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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看板板名:toberich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I2J0Gwq (toberich) 申訴訴求:1. 明顯延宕版務 1. 版規亂定 2.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3. 版主連基本義務之組務板規都不清楚 4. 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 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申訴理由: 1. AMYHUANG 版主於小組長上次判決 (2013/8/4) 九日後 (2013/8/13), 發文公告新修改後之版規,並修改我與 daimond 之判決內容與水桶天數。 雖然 L_lifejob 本群組組規的確沒有明定各項作業的執行時限, 但若從事情的發生,一直到最後的版主執行動作動輒相隔一星期以上 請問小組長是否可接受轄下看版有此行為發生? 2. 由 #1I4rzf8G (L_LifeJob) 此篇文中可看到說, AMYHUANG 版主將此次重判拖的如此久的原因是因為 "涉及修改版規" 對此部份個人相當認同並理解,所以在版主發出判決文之前都沒有再做催促。 但是由新公告出來的修訂版規裡,完全看不出版主花在其上的心思為何! 版主當然有其裁決權,這部份個人相當認同。 但是 版主裁決權 <--> 版規條款亂訂 + 語意不清 並不應該被劃上等號。 以下想請問: a. 8-1 的 "挑釁" 與 8-2 的 "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 有何差異? 有可能挑起爭端卻不挑釁?或是單純想挑釁卻無意挑起爭端? b. 8-1 的 "挑釁"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意思是在公開版面發言挑釁,有可能只是私下挑釁而非公然挑釁? c. 8-2 的 "挑起爭端"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d. 8-1 的 "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8-3-d 的 "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 有何差異? e.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8-3-e 的 "人身攻擊" 有何差異? f.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算不算 8-3-f 的 "吐槽/謾罵意味" g. 8-3-c 提及鬧版水桶 7-60 天,請問何為鬧版定義?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 水桶 4-12 個月 + 劣退 所以於版主認為版上公然挑釁比鬧版嚴重?那請問於版上公然挑釁算不算鬧版 若兩者有明顯差異的話,請問以何定義? 以下將以 daimond 此次違規做舉例,希望版主能依新版規向大眾釋疑之: == "精華區 z-16-1-24":估不論雞排文對不對,但以下推文適當性? daimond:神經病 daimond:真的是有人有病 有本事你去他公司踢館 在這邊鍵盤炮轟 daimond:很厲害? 敢問這些人哪間公司報來聽聽看 daimond:今天他們到底是不是騙錢我不知道 但我看妳們這種白爛的 daimond:態度很不爽 整天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找別人麻煩 都幾天了 == 想請問: - 於創業版此一公開版面公然辱罵 "神經病"/"有些人真的有病" a. 是否符合 8-1:使用挑釁/攻擊性字眼 b. 是否符合 8-2:挑起爭端 c. 是否符合 8-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註:可否請版主為何認為 daimond 此語已引起原po不適, 但是卻並未指向任何人嗎? 未指定任何人卻足以引起原po不適,你不認為不矛盾嗎?) d. 是否符合 8-3-d:引戰推文 e. 是否符合 8-3-e:人身攻擊 f. 是否符合 8-3-f:謾罵意味之推文 實際上,神經病此推文以上面多條版規水桶都不會有太大爭議 但是細查以上版規,罰則由最輕的警告一次到最重的水桶 12 個月都有 個人認為此舉已大大超出所謂的 "版主裁量權" 的問題探討了 實際上真正問題應該是版主根本沒有好好細想過版規 只怕依此版規實行,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替創業版帶來更多的紛爭。 - 於前篇申訴文 #1HxJWrQ3 (L_LifeJob) 有提到所多討論串內的例子 尤其是某些版友動輒將 "酸民" 二字掛在口上 雖無明確提及 id,但實已影響版面閱讀風氣 (個人在參與討論即甚感不快) 且小組長於前篇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亦提及說: == 綜觀本案之發展,板主在跟隨討論之同時,確實未善盡督導之責, 使板友 oca 有單方面遭到攻訐之疑慮, == 請問個人於此討論串的過程遭受攻訐時,另一方立場之版友們都沒有違規? 所有版友都是好聲好語的讓我受到攻訐是嗎? == "精華區 z-16-1-1":tocibs 開口閉口稱人酸民 TOCIBS:人家問問題 幫不了 知道方向就給方向 一定要酸民 硬要酸? "精華區 z-16-27-3": desen:oca...你說違法,請你具名去提告!不要嘴上無毛老講違法! "精華區 z-16-1-16" & "精華區 z-16-1-18": 此兩篇 siriue 所發之文章充滿 "酸民" "酸人" "假高尚" 等字眼 但是落落長的兩篇文章卻對 正面告知 (佐證 odio) 或是 反面質疑 無任何幫助 == 縱觀以上,難道都與 AMYHUANG 所修訂之版規沒有任何的衝突嗎? 到底是版規定義明顯有問題,還是版主執法有問題? 3. 小組版規 #1F-lJSoF (L_LifeJob) 第三大項第 2 小點提及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但是由 #1I4rzHGC (L_LifeJob) 此溝通信件清楚看出 letts 版主不知此規定 難道申訴流程還要由一位看版使用者來告知版主該如何遵守嗎? 4. #1I4rzHGC (L_LifeJob) 此篇文章 letts 於版務回覆明顯帶有個人情緒 個人並無於任一封信件內要求 letts 版主限時回覆, 但卻被此版主視為我在 "壓迫他",個人感到相當委屈。 於申訴前必須先與版主做過溝通也是組務明文規定的,我不知我此舉何錯之有。 更不要提及 letts 的回覆與我去信詢問的內容毫無相關連性。 更者,#1I4rvOQx (L_LifeJob) 此篇清楚指出 AMYHUANG 版主已經 letts 處理 但是依 letts 版主之回信 #1I4rzf8G (L_LifeJob),似乎完全不知情此事。 (看起來似乎是在講 8/10 一位去澎湖請假,另一位先解水桶的事。) 且,#1Hya6nFf (L_LifeJob),AMYHUANG 版主亦曾於內文提及 "你看這個版才多久我不覺得你有資格評判我" 合併 #1I4rzHGC (L_LifeJob),letts 版主於版務申訴之回覆信件直接提及 "請問一定要馬上回答您這個問題嗎?" 個人再度相當質疑此兩位版主時時將個人情緒帶入版務處理之中,非常失當。 要當 ptt 版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時間管版。 若兩位認為 "單單一件申訴案" 會浪費兩位過多的時間的話, 我誠摯建議兩位是否考慮該讓賢,並讓後繼既有時間又有熱情的人士接棒。 以上。 oca 2013/8/20 PM 9: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31.226 > -------------------------------------------------------------------------- < 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申訴]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letts 多項 時間: Tue Aug 20 22:09:54 2013 請板主 AMYHUANG 、 letts 兩位至 L_LifeJob 說明案情。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申訴人:oca :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看板板名:toberich :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I2J0Gwq (toberich) : 申訴訴求:1. 明顯延宕版務 : 1. 版規亂定 : 2.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 3. 版主連基本義務之組務板規都不清楚 : 4. 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 : 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 申訴理由: : 1. AMYHUANG 版主於小組長上次判決 (2013/8/4) 九日後 (2013/8/13), : 發文公告新修改後之版規,並修改我與 daimond 之判決內容與水桶天數。 : 雖然 L_lifejob 本群組組規的確沒有明定各項作業的執行時限, : 但若從事情的發生,一直到最後的版主執行動作動輒相隔一星期以上 : 請問小組長是否可接受轄下看版有此行為發生? : 2. 由 #1I4rzf8G (L_LifeJob) 此篇文中可看到說, : AMYHUANG 版主將此次重判拖的如此久的原因是因為 "涉及修改版規" : 對此部份個人相當認同並理解,所以在版主發出判決文之前都沒有再做催促。 : 但是由新公告出來的修訂版規裡,完全看不出版主花在其上的心思為何! : 版主當然有其裁決權,這部份個人相當認同。 : 但是 版主裁決權 <--> 版規條款亂訂 + 語意不清 並不應該被劃上等號。 : 以下想請問: : a. 8-1 的 "挑釁" 與 8-2 的 "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 有何差異? : 有可能挑起爭端卻不挑釁?或是單純想挑釁卻無意挑起爭端? : b. 8-1 的 "挑釁"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 意思是在公開版面發言挑釁,有可能只是私下挑釁而非公然挑釁? : c. 8-2 的 "挑起爭端"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 d. 8-1 的 "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8-3-d 的 "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 有何差異? : e.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8-3-e 的 "人身攻擊" 有何差異? : f.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算不算 8-3-f 的 "吐槽/謾罵意味" : g. 8-3-c 提及鬧版水桶 7-60 天,請問何為鬧版定義? :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 水桶 4-12 個月 + 劣退 : 所以於版主認為版上公然挑釁比鬧版嚴重?那請問於版上公然挑釁算不算鬧版 : 若兩者有明顯差異的話,請問以何定義? : 以下將以 daimond 此次違規做舉例,希望版主能依新版規向大眾釋疑之: : : == : "精華區 z-16-1-24":估不論雞排文對不對,但以下推文適當性? : 噓 daimond:神經病 : 噓 daimond:真的是有人有病 有本事你去他公司踢館 在這邊鍵盤炮轟 : → daimond:很厲害? 敢問這些人哪間公司報來聽聽看 : 噓 daimond:今天他們到底是不是騙錢我不知道 但我看妳們這種白爛的 : → daimond:態度很不爽 整天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找別人麻煩 都幾天了 : == : 想請問: : - 於創業版此一公開版面公然辱罵 "神經病"/"有些人真的有病" : a. 是否符合 8-1:使用挑釁/攻擊性字眼 : b. 是否符合 8-2:挑起爭端 : c. 是否符合 8-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 (註:可否請版主為何認為 daimond 此語已引起原po不適, : 但是卻並未指向任何人嗎? : 未指定任何人卻足以引起原po不適,你不認為不矛盾嗎?) : d. 是否符合 8-3-d:引戰推文 : e. 是否符合 8-3-e:人身攻擊 : f. 是否符合 8-3-f:謾罵意味之推文 : 實際上,神經病此推文以上面多條版規水桶都不會有太大爭議 : 但是細查以上版規,罰則由最輕的警告一次到最重的水桶 12 個月都有 : 個人認為此舉已大大超出所謂的 "版主裁量權" 的問題探討了 : 實際上真正問題應該是版主根本沒有好好細想過版規 : 只怕依此版規實行,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替創業版帶來更多的紛爭。 : - 於前篇申訴文 #1HxJWrQ3 (L_LifeJob) 有提到所多討論串內的例子 : 尤其是某些版友動輒將 "酸民" 二字掛在口上 : 雖無明確提及 id,但實已影響版面閱讀風氣 (個人在參與討論即甚感不快) : 且小組長於前篇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亦提及說: : == : 綜觀本案之發展,板主在跟隨討論之同時,確實未善盡督導之責, : 使板友 oca 有單方面遭到攻訐之疑慮, : == : 請問個人於此討論串的過程遭受攻訐時,另一方立場之版友們都沒有違規? : 所有版友都是好聲好語的讓我受到攻訐是嗎? : == : "精華區 z-16-1-1":tocibs 開口閉口稱人酸民 : → TOCIBS:人家問問題 幫不了 知道方向就給方向 一定要酸民 硬要酸? : "精華區 z-16-27-3": : 推 desen:oca...你說違法,請你具名去提告!不要嘴上無毛老講違法! : "精華區 z-16-1-16" & "精華區 z-16-1-18": : 此兩篇 siriue 所發之文章充滿 "酸民" "酸人" "假高尚" 等字眼 : 但是落落長的兩篇文章卻對 正面告知 (佐證 odio) 或是 反面質疑 無任何幫助 : == : 縱觀以上,難道都與 AMYHUANG 所修訂之版規沒有任何的衝突嗎? : 到底是版規定義明顯有問題,還是版主執法有問題? : 3. 小組版規 #1F-lJSoF (L_LifeJob) 第三大項第 2 小點提及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但是由 #1I4rzHGC (L_LifeJob) 此溝通信件清楚看出 letts 版主不知此規定 : 難道申訴流程還要由一位看版使用者來告知版主該如何遵守嗎? : 4. #1I4rzHGC (L_LifeJob) 此篇文章 letts 於版務回覆明顯帶有個人情緒 : 個人並無於任一封信件內要求 letts 版主限時回覆, : 但卻被此版主視為我在 "壓迫他",個人感到相當委屈。 : 於申訴前必須先與版主做過溝通也是組務明文規定的,我不知我此舉何錯之有。 : 更不要提及 letts 的回覆與我去信詢問的內容毫無相關連性。 : 更者,#1I4rvOQx (L_LifeJob) 此篇清楚指出 AMYHUANG 版主已經 letts 處理 : 但是依 letts 版主之回信 #1I4rzf8G (L_LifeJob),似乎完全不知情此事。 : (看起來似乎是在講 8/10 一位去澎湖請假,另一位先解水桶的事。) : 且,#1Hya6nFf (L_LifeJob),AMYHUANG 版主亦曾於內文提及 : "你看這個版才多久我不覺得你有資格評判我" : 合併 #1I4rzHGC (L_LifeJob),letts 版主於版務申訴之回覆信件直接提及 : "請問一定要馬上回答您這個問題嗎?" : 個人再度相當質疑此兩位版主時時將個人情緒帶入版務處理之中,非常失當。 : 要當 ptt 版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時間管版。 : 若兩位認為 "單單一件申訴案" 會浪費兩位過多的時間的話, : 我誠摯建議兩位是否考慮該讓賢,並讓後繼既有時間又有熱情的人士接棒。 : 以上。 oca 2013/8/20 PM 9: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45.175 > -------------------------------------------------------------------------- <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申訴]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letts 多項 時間: Wed Aug 21 02:00:20 2013 感謝颱風假讓可以馬上前來說明 有關oca的申訴我的回覆如下(將逐項回覆有關我的部分) : : 1. 版規亂定 : : 2.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 : 3. 版主連基本義務之組務板規都不清楚 : : 4. 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 : : 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 : 申訴理由: : : 1. AMYHUANG 版主於小組長上次判決 (2013/8/4) 九日後 (2013/8/13), : : 發文公告新修改後之版規,並修改我與 daimond 之判決內容與水桶天數。 : : 雖然 L_lifejob 本群組組規的確沒有明定各項作業的執行時限, : : 但若從事情的發生,一直到最後的版主執行動作動輒相隔一星期以上 : : 請問小組長是否可接受轄下看版有此行為發生? 有關1.明顯延宕版務的部分這個部分 從小組長8/4判決 文章代碼(AID):#1H_JEkt7 不到三天8/7(Aug 7 15:24:17 2013)我寫信給oca說明 文章代碼(AID):#1I4sBT-2 判決需要與板規一同處理 8/13 我在板上公布判決 文章代碼(AID): #1I2J0Gwq (toberich) 8/7-8/13中間我臨時有事要去澎湖所以請假 文章代碼(AID): #1I16d3kn (L_LifeJob) 從8/7-13扣掉請假的時間也就是三天內我就發公告了 所以 我不太了解 所有的回應我都在三天內處理 何處有延宕版務? : : 2. 由 #1I4rzf8G (L_LifeJob) 此篇文中可看到說, : : AMYHUANG 版主將此次重判拖的如此久的原因是因為 "涉及修改版規" : : 對此部份個人相當認同並理解,所以在版主發出判決文之前都沒有再做催促。 : : 但是由新公告出來的修訂版規裡,完全看不出版主花在其上的心思為何! : : 版主當然有其裁決權,這部份個人相當認同。 : : 但是 版主裁決權 <--> 版規條款亂訂 + 語意不清 並不應該被劃上等號。 以上這些文是來解釋申訴以下兩項的部分 1. 版規亂定 2.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我想釋疑的部分是 我並不認為板規不適當及自己的語意不清 以下皆逐項回覆 : : 以下想請問: : : a. 8-1 的 "挑釁" 與 8-2 的 "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 有何差異? : : 有可能挑起爭端卻不挑釁?或是單純想挑釁卻無意挑起爭端? 根據部定的國語辭典 挑釁 的意思為 故意惹起爭端 因此 8-2的意思是有可能不是故意但是也已引起爭端了 : : b. 8-1 的 "挑釁"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 : 意思是在公開版面發言挑釁,有可能只是私下挑釁而非公然挑釁? 根據部定的國語辭典 挑釁 的意思為 故意惹起爭端 而公然的意思是 無所顧忌,無所隱避 以批踢踢上的狀況我解釋為非在推文引起爭端 且在發/回文的部分告訴大家他的發文不是為了討論而已 我想在本版(toberic)中的菁華區的16-1-28-2這篇文章是個很好的例子 節錄文章中的一段 "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 這句話我認為是公然挑釁 也就是無所隱避的故意惹起爭端 : : c. 8-2 的 "挑起爭端"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根據部定國語辭典 爭端 的意思是 引起爭執的事因 而挑起和公然挑釁的不同 一個是助動詞 挑起在這是用來修飾爭端 一個是本身就是動詞 公然挑釁是一個行為 引起爭端是另一個行為 合起來根據部定的國語辭典也就是無所隱避的故意惹起爭執的是因 這樣應可見其明顯差異吧 : : d. 8-1 的 "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 8-3-d 的 "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 有何差異? 8-1 是指 用字遣詞不妥或不雅的部分 8-3-d 是指用不是不雅或髒話但是內容有引起爭端的文字 : : e.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 8-3-e 的 "人身攻擊" 有何差異? 8-1指的 同上 為用字遣詞不妥或不雅的部分 8-3-e指的人身攻擊 就維基百科的定義如下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 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 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 沒有攻擊的人對受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 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 現。 兩者的不同一個是髒話之類的 另一個是有可能雖然不是髒話但有人已經感到不到不舒適了 : : f.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算不算 8-3-f 的 "吐槽/謾罵意味" 這個需要視情節而定 8-1比較廣義 8-3-f 是針對 為罵而罵的部分 : : g. 8-3-c 提及鬧版水桶 7-60 天,請問何為鬧版定義? 鬧版的定義 簡單的來說就發表與本版無關的文章或推文 引起發散無意義的討論 : :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 水桶 4-12 個月 + 劣退 : : 所以於版主認為版上公然挑釁比鬧版嚴重?那請問於版上公然挑釁算不算鬧版 : : 若兩者有明顯差異的話,請問以何定義?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 上面我已經解釋過這句話的意思此不再贅述 和鬧版的定義最大的不同是 一個引起主題不符本版主題的討論 一個是根本是無意義的討論 只是單純的筆戰或是惡意引起爭端的行為 : : 以下將以 daimond 此次違規做舉例,希望版主能依新版規向大眾釋疑之: : : == : : "精華區 z-16-1-24":估不論雞排文對不對,但以下推文適當性? : : 噓 daimond:神經病 : : 噓 daimond:真的是有人有病 有本事你去他公司踢館 在這邊鍵盤炮轟 : : → daimond:很厲害? 敢問這些人哪間公司報來聽聽看 : : 噓 daimond:今天他們到底是不是騙錢我不知道 但我看妳們這種白爛的 : : → daimond:態度很不爽 整天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找別人麻煩 都幾天了 : : == : : 想請問: : : - 於創業版此一公開版面公然辱罵 "神經病"/"有些人真的有病" : : a. 是否符合 8-1:使用挑釁/攻擊性字眼 : : b. 是否符合 8-2:挑起爭端 : : c. 是否符合 8-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 : (註:可否請版主為何認為 daimond 此語已引起原po不適, : : 但是卻並未指向任何人嗎? : : 未指定任何人卻足以引起原po不適,你不認為不矛盾嗎?) : : d. 是否符合 8-3-d:引戰推文 : : e. 是否符合 8-3-e:人身攻擊 : : f. 是否符合 8-3-f:謾罵意味之推文 就我的判定他是用了不當的字眼,也就是8-1 因為他在推文並沒有說XXX神經病 但因為他推文的那篇文章的原波寫信給我申訴 因此我判他有人身攻擊,以8-3-e判決 : : 實際上,神經病此推文以上面多條版規水桶都不會有太大爭議 這個實際上的定義是什麼能否請你釋疑? : : 但是細查以上版規,罰則由最輕的警告一次到最重的水桶 12 個月都有 : : 個人認為此舉已大大超出所謂的 "版主裁量權" 的問題探討了 請問我細訂了各項版規 為什麼此舉還超出版主裁量權呢? : : 實際上真正問題應該是版主根本沒有好好細想過版規 : : 只怕依此版規實行,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替創業版帶來更多的紛爭。 : : - 於前篇申訴文 #1HxJWrQ3 (L_LifeJob) 有提到所多討論串內的例子 : : 尤其是某些版友動輒將 "酸民" 二字掛在口上 : : 雖無明確提及 id,但實已影響版面閱讀風氣 (個人在參與討論即甚感不快) : : 且小組長於前篇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亦提及說: 如果oca感覺到不快 來申訴的部分應該是某人對你的文章或推文讓你感到不快 但我並未接受到這樣的申訴 : : == : : 綜觀本案之發展,板主在跟隨討論之同時,確實未善盡督導之責, : : 使板友 oca 有單方面遭到攻訐之疑慮, : : == : : 請問個人於此討論串的過程遭受攻訐時,另一方立場之版友們都沒有違規? : : 所有版友都是好聲好語的讓我受到攻訐是嗎? 這個部分 小組長已經判決了 : : == : : "精華區 z-16-1-1":tocibs 開口閉口稱人酸民 : : → TOCIBS:人家問問題 幫不了 知道方向就給方向 一定要酸民 硬要酸? : : "精華區 z-16-27-3": : : 推 desen:oca...你說違法,請你具名去提告!不要嘴上無毛老講違法! : : "精華區 z-16-1-16" & "精華區 z-16-1-18": : : 此兩篇 siriue 所發之文章充滿 "酸民" "酸人" "假高尚" 等字眼 : : 但是落落長的兩篇文章卻對 正面告知 (佐證 odio) 或是 反面質疑 無任何幫助 : : == : : 縱觀以上,難道都與 AMYHUANG 所修訂之版規沒有任何的衝突嗎? 本版的版規不溯及既往 我不太了解你的衝突的定義為何? : : 到底是版規定義明顯有問題,還是版主執法有問題? 版規的定義就部定國語辭典來解釋 應該十分的清楚易懂 畢竟 教育部訂定的國語辭典通常是給中小學生用的 應該算是十分清楚明瞭 至於執法有問題的部分 以上我已經解釋我的判決標準了 我也不覺得我有什麼問題 : : 3. 小組版規 #1F-lJSoF (L_LifeJob) 第三大項第 2 小點提及 :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 但是由 #1I4rzHGC (L_LifeJob) 此溝通信件清楚看出 letts 版主不知此規定 : : 難道申訴流程還要由一位看版使用者來告知版主該如何遵守嗎? : : 4. #1I4rzHGC (L_LifeJob) 此篇文章 letts 於版務回覆明顯帶有個人情緒 : : 個人並無於任一封信件內要求 letts 版主限時回覆, : : 但卻被此版主視為我在 "壓迫他",個人感到相當委屈。 : : 於申訴前必須先與版主做過溝通也是組務明文規定的,我不知我此舉何錯之有。 : : 更不要提及 letts 的回覆與我去信詢問的內容毫無相關連性。 : : 更者,#1I4rvOQx (L_LifeJob) 此篇清楚指出 AMYHUANG 版主已經 letts 處理 : : 但是依 letts 版主之回信 #1I4rzf8G (L_LifeJob),似乎完全不知情此事。 : : (看起來似乎是在講 8/10 一位去澎湖請假,另一位先解水桶的事。) : : 且,#1Hya6nFf (L_LifeJob),AMYHUANG 版主亦曾於內文提及 : : "你看這個版才多久我不覺得你有資格評判我" : : 合併 #1I4rzHGC (L_LifeJob),letts 版主於版務申訴之回覆信件直接提及 : : "請問一定要馬上回答您這個問題嗎?" 以上的申訴理由是為了解釋 4.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這個申訴訴求 就我個人的部分 我並不覺得這句話帶有任何情緒 "你看這個版才多久我不覺得你有資格評判我?" 文字的解釋端看於看到的人的情緒 我加上問號應該會比較明顯的可以讓大家了解這是個問句 身為版主質疑來看版的人是否為長期看板的版友 而來討論這個版的風氣應該還滿合理的 畢竟 只看了幾天對一些事情枉做定論 就主觀客觀角度而言都不太令人相信吧~ : : 個人再度相當質疑此兩位版主時時將個人情緒帶入版務處理之中,非常失當。 : : 要當 ptt 版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時間管版。 : : 若兩位認為 "單單一件申訴案" 會浪費兩位過多的時間的話, : : 我誠摯建議兩位是否考慮該讓賢,並讓後繼既有時間又有熱情的人士接棒。 如果這句話可以解釋成申訴案很浪費時間的話 我想對於管版時間的多寡應該要有一些定義 不過我很好奇的是 站規都可以允許版主七日不上站 就算組規的規定也是72小時 那麼 你的有時間管版的定義是什麼呢? TO.小組長 我的案情說明到此~ 創業版版主AMYHUANG -- 我生日的頭兩個小時我竟然在處理申訴案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26.129
smart1988:生日快樂~ 08/21 08:48
AMYHUANG:謝謝小組長的祝福 08/23 13:31
> -------------------------------------------------------------------------- < 作者: letts (誰..)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申訴]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letts 多項 時間: Wed Aug 21 21:57:20 2013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請板主 AMYHUANG 、 letts 兩位至 L_LifeJob 說明案情。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申訴人:oca : :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 看板板名:toberich : :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I2J0Gwq (toberich) : : 申訴訴求:1. 明顯延宕版務 : : 1. 版規亂定 : : 2.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 : 3. 版主連基本義務之組務板規都不清楚 : : 4. 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 : : 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 : 申訴理由: : : 1. AMYHUANG 版主於小組長上次判決 (2013/8/4) 九日後 (2013/8/13), : : 發文公告新修改後之版規,並修改我與 daimond 之判決內容與水桶天數。 : : 雖然 L_lifejob 本群組組規的確沒有明定各項作業的執行時限, : : 但若從事情的發生,一直到最後的版主執行動作動輒相隔一星期以上 : : 請問小組長是否可接受轄下看版有此行為發生? : : 2. 由 #1I4rzf8G (L_LifeJob) 此篇文中可看到說, : : AMYHUANG 版主將此次重判拖的如此久的原因是因為 "涉及修改版規" : : 對此部份個人相當認同並理解,所以在版主發出判決文之前都沒有再做催促。 : : 但是由新公告出來的修訂版規裡,完全看不出版主花在其上的心思為何! : : 版主當然有其裁決權,這部份個人相當認同。 : : 但是 版主裁決權 <--> 版規條款亂訂 + 語意不清 並不應該被劃上等號。 : : 以下想請問: : : a. 8-1 的 "挑釁" 與 8-2 的 "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 有何差異? : : 有可能挑起爭端卻不挑釁?或是單純想挑釁卻無意挑起爭端? : : b. 8-1 的 "挑釁"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 : 意思是在公開版面發言挑釁,有可能只是私下挑釁而非公然挑釁? : : c. 8-2 的 "挑起爭端" 與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有何差異? : : d. 8-1 的 "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 8-3-d 的 "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 有何差異? : : e.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與 : : 8-3-e 的 "人身攻擊" 有何差異? : : f. 8-1 的 "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 算不算 8-3-f 的 "吐槽/謾罵意味" : : g. 8-3-c 提及鬧版水桶 7-60 天,請問何為鬧版定義? : : 8-3 的 "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 水桶 4-12 個月 + 劣退 : : 所以於版主認為版上公然挑釁比鬧版嚴重?那請問於版上公然挑釁算不算鬧版 : : 若兩者有明顯差異的話,請問以何定義? : : 以下將以 daimond 此次違規做舉例,希望版主能依新版規向大眾釋疑之: : : == : : "精華區 z-16-1-24":估不論雞排文對不對,但以下推文適當性? : : 噓 daimond:神經病 : : 噓 daimond:真的是有人有病 有本事你去他公司踢館 在這邊鍵盤炮轟 : : → daimond:很厲害? 敢問這些人哪間公司報來聽聽看 : : 噓 daimond:今天他們到底是不是騙錢我不知道 但我看妳們這種白爛的 : : → daimond:態度很不爽 整天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找別人麻煩 都幾天了 : : == : : 想請問: : : - 於創業版此一公開版面公然辱罵 "神經病"/"有些人真的有病" : : a. 是否符合 8-1:使用挑釁/攻擊性字眼 : : b. 是否符合 8-2:挑起爭端 : : c. 是否符合 8-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 : : (註:可否請版主為何認為 daimond 此語已引起原po不適, : : 但是卻並未指向任何人嗎? : : 未指定任何人卻足以引起原po不適,你不認為不矛盾嗎?) : : d. 是否符合 8-3-d:引戰推文 : : e. 是否符合 8-3-e:人身攻擊 : : f. 是否符合 8-3-f:謾罵意味之推文 : : 實際上,神經病此推文以上面多條版規水桶都不會有太大爭議 : : 但是細查以上版規,罰則由最輕的警告一次到最重的水桶 12 個月都有 : : 個人認為此舉已大大超出所謂的 "版主裁量權" 的問題探討了 : : 實際上真正問題應該是版主根本沒有好好細想過版規 : : 只怕依此版規實行,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替創業版帶來更多的紛爭。 : : - 於前篇申訴文 #1HxJWrQ3 (L_LifeJob) 有提到所多討論串內的例子 : : 尤其是某些版友動輒將 "酸民" 二字掛在口上 : : 雖無明確提及 id,但實已影響版面閱讀風氣 (個人在參與討論即甚感不快) : : 且小組長於前篇判決文 #1H_JEkt7 (L_LifeJob) 亦提及說: : : == : : 綜觀本案之發展,板主在跟隨討論之同時,確實未善盡督導之責, : : 使板友 oca 有單方面遭到攻訐之疑慮, : : == : : 請問個人於此討論串的過程遭受攻訐時,另一方立場之版友們都沒有違規? : : 所有版友都是好聲好語的讓我受到攻訐是嗎? : : == : : "精華區 z-16-1-1":tocibs 開口閉口稱人酸民 : : → TOCIBS:人家問問題 幫不了 知道方向就給方向 一定要酸民 硬要酸? : : "精華區 z-16-27-3": : : 推 desen:oca...你說違法,請你具名去提告!不要嘴上無毛老講違法! : : "精華區 z-16-1-16" & "精華區 z-16-1-18": : : 此兩篇 siriue 所發之文章充滿 "酸民" "酸人" "假高尚" 等字眼 : : 但是落落長的兩篇文章卻對 正面告知 (佐證 odio) 或是 反面質疑 無任何幫助 : : == : : 縱觀以上,難道都與 AMYHUANG 所修訂之版規沒有任何的衝突嗎? : : 到底是版規定義明顯有問題,還是版主執法有問題? : : 3. 小組版規 #1F-lJSoF (L_LifeJob) 第三大項第 2 小點提及 :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 : : 但是由 #1I4rzHGC (L_LifeJob) 此溝通信件清楚看出 letts 版主不知此規定 : : 難道申訴流程還要由一位看版使用者來告知版主該如何遵守嗎? : : 4. #1I4rzHGC (L_LifeJob) 此篇文章 letts 於版務回覆明顯帶有個人情緒 : : 個人並無於任一封信件內要求 letts 版主限時回覆, : : 但卻被此版主視為我在 "壓迫他",個人感到相當委屈。 : : 於申訴前必須先與版主做過溝通也是組務明文規定的,我不知我此舉何錯之有。 : : 更不要提及 letts 的回覆與我去信詢問的內容毫無相關連性。 : : 更者,#1I4rvOQx (L_LifeJob) 此篇清楚指出 AMYHUANG 版主已經 letts 處理 : : 但是依 letts 版主之回信 #1I4rzf8G (L_LifeJob),似乎完全不知情此事。 : : (看起來似乎是在講 8/10 一位去澎湖請假,另一位先解水桶的事。) : : 且,#1Hya6nFf (L_LifeJob),AMYHUANG 版主亦曾於內文提及 : : "你看這個版才多久我不覺得你有資格評判我" : : 合併 #1I4rzHGC (L_LifeJob),letts 版主於版務申訴之回覆信件直接提及 : : "請問一定要馬上回答您這個問題嗎?" : : 個人再度相當質疑此兩位版主時時將個人情緒帶入版務處理之中,非常失當。 : : 要當 ptt 版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有時間管版。 : : 若兩位認為 "單單一件申訴案" 會浪費兩位過多的時間的話, : : 我誠摯建議兩位是否考慮該讓賢,並讓後繼既有時間又有熱情的人士接棒。 : : 以上。 oca 2013/8/20 PM 9:25 關於O大的申訴 第一次我就表明立場支持Amy板主的判決 O大擅長字裡行間找問題 所以我也不想多說什麼 由於O大每每用水球和信件提醒時間 所以有如此回答 第二次我仍認為版主公告已有完整說明 且其信件只是在針對Amy板主個人情緒反應 故未對O大回應 -- 【臨江仙】     【楊慎】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72.219
smart1988:現在toberich的板務工作全都委由AMY板主執行嗎? 08/21 22:39
letts:版規訂定與執行 AMY版主 精華區 我 08/21 22:42
smart1988:請轉錄申訴人寄給你的信件過來 08/21 22:47
> -------------------------------------------------------------------------- < 作者: 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AMYHUANG、letts 時間: Thu Aug 29 18:25:45 2013 申訴案由:8/20 oca □ [申訴]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letts 多項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letts 申訴訴求:1. 明顯延宕版務 2. 版規亂定 3. 判決失當, 裁罰語意不清無法服眾 4. 版主連基本義務之組務板規都不清楚 5. 處理版務時時帶入私人情緒, 不僅造成判決失誤,處理又語帶推托毫無誠意可言 ========================================================================= 判決結果:   已要求兩位板主加強板務分配,其餘駁回。 ========================================================================= 判決主文:   訴求第一條、第四條:   經組務了解,創業板原有三位板主,分別派屬三種不同領域之板務,   其中現有板主 AMYHUANG、letts 兩位原本並不接觸板務申訴這一塊,   據組務了解,板主 AMYHUANG 負責看板文章,而板主 letts 負責精華區,   現階段之申訴領域由板主 AMYHUANG 負責,因此造成了處理板務速度稍慢之情況,   不過經組務提點後,兩位板主於此次案件上已做出了交接,   申訴人之水桶於新板規出來之前亦已解除,   因此組務認為對於不諳看板事務及申訴案件之板主 letts 來說已盡到最大努力,   話雖如此,如此分工也非長久之計,   因此組務已要求板主群改進現有之分工,以期未來能夠於第一時間保障板友權益。   訴求第二條、第三條:   查板主 AMYHUANG 於組務板之回文,板規之制定引用自標準辭典,   既有國家認可之標準定義在,那麼組務亦能接受如此之定義法,   雖然 toberich 板之板規尚有許多待改進之處,   但本次申訴之法源組務認為問題不大。   另,關於判決失當一事,應歸因於板主選擇法條之不同,   對於裁罰時應用何種法條,乃板主群之自由,是站規賦予之權限,   除有悖逆站規或國家法規之情事出現,組務原則上不插手,   看板百百種,板規亦有如大觀園般不盡相同,   組務轄下之看板有的板規輕鬆,有的板規嚴謹,   不同之看板適用於不同之板規,而訂立板規之權限亦為站規賦予之權限,   因 toberich 之板規並無過度失當之處,故組務原則上不干涉。   訴求第五條:   關於回信語氣部分,組務認為板主群有改進空間,但稱不上放入私人情緒。   本案之主持者非板主 letts 而是板主 AMYHUANG,   故回信時表達支持板主 AMYHUANG 並選擇緘默有其道理,   當然組務鼓勵本組轄下每一位板主都應和同板板主群一同追蹤案件進度,   以免發生主持該案之板主不在時發生申訴空窗,   此一癥結如同第一、二條訴求一般,組務已向板主群提出改善要求。   以上,本案結案。 smart1988 @ Life_Jo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2.38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42.38 (08/29 18:26)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42.38 (08/29 18:42)