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mart1988:這件案子我近日會審 不過如果垃圾桶還有的話其實可以返 08/06 19:28
→ smart1988:還給使用者就是了 08/06 19:28
→ smart1988:如果三日後雙方未和解撤案 那麼我就會審理囉 08/0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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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nLang (慵懶)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申訴] Lawyer板 業務侵佔本人文章
時間: Thu Aug 8 23:36:15 2013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該文經本人認定違反板規,情節重大,
請問違反何項板規?情節如何重大?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我認為你的認定無附理由且未經公告,已違反站規而不生效力。
: 原本應予以劣退,但考量原波並無劣文記錄,故緩予劣退處理,
我看板面大多是律師事務所在徵律師,如果是私人不得徵律師,
那為何類似文章又得存活:#1H-ZP0-z、#1HzsIZoW、#1HyAocgC、#1HxVqekx、#1HxKjLZT
: 僅單純刪除文章,並無須返還違規文章。
為何我享有(廣義)著作權的文章,板主有權力扣押而我沒權利索回?
返還文章這個指令應該花不到十秒鐘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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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5.102.6
推 DemPos:musoutensi被站方開罰單,您怎麼看? 08/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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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Lawyer板 YonLang v.s VVax
時間: Mon Aug 12 10:48:14 2013
申訴案由:8/02 YonLang □ [申訴] Lawyer板 業務侵佔本人文章
申訴人:YonLang
被申訴人:VVax
申訴訴求:歸還被刪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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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建議板主歸還文章。
=========================================================================
判決主文:
無論申訴人是否確有違規之情事,該文章乃出自申訴人之手,
因此申訴人有權利要求取回文章,然板主扣留文章作為證據亦為正當之舉,
查批踢踢文章系統,凡修改者必留下痕跡,亦即存留一份文章於板上即可,
考慮到申訴人寫文章所花費之心思及時間,且無必須扣留證據以防修改之必要,
故組務建議板務返還文章予申訴人,若板務最終決定仍不歸還,
也請於組務板告知不返還的原因(另行發文),組務將作最後定奪,
若板務決定歸還文章予申訴人,則此案到此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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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0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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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 Thu Aug 15 00:35:38 2013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立法理由載明: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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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 Thu Aug 15 12:12:45 2013
組務受理板主 VVax 之解釋,准予維持板務原判
另,若欲補劣退予使用者,應至帳號部申請補劣,組務無此權限
smart1988 @ Life_Job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立法理由載明:
: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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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8.102.98
推 VVax:感謝組務英明! 08/15 23:51
推 DemPos:申請補劣這提議感覺不錯 08/16 09:40
推 VVax:已申請且已經補劣。感謝指點! 08/1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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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nLang (慵懶)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 Tue Aug 20 23:53:04 2013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組務受理板主 VVax 之解釋,准予維持板務原判
板主若對小組判決不服,理應上訴至群組,為何可享特權在此申訴?
又請問他的解釋跟歸還我文章有何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啊!
: 另,若欲補劣退予使用者,應至帳號部申請補劣,組務無此權限
站規明定劣退須於板規制定詳細要件,不可含糊籠統,
板主從頭到尾都在閃躲我到底犯了何項具體板規,請問憑哪一條劣退我?
另,小組長為什麼僅憑「既得利益方」片面之詞就深信不疑、態度丕變?
蘋果日報–政府管太多:刑事自訴 沒聘律師就判敗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490/
其中理論套在交付審判亦成立,難道窮人家就沒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立法理由載明:
: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你並非當事人,憑什麼如此胡亂臆測別人就是胡亂上訴?
: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為什麼不是圖利富人律師界、打壓窮人訴訟權?
你們司法人既得利益階級族群的意見才叫意見嗎?
: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你這句就證明我沒違法!
: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那你這種人是不是拖垮窮人司法尊嚴、逼得窮人苦無救濟而走上絕路的幫兇元兇啊?
: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我違法你怎麼不去告我?你說違法就違法?
有本事讓我接受法律制裁拿來組務證明啊!
: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管這麼多做什麼?真的為「義」還是為「利」?
: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笑死了!律師真的這麼崇高,會幫法院過濾案件有無理由,
只要顯無理由,不管酬勞多高多誘人,都絕不接案?你真的相信你說的話嗎?
: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你的論點就是窮人沒資格裝葉克膜對吧?
: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嚇死了!無數條那到底是哪一條?全世界的法律條文加起來至少也有個數目底限,
你能掰出無數條,果然是口條便給的「律師」板板主XD
: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所謂迂迴規避,又是我沒有違法之鐵證。
我也沒有迂迴規避,法理學說本就有各家之言、莫衷一是,
但只要滿足法定要件,就是沒有違法!
: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你想說的是貶抑律師行情吧?到底誰才在物化量化價格化律師?
: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只有法官有資格稱我有無違法,你連這麼簡單的法理都無法理解,你真的是律師?
: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ME TOO!
: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再問「無數」次,憑哪一條? 不會又是「無數」條吧... orz
: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你講的話才是真理嗎?
: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你不是犯賤,而是帶頭犯規,站規要求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你的處置一無理由、二無公告,自始無效!
: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你應該去跟群組長申訴才對吧?你身為板主自己有履行深究組規站規的義務嗎?
: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因你的處置依法自始無效,自然應當先將文章回復原狀於板面,這點沒錯。
至於劣退,請先勇於面對回應,依法找出詳盡確實之板規條文的該當要件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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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5.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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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 Wed Aug 21 00:03:56 2013
#1I24po6f (L_LifeJob)
8/12 smart1988 □ [判決] Lawyer板 YonLang v.s VVax
判決主文:
無論申訴人是否確有違規之情事,該文章乃出自申訴人之手,
因此申訴人有權利要求取回文章,然板主扣留文章作為證據亦為正當之舉,
查批踢踢文章系統,凡修改者必留下痕跡,亦即存留一份文章於板上即可,
考慮到申訴人寫文章所花費之心思及時間,且無必須扣留證據以防修改之必要,
故組務建議板務返還文章予申訴人,若板務最終決定仍不歸還,
也請於組務板告知不返還的原因(另行發文),組務將作最後定奪,
若板務決定歸還文章予申訴人,則此案到此為止。
不是我要替板主護航,但我確實有寫明板主可提抗告。
至於你們雙方對於板規有何見解屬板務範疇,組務不介入,
判決板主勝訴原因乃板主方提出明確之法律條文作為依證,如此而已。
你要提抗告也是可以,但須載明板主引用之板規不正確才行,
當初你所申訴的,是要求板主返還文章,而非要求組務徹查板主是否失職,
在這種情況下,組務僅就「是否送還文章」一事做出裁決,
對於你們雙方在板上如何攻防,一概不問。
※ 引述《YonLang (慵懶)》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 組務受理板主 VVax 之解釋,准予維持板務原判
: 板主若對小組判決不服,理應上訴至群組,為何可享特權在此申訴?
: 又請問他的解釋跟歸還我文章有何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啊!
: : 另,若欲補劣退予使用者,應至帳號部申請補劣,組務無此權限
: 站規明定劣退須於板規制定詳細要件,不可含糊籠統,
: 板主從頭到尾都在閃躲我到底犯了何項具體板規,請問憑哪一條劣退我?
: 另,小組長為什麼僅憑「既得利益方」片面之詞就深信不疑、態度丕變?
: 蘋果日報–政府管太多:刑事自訴 沒聘律師就判敗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490/
: 其中理論套在交付審判亦成立,難道窮人家就沒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 立法理由載明:
: :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 :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 :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 你並非當事人,憑什麼如此胡亂臆測別人就是胡亂上訴?
: :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 :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 為什麼不是圖利富人律師界、打壓窮人訴訟權?
: 你們司法人既得利益階級族群的意見才叫意見嗎?
: :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 你這句就證明我沒違法!
: :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 :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 :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 那你這種人是不是拖垮窮人司法尊嚴、逼得窮人苦無救濟而走上絕路的幫兇元兇啊?
: :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 :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 我違法你怎麼不去告我?你說違法就違法?
: 有本事讓我接受法律制裁拿來組務證明啊!
: :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 :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 :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管這麼多做什麼?真的為「義」還是為「利」?
: :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 :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 :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 笑死了!律師真的這麼崇高,會幫法院過濾案件有無理由,
: 只要顯無理由,不管酬勞多高多誘人,都絕不接案?你真的相信你說的話嗎?
: :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 你的論點就是窮人沒資格裝葉克膜對吧?
: :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 嚇死了!無數條那到底是哪一條?全世界的法律條文加起來至少也有個數目底限,
: 你能掰出無數條,果然是口條便給的「律師」板板主XD
: :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 :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 所謂迂迴規避,又是我沒有違法之鐵證。
: 我也沒有迂迴規避,法理學說本就有各家之言、莫衷一是,
: 但只要滿足法定要件,就是沒有違法!
: :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 你想說的是貶抑律師行情吧?到底誰才在物化量化價格化律師?
: :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 只有法官有資格稱我有無違法,你連這麼簡單的法理都無法理解,你真的是律師?
: :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 ME TOO!
: :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 再問「無數」次,憑哪一條? 不會又是「無數」條吧... orz
: :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 :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 你講的話才是真理嗎?
: :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 :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 :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 :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 你不是犯賤,而是帶頭犯規,站規要求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 你的處置一無理由、二無公告,自始無效!
: :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 你應該去跟群組長申訴才對吧?你身為板主自己有履行深究組規站規的義務嗎?
: :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因你的處置依法自始無效,自然應當先將文章回復原狀於板面,這點沒錯。
: 至於劣退,請先勇於面對回應,依法找出詳盡確實之板規條文的該當要件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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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245.175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1.251.245.175 (08/21 00:09)
推 Fengyeh:小組長英明 08/2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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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nLang (慵懶)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 Thu Aug 22 04:21:58 2013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不是我要替板主護航,但我確實有寫明板主可提抗告。
: 至於你們雙方對於板規有何見解屬板務範疇,組務不介入,
我們雙方對於法律有何見解屬學理範疇,為何組務就介入?
: 判決板主勝訴原因乃板主方提出明確之法律條文作為依證,如此而已。
請問小組長是司法官嗎?不然審視法律條文是你的權責範圍嗎?
那我申訴方在 #1I0xhnWD 提出明確之站規條文作為依證,
為何真正才是你業務範圍的卻未受關注?
: 你要提抗告也是可以,但須載明板主引用之板規不正確才行,
問題是我在 #1I0xhnWD 早也明確提出板主根本沒有載明引用任何板規啊!
現在反而是要我如何無中生有?
組務也很神奇,在「無字天(判決)書」的虛幻情形下,
也能判斷出板主載明引用之板規正確而裁定維持從未現身過的「原判」…
: 當初你所申訴的,是要求板主返還文章,而非要求組務徹查板主是否失職,
: 在這種情況下,組務僅就「是否送還文章」一事做出裁決,
我在「申訴補充理由狀」#1I0xhnWD 已提出板主之處置違反站規而自始無效,
將文章回復於板面之非法處置前的初始狀態亦為返還文章之一種方式,
失職(身為管理職卻不了解並遵守站規)與否是判斷的必要過程,而非主要訴求。
: 對於你們雙方在板上如何攻防,一概不問。
你明明就只聞問板主方在板上的攻防而判我敗訴不是嗎?
真的一概不問,又何必讓他可提抗告來攻防?
你原始判決應歸還文章之部分才真正是聚焦在爭點,
因為就算文章嚴重違規而該當劣退,程式也會主動發還文章到信箱,
依法理之舉重明輕原則,情節較輕只需刪除之文章更是可以發還不是嗎?
即便是補劣退,比照原程式補發還文章到信箱也是合情合理啊!
本就很簡單的一件事,板主有必要這樣為難板友,自己才浪費站務組務司法資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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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102.231
推 smart1988:答:沒規定一定要歸還,這屬於板主自行裁量的範疇。 08/22 04:44
→ smart1988:另,本系列已結案。 08/22 04:45
→ YonLang:有規定判決要理由並公告 這屬於板主自行裁量要不要做嗎? 08/22 04:48
※ 編輯: YonLang 來自: 36.225.102.231 (08/22 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