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八項本文   八、本看板不允許發文者刪除所發表文章或清空文章內容,違反者以違     規發文論處,板主並得自系統中撈回原文並轉發回板上。 板規第五條前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suspect1 原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Y0M2Ui (LAW) [ptt.cc] [問題] 我似乎Po錯版了,請版主幫忙刪除,謝謝! 系統備份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fJY_pS (LAW) [ptt.cc] Fw: [問題] 這樣有觸法嗎? eddietw 原始文章1 文章代碼(AID): #1cZL44LY (LAW) [ptt.cc] 已解決,請板主協助刪除,謝謝。 系統備份文章1 文章代碼(AID): #1cHCkrwG (LAW) [ptt.cc] Fw: Re: [判決] 已確認漏水原因為樓上100%肇責 原始文章2 文章代碼(AID): #1cdY75i9 (LAW) [ptt.cc] 已解決 ,請協助刪除,謝謝。 系統備份文章2 文章代碼(AID): #1cfJhcTf (LAW) [ptt.cc] Fw: [問題] 詐欺案件不起訴後續疑問? 三、判決理由 違規事項明確,且內容沒有任何足以辨識發文者或相關親友的個資,尤其 eddietw 已非首次使用本看板,本次兩篇文章發文時間間隔近半個月,卻在 三天內接連清空內文,難以相信是無心為之,故兩行為併罰。依相關板規處 eddietw 禁止發言十日(首次違規三日+再次違規七日),suspect1禁止發 言三日,自公告之時起即時執行。 如係和解條件包含刪除該文章,請提供和解書掃描圖檔(可遮蔽姓名),如 係司法書類附帶要求,亦請提供掃描圖檔並附文號或案號。 -- 本件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逕依流程向小組提出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223.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2104953.A.D5A.html ※ 編輯: samallan (122.121.223.247 臺灣), 07/28/2024 02: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