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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原來有人看不懂這句話 : : 即對於第三人亦當然無效,惟此無效,不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 : : 92II本來就是絕對無效原則的例外規定啊 : 就事論事,那就不用舉87條的立法理由 : : 原來有人看不懂原則=>例外=>例外的例外的推論喔 : 何不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 你的原文是 : 「 則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 請問,為什麼甲要「92II項反面推論」才可以對抗丙?為什麼不能直接對抗? : 事實上你根本回答不出來,科科。 噗,回答不出來的人是您吧 基本=>114 例外=>92II 因被脅迫而撤銷=>非92II=>114 : : 以下不是您說的嗎? : : ========================================= : : 請注意「讓與」二字,是基於「受領人與第三人的讓與行為」才有183的「適用」 : : 只要不是基於該「讓與」的行為,其他都只能「類推適用」 : : 在你原來的題中,丙是因為「善意受讓」取得,而不是「受領人與第三人的讓與行為」 : : 所以沒有183的「適用」 : : ========================================= : : 原來用來處理物權行為效力的善意受讓可以作為不當得利的法律上原因喔 : 科科,我有這樣說嗎? : 不要曲解我的話 : 倒是你說 : #1CYbEDvi「這裡讓與(按:183的『讓與』)是指債權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 : 讓我大開眼界 不不不,您的處分行為(物權行為)還可以分有償和無償 =========================================== 因為我學到的,183的「讓與」是「處分行為」 你學到的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 =========================================== 這才是真的讓我大開眼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01.1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00:47)
sorrows:我沒有說「處分行為(物權行為)」,這是你說的 09/11 00:47
sorrows:我也沒有說什麼有償無償的問題,那都是你說的 09/11 00:47
噗~ 第 183 條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00:48)
sorrows:好啦投降輸一半,我投降.... 09/11 00:48
sorrows:你可以直接引用我的話,但請不要曲解我的話, 09/11 00:48
我有曲解你嗎? 是你自己說183的「讓與」是「處分行為」 而處分行為在一般的理解不就是物權行為嗎? 而183講的是無償讓與 照你的推論下來不就是無償處分(物權)行為?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00:50)
sorrows:我投降,以後要用我的話,麻煩請直接引用... 09/11 00:49
sorrows:我不會在回文了,我要睡了,也請你可以做其他事了.. 09/11 00:50
sorrows:O!!!ON求求你不要在解釋我的話了,我投降啦!!!! 09/11 00:51
sorrows:我真的投降了,不要再解釋了,我不要聽!我不要聽!!!!!!!! 09/11 00:52
sorrows:我連NO都打錯了,我真的是嚇到了,嗚嗚,好可怕 >_< 09/11 00:58
depravity:我以為 是要打 OH~~NO~~打錯 XD 09/11 01:19
ChrisBear:要秉持理性、和平、勿戰的心態討論才係法律人! 09/11 01:26
alawyer:推power大大的耐心,若用字遣詞方面再斟酌些就更完美了。 09/11 01:39
Eventis:是說"理性討論、勿戰"字樣,在bbs通常都是引戰的起手式Orz 09/11 02:11
powerslide:好啦,得到共識就好,我承認我後來真的有點火了 ~XD 09/11 02:13
depravity:E大是指 就像武俠小說的"點到為止不傷和氣"嗎 XD 09/11 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