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L_LifeJob
標題Re: [轉錄]Re: 劣文退回(經查照無立暗)[北部] 高-8
時間Sun Sep 5 23:18:52 2010
因為這一串我跟得頗仔細,整理一下懶人包好了,
順便讓
站長「如果有路過想審的話」,可以簡單瞭解內容,我列出爭議之處,
如果雙方都對事實、爭點沒有異議,那就把多餘的情緒話收起來了,就事論事:
1. cher板主(下稱c)查不到F00L補習班(下稱F),劣退。
2. F提出證明,原來是c查錯地方導致。
3. c提出,根據版規七,也一樣劣退。
4. F不服,於是上訴組務。
ok,站在實務面考量,只有上帝才知道「ch是後來硬凹過去,還是原本就這樣想」,
我想
針對這點爭執確實沒有意義,又不可能送去刑事鑑定中心測謊!
所以,看問題要看客觀能分析的點:
事實:
1. c於9/2審此案時的標準以「他查到ok,查不到劣」這部份是違反版規的,
c的解釋是因為好心不想砍太多,p某認為有彈性,F認為這是執法不公。
雖說縱容其他同樣違規者不對,但「不公平」這理由只能檢舉失職而不能申訴誤判。
因此「標準不一」不構成申訴理由。(而檢舉也沒用,都要辭職了,不差一次警告)
2. F劣退的理由是「未立案」,這個錯誤c已經道歉過了。
爭點:
c: 版規七那立案等詞僅限"
財政部的營利事業登記",也就是說,
補習班由教育部管,因此不會在財政部立案,
沒有財政部登記就要附上三項資料
(這個機制的意思是:財政部查得到公司,只要寫公司名;查不到公司資料就要全寫)
F: 版規七那立案等詞立意應為"
具有政府合法登記之機構",也就是說,
任何機構
無論隸屬於財政部、教育部、內政部,只要合法就應該一視同仁。
後來版規為了彌補這個「誤會」,已經修文"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
所以說此後便以c 的說詞為準,因為已經講出完整全名了。
如果照F的解釋方向來解釋9/1時的版規,那是沒有bug的,可是如果照c的解釋,
也就是現行的版規寫法,
版規七會有非常嚴重的矛盾,分析如下:
====================================
第七條 嚴禁個人徵求範圍
座談會業者、市調訪問業者、
補習班業者、展場活動、攝影、網拍、促銷、
外拍、經紀、搬運工讀、試吃工讀、選舉助選員、市場攤販(可以寫出攤販名)
、舞者、表演工作者、保險員、金融業者、SOHO外包(請列出接案案主外包者
名稱)、發DM、廣告傳單以及任何文宣品。並依照板務發展狀況增列上去。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僅能附上公司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的全名 或 統一編號。
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公司全名及負責人全名+電話。
發現了嗎? 「嚴禁
個人徵求」那些項目,「
僅能附上公司....」
但補習班既非「個人」也不是「公司」!也就是說,
按照這條有bug的版規,
所有「不是公司」的其他各種法人,通通都不能徵上面那些範圍!
OK,法律上可以當單位的有自然人(就是大家)、法人(一群人組成的組織/機構)
法人:財團法人(例如基金會/教會/廟)、行政法人(例如中科院)、
↓BBS系統研究社
營利社團法人(例如公司)、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例如政黨/工會/
PTT)
版規的Bug就是,把所有對象只分成「公司」跟「個人」,其他的都卡住了,
但其實所有可以合法徵人的機構,不是只有財政部監管的公司而已,
還有公益團體(內政部)、文教機構(教育部)、政黨(內政部)、...其他很多。
如果依照現行版規的解釋:
財團法人家扶基金會想徵"展場活動",禁止個人徵求,但又不是公司,哭哭~
財團法人大甲鎮瀾宮想徵"搬運工讀",一樣哭哭~ (搬消波塊?抖~~)
社團法人中華統一促進黨想徵"選舉助選員",也是哭哭~ (要穿黑衣?抖~~)
社團法人台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PTT)想徵"舞者",還是只能哭哭~
矛盾應該很明顯了...像是只准公司徵助選員,禁止政黨徵助選員...這= =a
最可憐的是okcool大,站長想以社團名義來徵人也不能,以個人名義來徵也不行,
若把ptt創公司就可以,但學校又禁止商業化... 站長居然被板龜綁死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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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現行版規(也就是c的解釋方式)矛盾之處已經分析如上,那麼回到爭點~
如果用F的解釋方式,的確F是合法立案的機構之一,按當時版規可以只寫機構名稱;
如果用c的解釋方式,變成拿一條矛盾的條文來定罪,有點不太妥當。
法規本身矛盾,會讓人無所適從,沒辦法合理解釋之下,只好
參考前面被判定ok的文,
每個人各自「朝自己認為的合理方向解釋」來破除這個矛盾,正如F提出的看法...
看前面的人那樣貼ok,所以照不矛盾方向理解版規後,跟著前面ok的人貼文,
結果居然被劣退,我想這誤會可就大了@_@
我想,如果要合理化c的解釋方式,那得改成這樣:
嚴禁個人徵求項目僅能由法人(公司/組織/機構)徵求,
若有經營利事業登記且已能由財政部網站查到,需附上公司的全名 或 統一編號。
若財政部網站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法人全名"及負責人/聯絡人全名+電話。
(這樣才是完整的:財政部查得到公司,只要寫公司名;查不到公司資料就要全寫)
PS1.因為我搞不懂"財政部營利事業登記"跟"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兩者的關係,
以及哪些情況下會有查登記卻查不到的情況,才乾脆直接寫出以網站為準,
這方面最好請有開過公司或者對這方面很熟的人說明,不然還是網站為準較保險)
PS2.有的法人是沒有負責人的,有些只有"主委"、"社長"、"主席"...etc
PS3.直接所有法人都規定寫全名+人名+電話不就省事?
為什麼要針對公司這麼辛苦呢...
但可惜當時版規沒有寫這麼明確分類,而出現Bug...
我是覺得應該對這個「理解上的誤會」收回那個判決比較妥當。(正如我前方紅字)
--
對了,有人有9/1時的版規嗎?這是明朝的案子,可是我剛剛去查只看到清朝的劍@_@a
另外老實說,沒有這個個案,我也沒想到這裡有bug,我也忽略了其他法人了
→ ganbaday:看!打這麼長篇居然沒有批幣! 09/05 23:19
推 wilo:辛苦了.... 這個我轉回我家的板,感謝... 09/05 23:26
你們要不要先開會討論一下怎麼改第七的bug @@"
要不就寫很長串,不然就乾脆此後一律強制留電話..etc
推 doze:徵求中很窮,所以他的板都不發錢也不算文章數XD 09/05 23:35
不爽[扭] 這篇的字數跟ansi 至少也有700p才對Q_Q
→ kuo1102: 公司..統編 個人..身份證字號. 一次全解決 09/06 00:13
→ HCCLandRover:禁這禁那 自相矛盾的可笑板規 誰寫的 出來面對 09/06 00:17
推 doze:樓上,這可是kissinwang的大作耶! 09/06 00:19
推 ipiscrh:應該是"遺作",或者可以稱之為"垃圾" 09/06 01:31
有趣的是他
執行這麼久都居然都沒發生糾紛?不然早就發生類似的申訴案了
可見之前版規執行的情形是..............
→ cherubx:財團法人在財政部有登記的.... 09/06 01:41
→ cherubx:我懶的再講了..... 09/06 01:42
我去搜尋:財團法人大甲鎮瀾宮 找不到。
http://www.dajiamazu.org.tw/
中央二十部會全部都有財團法人,包含蒙藏委員會:"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所以財政部有的只有他管的,另外19個部會查不到。
不只財團法人難找,社團法人是根本找不到,例如「大樓管委會」「里民發展協會」
登記在里長辦公室的名冊,要一一採證根本不可能,這種方法就不能用。
推 pttnoname:其實有些補習班為了擴大業務項目、節稅等原因,也是有 09/06 02:26
→ pttnoname:設立成公司,在財政部的網頁是查得到的,例如現在很夯 09/06 02:27
→ pttnoname:的補教人生之男主角... 09/06 02:27
要另外有營利項目才有吧,不然文教機構本質上沒有...例如:
台北市私立南華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 營業項目 停車場管理 XDDD
所以我才說,有的機構查得到,有的查不到,用這種方式耗時、麻煩又容易出錯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220.136.28.92 (09/06 04:13)
推 kissinwang:推 doze:樓上,這可是kissinwang的大作耶!~>板友建議 09/06 10:42
→ kissinwang:早說過了,那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查證也很累~~ 09/06 10:42
→ kissinwang:我當初在板上討論板規,也丟到組務隱板就不見doze意見 09/06 11:08
→ kissinwang:doze~~你最好可以再惡毒一點,說這麼沒有良心的話~~ 09/06 11:18
→ kissinwang:還好我所有信件都有備份保留~有需要的證據的都可跟我要 09/06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