityring:噓你是不認同你的言論。請不要無限上綱 10/01 16:26
s8911520:內容你講那些 我不知道是否唬爛 我就不知你是否內行 10/01 16:26
從上面那位淡江辯論圈的資深辯士和我的對談,不就可以輕易推論出了, 我要是講的是錯的,上面推文那位淡江的辯士早就吐我槽不知到幾次了。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7)
s8911520:那位淡江辯士 我也不知道他講的是真是假 現在你要自己證 10/01 16:27
s8911520:明囉~~ 10/01 16:27
s8911520:我沒有判斷 "專業"內容正確性的能力 謝謝 10/01 16:27
他喔我剛剛去查,確實是淡江的辯士沒錯,政大的版中確實有寫。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28)
eternityring:你可以不認同我的說話,但請撼衛我的言論自由,謝謝 10/01 16:27
eternityring:所以你為何不花費心思去想想要怎麼申訴罷免F板主卻一 10/01 16:29
eternityring:直在這邊跟大家筆戰呢?如果你不回文了相信大家也不會 10/01 16:30
啊版主自己都一直回我文了,它下面那篇,也有人在推文中建議版主不要帶頭 再浪費版的資源了。版主自己都不以身作則了,我還想這麼多幹麻?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32)
eternityring:一直跟你戰下去。去想想申訴文要怎麼寫才是真的吧 10/01 16:31
eternityring:你認為板主不適任可以利用這點拉他下台啊~王牌都在你 10/01 16:33
eternityring:手上了還不打出去?難道你怕full house打不過同花嗎? 10/01 16:33
謝謝你的建議,已寄信請版主提供爭議信件。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35)
BRANFORD:推你的身體力行 10/01 16:37
gundammkiv:越來越覺得其實是在解成就了... 10/01 16:39
※ 編輯: sleveldeity 來自: 118.160.158.48 (10/01 16:44)
BRANFORD: 10/01 16:45
BRANFORD:對不起我按錯了 10/01 16:46
bearhwa:嗯 多回點 時間不多了 越危急時越能看出人的本性 10/01 16:52
bearhwa:多留點紀錄給將來準備GOOGLE的人參考 10/01 16:54
F00L:鎖文理由,請詳 #1GQ1pLRh公告全文。 10/01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