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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二項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Th4Cg- (LAW) [公告] darkMood警告一次 文章代碼(AID): #1XsJZ0ii (LAW) [公告] darkMood 禁止發言十天 本次違規紀錄 文章代碼(AID): #1YCgcQqX (LAW) [問題] 本票裁定還是要不回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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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決理由  考量行為人貶抑性言論未能有自洽之立論之外,於本板之言論均與法律 討論無涉,且為慣犯,已難期待行為人能依循本板討論規則,爰依板規第 五條第二項,處禁止發言十年,並列為本看板不受歡迎人物,嗣後如於本 板發現行為人任何違規,時任板主均得援引本判決,以最重刑責處分之。 -- 本判決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直接向小組提起 並得以本判決作為雙方溝通證據與結果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85.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8361030.A.3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